房屋安全透视


  记者张润国城市快报问:装饰装修房屋时,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装饰装修房屋禁止以下行为:(一)拆改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二)拆改上、下水主管或者改变地漏的位置;(三)在混凝土楼板上或者底面剔槽埋管、凿孔;(四)在楼板、阳台、露台超荷载铺设地面材料,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五)在住宅楼房外檐墙体上拆改、增设门窗.此外,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问:装饰装修房屋涉及拆改的,应当向何部门进行申报?

  答:(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申报;(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公有房屋,向房屋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申报;(三)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和商品房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向售房单位申报;(四)其他房屋,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管理单位申报.

   问:房屋所有人拆除自有房屋有何规定?

  答:房屋所有人拆除自有房屋不涉及补偿安置的,应当在拆除前10日内持拆除房屋现状图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灭失登记手续.

  问:办理房屋灭失登记的手续要件有哪些?

  答:根据天津市房管局"津房拆(2004)350号"规定,需要提供以下证件: ①<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原件退回,留下复印件.②复印<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图一式三份.③填写<天津市拆除房屋灭失登记表>一式两份,钢笔或水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楚.④拆除文物古迹、历史风貌建筑、军事设施等情况,应当有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文件,批文一式三份,或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⑤产权科核对权属情况,<房屋拆建审查通知单>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⑥<拆除房屋责任保证书>一式两份.

  问:办理房屋灭失登记的时限有多长?

  答:自受理房屋灭失登记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通知拆除房屋工作.

  记者张润国城市快报问:装饰装修房屋时,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装饰装修房屋禁止以下行为:(一)拆改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二)拆改上、下水主管或者改变地漏的位置;(三)在混凝土楼板上或者底面剔槽埋管、凿孔;(四)在楼板、阳台、露台超荷载铺设地面材料,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五)在住宅楼房外檐墙体上拆改、增设门窗.此外,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问:装饰装修房屋涉及拆改的,应当向何部门进行申报?

  答:(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申报;(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公有房屋,向房屋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申报;(三)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和商品房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向售房单位申报;(四)其他房屋,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管理单位申报.

  问:房屋所有人拆除自有房屋有何规定?

  答:房屋所有人拆除自有房屋不涉及补偿安置的,应当在拆除前10日内持拆除房屋现状图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灭失登记手续.

  问:办理房屋灭失登记的手续要件有哪些?

  答:根据天津市房管局"津房拆(2004)350号"规定,需要提供以下证件: ①<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原件退回,留下复印件.②复印<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图一式三份.③填写<天津市拆除房屋灭失登记表>一式两份,钢笔或水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楚.④拆除文物古迹、历史风貌建筑、军事设施等情况,应当有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文件,批文一式三份,或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⑤产权科核对权属情况,<房屋拆建审查通知单>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⑥<拆除房屋责任保证书>一式两份.

  问:办理房屋灭失登记的时限有多长?

  答:自受理房屋灭失登记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通知拆除房屋工作.

  问:房屋修缮责任有哪些?

  答:房屋所有人应当承担房屋修缮责任.其他房屋修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租赁房屋的修缮,由租赁双方约定修缮责任;(二)委托管理房屋的修缮,由受托人按照委托合同承担修缮责任;(三)代管房屋的修缮,由代管人承担修缮责任;(四)保管自修公产房屋的修缮,由使用单位承担修缮责任;(五)在保修期限内的房屋修缮,由负有保修责任的一方承担修缮责任;(六)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保修期限届满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承担修缮责任;(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设施设备的修缮,由其专业经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修缮责任;(八)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市政、电讯、绿化、人防等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由组织施工的专业部门承担修缮责任;(九)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由售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修缮责任;(十)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问:对于已确定为危险房屋有哪些处理方法?

  答:(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二)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立即拆除.适用于整体危险已无修缮价值,且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问:危险房屋解除危险时,使用人拒不迁出的怎么办?

  答:危险房屋解除危险时,需要使用人暂时迁出的,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拒不迁出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予以强制迁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使用人承担.

  (文/张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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