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价格手段和发票管理漏洞进行国际逃避税,不但可以逃避东道国的税收,而且还逃避了相对应国家的税收,造成双方国家税收流失,这就不能不引起国际的重视,也给国际协同堵塞漏洞提供了前提条件。
更进一步深入地看,也就是更确切地说,这已不仅仅是逃避税问题了,从本质上应该说这属于从公司盗窃钱财。道理很简单,价格制定权控制者(如总经理),可以把双重发票价格之差装进自己的腰包,如前述B公司总经理。如果该总经理与外方投资者串通一气,则可以将该款项转给外方投资者。同样道理,如果该总经理系中方人员,他也既可以将该款项装进自己的腰包(如转入其设在国外的银行帐户);也可以转入国内企业。既可以转入总经理任职的企业,如前述A公司;也可以转入派遣总经理的单位。总之,既然价格制定权控制者可以把该款项“盗”出来,那么他就可以随意处理。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这个问题的极端严重性和解决这个问题的极其重要性和迫切性。由于它同时造成了双方国家税收流失,所以比起转让定价来,更容易达成国际协同。
如果说根源已经找到,那么解决的办法就不是什么难事了。象治病必须对症下药一样,要真正解决利用价格手段和发票管理漏洞进行国际逃避税,只要堵死国际发票管理漏洞即可奏效。“去了病,便是好人;去了云,便是晴天”;堵死了漏洞,便无逃避税。当然,国际性问题需要国际性行动。或者说,由两国造成的漏洞,必须两国一齐堵,缺一不可。这就是,首先必须有一种两国共同认可的纳税人不可随意重开发票(象我国实行的带税务监制章的统一发票)。其次,双方国家税务部门要确保发票本身的真实和发票所载内容的真实;相对国家税务部门唯此发票,其他一律不准列支。
办法是有的,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但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决不是轻而易举的。这是因为当今世界是开放的,涉及的国家太多。大面积国际协调不能不说是一件困难的事。但困难决不应该成为解决问题的桎梏,只要不懈努力,目标终究会达到。首先,应大造国际舆论,使各国引起严重关注和高度重视,取得共识。例如,通过联合国组织召开国际专题研讨会等。其次,各国有关部门通过积极协商,制定有关条约等,或在谈签税收协定时加进该内容。只要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努力,问题的解决不是没有希望的。在没有达到最终目标,或者说在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以前,采用一种过渡办法也是可以的。一国单方面采取一些措施也可奏效。这就需要以建立一个专门机构为基础,以价格信息的广泛收集为手段,以制定一系列接近商品真实的价格为标准,以颁布一个相应法规为依据,对不真实价格进行调整。这早已在海关广泛采用。如我国海关总署就专门设有广州海关价格处,定期向全国各海关提供商品价格。国际上1950年就拟有《海关商品估价公约》,亦称《布鲁塞尔海关估价公约》。可见过渡办法是可行的,国际协调解决问题的可能也是有的。
根源已探明,对策已提出。但笔者认为,还有一些与此相关的问题需要研究。
1、 关于“价格手段”。
本文为什么没有沿用“转让定价”,而另提“价格手段”呢?
这是因为转让定价已有定论。“转让定价乃是依附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经济现象。离开了关联企业这一组织形态,也就不存在什么转让定价”。(1991年第11期《涉外税务》第18页)而本文所探讨的,并非仅限于关联企业。当然,关联企业之间也可以也可以利用本文所称的“价格手段”赚更多的钱。可见,“价格手段”的外延比“转让定价”大得多。
由此我们还可以得到更有益的启迪,分析考察国际逃避税逆向流动,不能囿于转让定价的传统观念,也就是要冲破传统思维定势的束缚,从不同角度,在更大范围探索其客观实在。但有一点应该肯定,转让定价并非仅限关联企业之间——“关联公司只要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将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转换成非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1991年第11期《税务研究》第63页)如果非关联公司之间为了共同的利益达成一种协议,仍可以利用转让定价逃避税。
2、 关于“逃避税”。
本文之所以使用“逃避税”,是因为“偷漏税”和“避税”似乎已成定论:“避税是合法的,偷漏税是违法的”。(《比较税制》第257页)本文所称的“逃避税”是介于“偷漏税”与“避税”之间的一个模糊概念,既包括“偷漏税”又不排除“避税”。这是为避免在概念上纠缠不休和尊重客观现实的抉择。因为本文探讨的国际逃避税问题,合法如否很难判定。在市场经济情况下,定价权在企业,且市场价格飘忽不定,“愿买愿卖”,在没有弄清真实价格之前,很难区分是否合法。再说“发票”,我国税法规定,“应有合法的凭证作为记账依据”。在两国间没有实行统一发票和我国没有规定某国何种发票是合法凭证的情况下,判定发票和发票上的价格是否合法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见,我国目前这一规定是很不明确的,必须研究解决。
3、 关于“反避税”。
由于有的对避税理解为合法的,因此对其再去“反”,不近情理。反避税已成通用语言,现专指“反”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并且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都已有专门条款进行了规范。这样一来,“避税理解为合法”就不合时宜了。笔者认为,避税还是应该解释为非法。当然,避税与偷税还是有些区别的。我国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税是要处罚的,对避税只调整不处罚。这样,合法的避税还是称“节税”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