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财政学领域内一直所认为的的非竞争性是公共产品性质这个问题我认为极为不妥,理由如下:
一,传统上认为非竞争性是公共产品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的说法与科斯定理直接冲突。根据科斯定理:如果一项产品可以排他,即可界定产权,同时交易成本(包括排他成本)为零,只要明确了产权的归属,通过市场交易总可达到某一帕累托最优状态。换而言之:一项产品只要可排他就应该“排他”,由私人提供,与这项产品是否具有非竞争性无关。有些产品,比如说知识产权、环境污染(保护)等,虽然带有非常明显的非竞争性,但近三十年来的经济学理论发展认为这些产品都应该尽可能地明确产权,而不是公共提供。在我看来:诸如桥梁、高速公路这一类产品与之并无本质区别,甚至其排他的能力比前者更具有现实可操作性。普通道路之所以应该公共提供,不在于它的非竞争性而在于其排他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过于昂贵。
二,支持非竞争性是公共产品重要性质的论据不成立。几乎所有的财政学教材都这样告诉我们:具有非竞争性的产品增加一个人使用的边际成本为零。既然增加一个人使用不损失什么,而又给使用的人带来效用,为使社会总效用最大应当免费提供。假设社会总效用为Tu、每个人效用为Ui、边际成本为Mc、价格为P,若ӘTu/ӘUi>0(也就是每一个人效用的增加均导致社会总效用的增加),同时Mc=0。容易证明Tu取极大值的一阶条件为P=Mc=0。这一证明看似无懈可击,实质上存在很多问题。一阶只是必要条件,要保证Tu最大,除一阶P=Mc=0外同时还需要二阶条件成立。这就需要知道每一个人的效用函数和社会福利函数,而在事实上这两项都是不可知的,这也是此类产品公共提供无效的最关键原因所在。实际上,P=Mc=0并不必然地保证非竞争性产品提供最有效率。举例来说:如果公共财政在沙漠中修了一条毫无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的高速公路并且允许公众免费使用,同样满足P=Mc=0,但我们能说它是有效率的吗?当然不能。因为政府并不总能确切地知道每一个人的效用评价,政府也不一定有动机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所以我们并不能保证它就一定不会犯这样的错误,尤其是在权力没有制约的情况下。
综上所述,这类产品的公共提供并不能保证社会效用一定最大(现实情况证明)。那么私人提供的情况又如何呢?从理论上来看,私人提供显然不满足P=Mc=0的一阶条件,也就是不能达到社会效用的极大值,但最大值不一定就是极大值。可以证明在固定成本很大而边际成本为零的这类产品的可取值范围内,P不可能等于Mc(详见数学证明)。况且就经济问题而言,我们要讨论的是一个机会成本的问题,我们只要比较这类产品公共提供和私人提供哪个更有效。在社会福利函数和个人需求函数被“无知的面纱”笼罩的情况下,讨论一个纯粹是理论上的极大值,在事实上毫无意义。我们不能把私人提供同一种现实中不存在的状态进行比较。这种状态假定一切都是已知的,政府只需要“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一下即可保证有效率,然后说私人提供造成了效率损失。这种说法已经在上个世纪的若干实践中被证明是错误的。来看一个假设的案例:某村考虑在横贯村庄的小河上建一座桥梁,有私人提供和公共提供两种方式。如果私人提供,设Wi为为每个村民对该桥价值评价的货币化,Pi为桥建成后每个人的实际支付,Tc为该桥的总成本。假定预期是理性的,在完全竞争市场下、政府允许自由建桥并立法明确桥梁产权的条件下,容易证明:只有当(∑Ui>∑Pi>Tc)的情况下桥梁才有可能被建。(∑Ui-∑Pi)是消费者所获得的剩余,(∑Pi-Tc)是建桥者获得的平均利润加风险补偿。建桥者为获得最大的利润会尽可能的把桥建在最合理的位置,通过市场配置必然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从公平的角度而言,对这座桥需求更大的人必将支付更多的货币。反之,如果公共提供,也许会建一座本不该建的桥(Tc>∑Ui)、也许会造一座用不了两年会垮塌的桥(现实中)、也许桥不被建在最方便的地方而是村长的家门口。从效率角度来说很有可能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我认为这一扭曲将远远大于私人提供排他而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即使社会福利函数和个人需求函数已知,并且村长做出了正确的决策,从负担角度来说无论是平摊还是累进税制都不能保证对桥最需要的人支付最多的钱,甚至是甲村的税建了乙村的桥。因此无论从效率和公平哪个角度来讲公共提供都不如私人提供,况且税收本身还有一定的成本。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无论是独裁、投票表决还是所谓的“轴心机制”,不管制度如何设计,这类产品的公共提供均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前两者甚至不能保证做出正确的选择。轴心机制在理论上可以诱导出正确的决策,但在现实上缺乏可操作性。
三,非竞争性就其本质而言是非排他性的一个派生条件。纯公共产品确实具有非竞争性,如国防、路灯,这是因为它们具有完全的非排他性。正因为不能排他使得效用外溢,从而增加一个人使用并不影响其他人的使用,也不增加任何成本。因此,非竞争性并不是公共产品的一个独立特性,只不过是非排他性的一个衍生性质而已,我们不能把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相并列作为判断一项产品是否是公共产品的标准。凡是具有非排他性的产品一定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具有非竞争性的产品不一定有非排他性。有些教材上告诉我们存在着具有非排他性但不具备非竞争性的产品,如公海捕捞。我认为,这一类产品与国防等公共产品只是在产品的容量负荷上不同而已,一项具有非排他性的产品在它的容量范围内一定具有非竞争性。海洋捕捞在古代曾被认为是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产品,没有人认为别人在大海里捕鱼会影响自己的捕捞量,在这个时候我们说它具有非竞争性。只是到了当代,由于捕捞技术的不断进步,超出了渔业资源的承载能力,此时公海捕捞才被认为是具有竞争性的。国防在本质上也一样,在平时由于备战的需要,国防的提供量总是远远地超出了和平时期对国防的需要量,此时我们说国防具有非竞争性。然而到了战时就未必如此,前一段时间美伊战争爆发,伊拉克的国防力量能够保护每一个伊拉克人民的安全吗?在这个时候,多增加一个人消费国防产品,它的边际成本将是很大的。因此,对于非排他的产品而言,总是在一定的容量范围内具有非竞争性。超出了这个范围,非竞争性就不能成立。我们不能将同一个问题的两个状态割裂开来讨论,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
综上所述,我认为非竞争性不能成为与非排他性同等的、判断一项产品是否为公共产品的条件,它只不过是非排他性的一个派生条件而已。我们要判断一项产品是否应由公共提供以及提供的程度,应该唯一地依据该项产品的排他程度和排他成本,而与这项产品的非竞争性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当然,我也知道,要推翻这样一个根深蒂固的甚至可以称为整个公共财政学基石的理论,仅凭我上面讲的几点恐怕还是远远不够的。本来我也准备了一些数学证明,但还不是很完善。所以希望对此问题有研究或者看法的同行能发表发表您们的感想,毕竟这真的是一个财政学领域内大家想当然的问题!
一,传统上认为非竞争性是公共产品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的说法与科斯定理直接冲突。根据科斯定理:如果一项产品可以排他,即可界定产权,同时交易成本(包括排他成本)为零,只要明确了产权的归属,通过市场交易总可达到某一帕累托最优状态。换而言之:一项产品只要可排他就应该“排他”,由私人提供,与这项产品是否具有非竞争性无关。有些产品,比如说知识产权、环境污染(保护)等,虽然带有非常明显的非竞争性,但近三十年来的经济学理论发展认为这些产品都应该尽可能地明确产权,而不是公共提供。在我看来:诸如桥梁、高速公路这一类产品与之并无本质区别,甚至其排他的能力比前者更具有现实可操作性。普通道路之所以应该公共提供,不在于它的非竞争性而在于其排他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过于昂贵。
二,支持非竞争性是公共产品重要性质的论据不成立。几乎所有的财政学教材都这样告诉我们:具有非竞争性的产品增加一个人使用的边际成本为零。既然增加一个人使用不损失什么,而又给使用的人带来效用,为使社会总效用最大应当免费提供。假设社会总效用为Tu、每个人效用为Ui、边际成本为Mc、价格为P,若ӘTu/ӘUi>0(也就是每一个人效用的增加均导致社会总效用的增加),同时Mc=0。容易证明Tu取极大值的一阶条件为P=Mc=0。这一证明看似无懈可击,实质上存在很多问题。一阶只是必要条件,要保证Tu最大,除一阶P=Mc=0外同时还需要二阶条件成立。这就需要知道每一个人的效用函数和社会福利函数,而在事实上这两项都是不可知的,这也是此类产品公共提供无效的最关键原因所在。实际上,P=Mc=0并不必然地保证非竞争性产品提供最有效率。举例来说:如果公共财政在沙漠中修了一条毫无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的高速公路并且允许公众免费使用,同样满足P=Mc=0,但我们能说它是有效率的吗?当然不能。因为政府并不总能确切地知道每一个人的效用评价,政府也不一定有动机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所以我们并不能保证它就一定不会犯这样的错误,尤其是在权力没有制约的情况下。
综上所述,这类产品的公共提供并不能保证社会效用一定最大(现实情况证明)。那么私人提供的情况又如何呢?从理论上来看,私人提供显然不满足P=Mc=0的一阶条件,也就是不能达到社会效用的极大值,但最大值不一定就是极大值。可以证明在固定成本很大而边际成本为零的这类产品的可取值范围内,P不可能等于Mc(详见数学证明)。况且就经济问题而言,我们要讨论的是一个机会成本的问题,我们只要比较这类产品公共提供和私人提供哪个更有效。在社会福利函数和个人需求函数被“无知的面纱”笼罩的情况下,讨论一个纯粹是理论上的极大值,在事实上毫无意义。我们不能把私人提供同一种现实中不存在的状态进行比较。这种状态假定一切都是已知的,政府只需要“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一下即可保证有效率,然后说私人提供造成了效率损失。这种说法已经在上个世纪的若干实践中被证明是错误的。来看一个假设的案例:某村考虑在横贯村庄的小河上建一座桥梁,有私人提供和公共提供两种方式。如果私人提供,设Wi为为每个村民对该桥价值评价的货币化,Pi为桥建成后每个人的实际支付,Tc为该桥的总成本。假定预期是理性的,在完全竞争市场下、政府允许自由建桥并立法明确桥梁产权的条件下,容易证明:只有当(∑Ui>∑Pi>Tc)的情况下桥梁才有可能被建。(∑Ui-∑Pi)是消费者所获得的剩余,(∑Pi-Tc)是建桥者获得的平均利润加风险补偿。建桥者为获得最大的利润会尽可能的把桥建在最合理的位置,通过市场配置必然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从公平的角度而言,对这座桥需求更大的人必将支付更多的货币。反之,如果公共提供,也许会建一座本不该建的桥(Tc>∑Ui)、也许会造一座用不了两年会垮塌的桥(现实中)、也许桥不被建在最方便的地方而是村长的家门口。从效率角度来说很有可能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我认为这一扭曲将远远大于私人提供排他而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即使社会福利函数和个人需求函数已知,并且村长做出了正确的决策,从负担角度来说无论是平摊还是累进税制都不能保证对桥最需要的人支付最多的钱,甚至是甲村的税建了乙村的桥。因此无论从效率和公平哪个角度来讲公共提供都不如私人提供,况且税收本身还有一定的成本。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无论是独裁、投票表决还是所谓的“轴心机制”,不管制度如何设计,这类产品的公共提供均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前两者甚至不能保证做出正确的选择。轴心机制在理论上可以诱导出正确的决策,但在现实上缺乏可操作性。
三,非竞争性就其本质而言是非排他性的一个派生条件。纯公共产品确实具有非竞争性,如国防、路灯,这是因为它们具有完全的非排他性。正因为不能排他使得效用外溢,从而增加一个人使用并不影响其他人的使用,也不增加任何成本。因此,非竞争性并不是公共产品的一个独立特性,只不过是非排他性的一个衍生性质而已,我们不能把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相并列作为判断一项产品是否是公共产品的标准。凡是具有非排他性的产品一定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具有非竞争性的产品不一定有非排他性。有些教材上告诉我们存在着具有非排他性但不具备非竞争性的产品,如公海捕捞。我认为,这一类产品与国防等公共产品只是在产品的容量负荷上不同而已,一项具有非排他性的产品在它的容量范围内一定具有非竞争性。海洋捕捞在古代曾被认为是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产品,没有人认为别人在大海里捕鱼会影响自己的捕捞量,在这个时候我们说它具有非竞争性。只是到了当代,由于捕捞技术的不断进步,超出了渔业资源的承载能力,此时公海捕捞才被认为是具有竞争性的。国防在本质上也一样,在平时由于备战的需要,国防的提供量总是远远地超出了和平时期对国防的需要量,此时我们说国防具有非竞争性。然而到了战时就未必如此,前一段时间美伊战争爆发,伊拉克的国防力量能够保护每一个伊拉克人民的安全吗?在这个时候,多增加一个人消费国防产品,它的边际成本将是很大的。因此,对于非排他的产品而言,总是在一定的容量范围内具有非竞争性。超出了这个范围,非竞争性就不能成立。我们不能将同一个问题的两个状态割裂开来讨论,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
综上所述,我认为非竞争性不能成为与非排他性同等的、判断一项产品是否为公共产品的条件,它只不过是非排他性的一个派生条件而已。我们要判断一项产品是否应由公共提供以及提供的程度,应该唯一地依据该项产品的排他程度和排他成本,而与这项产品的非竞争性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当然,我也知道,要推翻这样一个根深蒂固的甚至可以称为整个公共财政学基石的理论,仅凭我上面讲的几点恐怕还是远远不够的。本来我也准备了一些数学证明,但还不是很完善。所以希望对此问题有研究或者看法的同行能发表发表您们的感想,毕竟这真的是一个财政学领域内大家想当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