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依法追究严介和刑事责任


应依法追究严介和刑事责任

 文 ︱ 唐朝

 “2005年曾以125亿元身价高居‘百富榜’第二位的富豪严介和以及他一手创建的太平洋建设集团再次被告上法庭,要为他们担保的4000万作个了断。原告是华夏银行南京分行。在庭审中,严介和并没有亲自出庭,但一门心思想讨回债务的华夏银行却被对方指责为欺诈。”(据《现代快报》)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鼓楼区法院对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严介和“在4起判决生效的经济案件中,尚有总金额高达3238万余元的银行贷款或工程材料款没有还清”的情况进行公示,并于10月11日分别启动了执行威慑机制。包括向社会公布严介和拖欠债务不履行案件信息,向公安机关发出限制其出境的通知,向银行发出金融风险提示司法建议书等。

 

“他什么都敢说,做不做是另外一回事。”在严介和多次口头承诺还款未果后,今年7月,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南京中院查封了严介和名下的12套房产(据《北京青年报》)

 

严介和是没钱还,还是有钱不还呢?

 

就在不久前,严介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还自称个人资产超百亿元,并且以75亿元的资产在胡润2006年度“百富榜”排名第16位。

 

据融资网调查数据显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产值已达20亿元,2005年产值接近百亿元。并在胡润2005年中国富豪排行榜上以125亿元资产名列第二位。

 

由此可见,严介和显然属于有钱不还。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规定,应当被处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

 

2006年8月2日,莱阳市法院依法宣判,被执行人迟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据《齐鲁晚报》);10月20日,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平罗县农民孟学风因犯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时,孟学风悔恨交加,当庭嚎啕大哭。(据《宁夏日报》)

 

就在笔者动笔写这篇文章时,据《天水日报》报道:天水某房地产公司老板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刑事拘留。

 

如果公平、公正、公开是法律精神体现的话,那么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规定对“拒不执行法院判”的严介和实施刑事拘留正是体现了法律精神的公平。

 

“太平洋建设集团签下的未来5至10年内各类基建订单高达2700亿元;他甚至预计,到2006年年底,太平洋建设拿到的订单金额甚至可以达到‘4000亿’。”这是严介和多次在公开场合,以及接受媒体采访时反复强调的。有谁会相信一个这样的企业会没钱偿还3238万银行贷款和债务?

 

“贪官不仅需要给他送钱的人,也需要给他干活撑门面的人,而我们就是这样的人。” ,给贪官“撑门面的人”就是——助纣为孽。试问,法律该对一个靠给贪官“撑门面的人”法外开恩吗?

 

一旦严介和在未来5至10年内签下2700亿元各类基建订单,又有多少贪官因此会得到升迁!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考虑,依法对严介和刑事拘留都是公平的、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