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与失地农民的比较研究
一、 农民工与失地农民及两者的关系
1、 农民工
农民工是在城镇务工的具有农村户籍的劳动者。这一群体的产生是我国工业化加速发展和传统户籍制度冲突的现实结果。农民工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如下三方面:一是户籍定位,农民工虽然进城务工,但其户籍仍然为农村人口,大部分城镇居民把农民工视作农民;二是职业选择,农民工由于自身素质的原因和受城乡务工比较利益的诱惑,所从事的一般都是一些非正式的职业或是边缘职业,这些职业大部分为城镇居民所不愿从事,主要集中在工业、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和个体经营等;三是社会保障的缺失,当农民工在城镇就业、生活期间遭遇风险时,除少数地区出台了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以外,大部分地区都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项目为他们提供基本保障,大部分农民工只能依靠自己和亲友的力量来度过困境。
2、 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是指国家因法定原因而征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造成的无地或少地的农村居民。失地农民也是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特殊社会群体。失地农民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如下三方面:一是户籍定位,土地征用现象往往发生在城市、县城的郊区或是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归农民所有,这些被征用土地的群体都是农民,但政府在征地后往往将这些农民的户口“农转非”;二是主体地位的弱势性,征地是国家行为,失地农民无论在权力上还是地位上都无法与国家抗衡,一般来说征地办法的制定与执行都是按照国家的意志进行的,农村居民处于弱势地位;三是社会保障的缺失,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就失去了生活的最基本保障,许多地区都偏好用“货币安置”来补偿农民,并且补偿标准较低,只够农民维持几年的生活所需,这使得农民工的就业、养老等问题比较突出。
3、 两者的关系
农民工和失地农民并非完全不相干的两个群体。目前看来,农民工的数量要远远大于失地农民的数量。据统计,2002年我国农民工人数为9400万,失地农民的总数约为2000万。①两大群体成员有一定的交叉,交叉部分的人员即是农民工又是失地农民,但这部分人群的数量不大,不足以掩盖两者的独立性。
二、 农民工与失地农民具体特征的比较分析
(一)两大群体的共性分析
1、 同源性
农民工和失地农民都是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的产物,虽然两者各自的产生原因不一样,但是都渊源于农村人口。农民工群体的异质性比较强,其群体成分比较复杂,是来自全国各地的进城农民的集合体,到城镇打工的目的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失地农民脱胎于农民,因为地域比较集中,成块状分布,失地农民的产生具有被动性,但其异质性相对较弱。
2、 弱势性
所谓“弱势”,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物质生活贫困;二是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三是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的能力比较弱。弱势群体是社会转型的产物,他们被甩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之外,远离权力中心,是常常为社会所忽视的群体。国际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办则把社会弱势群体定义为由于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
农民工虽然进城打工,但是国家现行的户籍制度和用工制度决定了农民工在城市社会中处在底层地位。城市化过程中,进城后的农民未能完成城市化,未被城市居民和城市文化所接纳,而是处在城市文化的边缘,就业、待遇、保障等一些基本权利都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失地农民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之后,地方政府往往只象征性的给一点征地补偿费,并偏好“货币安置”的方式将失地农民一脚踢开。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就处在弱势地位,而在征地结束之后,就业和养老等问题没有应有的保障,更体现了其弱势性。所以,农民工和失地农民均属于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
3、 同归性
农民工进城的目的各异,但是农民工市民化却是大势所趋。有些农民工进城是为了成为市民,有些农民工进城则是为了赚钱以改善其在农村的家庭的经济状况,有些农民工进城的目的是为了在城市开阔眼界和思路并立志回乡创业,有些农民工进城则是为了让子女成为城市居民。所以,无论是追求自身成为城市居民还是促进家乡农村城镇化都昭示着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即农民工的市民化。同样,对于失地农民而言,一旦失去土地其所具有的农民身份已名不副实,就其未来发展而言,由于农村的就业机会少并且比较分散,势必要到城市寻求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大的发展空间。所以,失地农民的市民化也成了大势所趋和最终归宿。
4、 职业结构
虽然失地农民的就业人员从年龄构成上来讲更宽泛一些,但是其就业人员也是以中青年为主,与农民工的职业结构有相似性。1>职业种类结构。农民工和失地农民进城之后,由于体制和自身条件的限制大多数集中在城市的传统部门,集中在所谓“3D”(险、脏、难的英文第一字母)职业岗位上。具体而言主要集中在工业、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和个体经营等城镇居民大多数不愿从事的非正式或是边缘职业。2>职业期限结构。农民工和失地农民进城后,大部分从事的是短工和临时工,他们往往是干完一项工作再找一项工作,或是边干边找工作,有一部分为个体经营或是自谋职业的长期工,还有一部分为各类企事业单位服务的长期务工人员。
(二)两大群体不同特征的比较
1、 形成原因
农民工的形成是由于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二元体制下的城乡差距日益扩大,农村居民受城乡务工比较利益的诱惑选择进城打工,这批人就是农民工。农民工是我国二元体制的特殊产物,同时也表现出广大农民对自身利益进行合理追求的强烈愿望。
失地农民是由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国家依法定原因征收和征用土地而造成的少地或无地的农民。失地农民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政府行为的产物。
2、 群体结构
农民工群体主要来自纯农户,其次是兼农户,最后是举家流动。其年龄结构以中青年为主,男性多于女性;其文化结构是流出人口的文化程度相对高于非流动人口,男性文化程度相对高于女性,沿海发达地区流出人口的文化程度高于内陆欠发达地区。就农民工而言,一般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务工的人员;二是从事个体经营长期依赖于城市生活的人;三是在城市从事短工和自谋职业的人员;四是无固定居所,在城市从事临时工与短工的频繁往返于城市和农村的强流动人员。目前,部分省市对户籍制度进行了改革,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领取城市户口,但是大部分农民工的身份还是农民。
失地农民的群体结构地域性很强。失地农民的成分比较广泛:从年龄上讲,包括退休人口、劳动适龄人口和未成年人口;从文化程度上讲,包括有文化和没文化的、文化程度低的和文化程度高的;从职业上讲,包括纯农民、兼职农民和农民工。其性别结构也与征地区域的人口性别结构有关。失地农民在丧失土地后其身份一般会实现农转非。
3、 分布结构
农民工的分布结构如下:
(1)来源地分布。农民工的来源地主要为中西部省市、自治区,同时也有部分来自东北和东南部离海岸线比较远的地区。
(2)流入地分布。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地区经济和商业中心,如省会城市或是经济发达的较大城市及沿海发达地区的城市和小城镇,一部分在城市之内,一部分在城乡结合部,还有一部分流向小城镇。
失地农民的分布结构如下:
(1)来源地分布。一般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或是各地的商业和经济中心,具体而言,是各省市自治区的省会城市及经济发达城市及东南沿海地区的大城市和发达的小城镇,进一步讲是产生在城市、县城的郊区或建制镇政府所在地。
(2)流入地分布。由于失地农民产生地区的经济状况相对较好,所以失地农民一般会在政府的安置下就近解决安置问题,政府安置一般集中在小城镇,也有部分有经济实力的失地农民流入到大城市,那部分既是失地农民又是农民工的农民则具有较强的跨区域流动性,不过跨地域流动的比例不高。
4、 流动特征
农民工流动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流向特征。80年代,农民工主要从内陆涌向东南沿海。到90年代末,这一单一流向逐渐被打破,流动不仅停留在沿海与内陆,城市与农村之间,还在城市与城市、沿海与沿海、内陆与内陆、城市与沿海甚至是农村与农村之间。
(2)流动个体和群体特征。就个体而言其流动性具有自发性、零散性、盲目性和生命周期性等特征,就流动群体而言,具有季节性,并且由季节性流动向常住转变。
(3)流动形式。主要包括离乡离土和离乡不离土两种基本形式。地级市范围内的流动多为季节性,农民工有“两栖”特点,一般都是离乡不离土。跨省市流动多是离乡离土式流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有的农民已经在城市建立了比较稳定的生存基础,举家迁移,在城市定居,不再流动。
失地农民流动的特征与征地区域和政府安置方式有关。就征地区域而言,如果被征地区域在经济发达地区,则地级市范围内流动的比例较高,省际流动的比例较低。如果被征地区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县市范围内流动的比例较低,省市际流动的比例较高。就政府安置而言,如果采取集体搬迁集中安置,流动性会减少,如果采取集体搬迁分散安置,流动性会加大。如果政府以“货币安置”为重要手段,人口的流动性会比较大。
5、 经济特征
农民工群体的经济基础主要可归结为两个,一是在农村里有一份自己承包的土地,二是在城镇务工的经济收入。农民工的务工收入一般有两种获得方式:就近转移的可以在本地乡镇企业或其他非正规部门中工作;远距离转移的主要是在城镇的非正规部门工作。
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以后,土地经济基础不复存在,失地农民的经济基础可归结为两个,一是征地补偿和征地安置,二是进入城市在非农业部门中就业获得经济收入。目前而言,失地农民所得征地补偿费占整个征地成本的比重偏低。
6、 群体意识
农民工的群体意识主要体现在乡土认同和阶层认同上。乡土认同主要是依靠血缘与地缘的“老乡”关系形成,阶层认同主要是因为同属于农民工这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所形成。群体意识的形成也成了农民工群体逐渐从散居转变为聚居。很典型的例子是在北京市城乡结合部出现的浙江村、安徽村和河南村等城市农民工的聚居地。这一转变有助于农民工在心理上、文化上和生活上更能适应迁入地的生活,同时也为他们长期居住奠定了基础。农民工的权利意识在觉醒,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已有不少人开始运用法律、社会舆论和政府组织等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失地农民本来就是一个特定地域内的特殊群体,并且有比较正式的组织,失地农民在征地利益上的共同性更进一步增强了其群体意识。失地农民往往会自愿联合起来抵制地方政府的非法征地和要求提高征地补偿比例。相比农民工,其权利意识更为强烈。
7、 社会组织特征
社会组织在这里是指正式组织,如工会和党组织等。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总体上还处在一种放任自流的无序状态,主要是通过办证(如暂住证、务工证等)来管理。农民工很少参加党组织和工会等正式组织。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对1000个农民工的随机调查显示当中竟然没有一个是党员。部分“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甚至拒不建立工会组织。农民工的组织仍然只是原始的地缘组织和血缘组织。正式组织的缺乏,使农民工在利益表达和权利维护上缺乏正规的途径,不能依靠正规的集体力量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征地行为是国家行为,通过政府部门一级级垂直下达,征地现象又具有很强的地域性,有时涉及整个行政村的范围,所以失地农民往往可以通过村组织或是乡镇政府向作为征地主体的国家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如果失地农民在安置时是集中安置的话,其共同利益的存在会促成一个正式利益集体,并反映情况和表达利益。如果失地农民在安置时是分散安置,则其组织性比较弱,在维护权利上缺乏集体力量的支持。
8、 保障需求特征
农民工在流动之前,一般都依托所承包的土地维持生存和发展,这些农民流向城镇打工赚钱,其收入往往是单一务农的几倍,所以在外打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对农民工的生存和发展威胁最大的主要是工伤和失业。虽然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风险在不断加大,但是农民工从政府陆续发布的经济政策中也得到了一定的利益。农民工一旦在城市失业,还可以退而求其次,回乡务农,依靠土地实现就业,并依靠土地和家庭实现养老。但是在城市务工的风险和城市生活的风险都比较大,工伤事故的发生和失业现象的存在往往是阻碍农民工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两大障碍。所以对农民工而言最需要的是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因为工伤事故一旦发生,就意味着农民工要暂时停止工作,并且要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治疗伤残,如果没有参加保险,工厂或是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以不负责或是少负责的态度出现,使农民工在因伤失去工资的同时,也还得花大笔医疗费用于治疗,对于工资普遍不高的农民工而言因伤致贫现象将不可避免。农民工所从事的行业又往往是那些危险性大又容易发生伤害事故的行业,所以把工伤保险放在农民工最需社会保险项目的第一位是合理的。农民工是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产物,农民转化为市民也是城镇化的客观要求,所以当农民工进城以后,应当允许其留在城市就业、生活及逐步转化为城市居民。如果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没有将其纳入城乡统一的失业社会保险,忽视其逐渐加大的就业和生活风险,是不符合城镇化要求的。所以失业社会保险是农民工所需的第二位的社会保险项目。
失地农民在征地之前,一般都依托承包的土地或是外出打工维持生存和发展。一旦土地被政府强制性的征用或征收,其土地保障功能不复存在,失地农民工作和生活的风险骤然加大,失业成了其最直接的威胁,养老问题也成了其后顾之忧。如果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那么其生活水平将不断下降,并逐步沦为贫困人口,对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是一个较大的威胁。由此可见,失地农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更为迫切。失地农民的土地被政府征用或是征购以后,由于政府在征地以后往往会给失地农民一定程度的补偿,所以农民在短期内对失业问题并未挂在心上,但有些老年失地农民在征地之时就存在养老问题。可以说养老问题是征地之后被征地农村居民最迫切需要的社会保障。征地使养老问题成了失地农民的最大担忧,因为对农民而言,土地保障的丧失就意味着靠土地支撑的养老依托的丧失。
征地后,最直接的表现是失地农民的失业,许多农民由原来从事农业的不饱和就业集中转变为失业,使隐性失业显性化,分散失业集中化。但由于失地农民领到了一定的征地补偿,容易滋生懒惰心理,部分人口游手好闲的习惯往往影响勤奋工作的氛围,从而纵容赌博等不良社会风气。由于农民工投资理财的知识和能力较为有限,眼光往往比较短浅,不能对自己生命周期内的收入支出做出适当的安排。这时摆在眼前的是失业保险问题,失业保险可以改善失地农民的生活处境,为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做好准备,更有一层重要的意义在于让广大失地农民参与经济建设,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可以分享我国经济发展的各项成果。可见,应当把失业保险排在失地农民最需社会保障项目的第二位。
参考文献:
[1] 周浩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J].中国社会保障,2004,(4)
[2] 《农民工的流动机理与管理对策研究》课题组.浙江省农民工的现状及特征[J].嘉兴学院学报,2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