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形态就是公司,而公司法中的问题有可能给经济带来基础性的影响,如何改正此中问题是个立法运作的执行力问题,而我这里要进行的是一种理论探讨,抛砖引玉,也希望引起各界有关人士的重视,共同探讨现有公司法中的问题,一边为制定更合理的法律。
公司股东有权分红, 控股型公司留存收益,每个个人股东有权要求分回,而不论ceo是不是能有更好的资产收益率,就像他有权出售股份一样,他也有权要求取回自己的那分红利,哪怕缩股。
1)股东有没有按照公允的价格撤资的权利?在股票市场即:个人股东可否要求公司回购? 公司法应当规定股东退出的股份回购机制,随后注销退出股东的股份,使得其余股东的份额相应按各自股份比例增加。
公允价格:
1)净资产
2)与长期国债利率相似的净利润的除数。 比如:长期国债利率5%,则企业估价为当年净利润÷5%。
3)拍卖,相同价格,内部股东有优先权。
2)股东有权要求分取当年全部净利润,‘对于创业期和成长期的企业,支出大于收入,而对于成熟阶段和衰退阶段的企业,则会有大量的净利润溢出,利润分配的四个方向:
a。再投资于现有业务
b。投资或收购新的业务
c。投资于其他公司股权
d。分给股东
从管理者的利益上,选择d。是最难的,因为他的虚荣(因为企业留存收益转作再投资,即使低效率的运用都会使企业的利润增长,并使企业规模扩大,人员增加,满足一些企业领导人的酋长心理,人多势大财广和追求高薪酬(往往和企业的规模和利润挂钩)和办公费用的利益侵占和享受。从控股股东利益上,他可能需要把其他股东的增殖利益输送到他的关联企业和关联个人那里。他也不会赞同“分给股东”。
这时的管理者经常会走向多元化陷阱,将企业的留存现金去做投资冒险。而往往这些项目并未为股东事先知晓。而在公司发起之初,公司主要项目的可行性和不可行性是经股东充分论证斟酌的。没有理由对于新的项目反而由作为管理层的董事会(或个别大股东)代替个人股东定夺。而且对于公司是在成长期还是在成熟期,是否应当将当期净利润继续投入原项目,还是另投他项目或者索性取回,只有每个个人股东有权利决定,而不是可以由股东大会搞民主的。这等于是承认其他股东可以侵犯这个股东的财产处置权。
我的看法:个人权利尽量保证,不得已的情形才可以由民主程序决定。 我们知道在公司法中的民主是等份股份的民主,这就赋予了大股东极方便的侵犯小股东的条件,而最好的办法是股东的资产处置权在重大问题上的保有(避免大股东和管理层的侵权和篡权),而在日常管理上对管理层的信托。对于公司的多余现金,如果用于再投资的收益率超过公司股权资本成本(公司股东要求的收益率),则股东有可能愿意让公司保留利润来再投资。另一方面,如果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资本成本,则保留盈利进行再投资就是股东不愿意的。而对于再投资的收益率的判断权,应该由股东来行使。
3)对于控股型公司,这些公司以极小的股份控制数倍或几十倍于自身资产的其他股东资产,不仅宰制其用途,甚至往往对母公司或者母公司其他内部利益人进行利益输送。以控股公司的名义为控股公司股东牟取不当利益,侵害子公司或孙公司利益。
应当:
1)禁止公司之间互相持股,回到真实的个人持股状态。 我们知道,公司是个人股东的避税天堂,比如:所有的个人开支进入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投资转移推后所得税。反而打工者要承受很高的所得税。问题:可能增加了交易成本
2)公司可以持股,但母公司参与子公司管理,作为无投票权的B股股东存在,它既不同于优先股(它也没有表决权,但是更类似于债券,有优先收益)也不类似于普通股(有表决权)。
每个股东在每年全部净利润索取权利的确立,会减少大股东或管理层的无效投资和新项目的慎重,也会减少利益输送。另外,可以使个人股东健康消费,并且合理化投资结构,使其从吃红利的食利阶层重新回到创业投资的状态,使新兴的创业者得到创业资金的支持和指导,并使的原有的成熟行的公司面对新的公司保持竞争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