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争论


经济适用房的争论

有关经济适用房的争论几乎达到白热化的程度,可见这个问题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的密切。衣食住行历来列为人们生活的四大要素。从人的生理需要而言,除了吃,就是住。特别是儿女大了以后,解决住房问题更是迫切。像我们这些“以人为本”的国家,重视百姓住房问题自然是理所当然的。可是就在这个时期,房价一股劲上涨。房地产历来是一个国家的支柱产业,几乎所有国家都有过火爆的日子,特别是我们国家,底子差,发展快,群众在日子稍有改善以后,首先想到的就是住房问题,需求量特别大,既受到银行等吹捧,也受到外资宠爱。因为外资投资房地产,既有房地产升价的收益,又有人民币升值的收益,所以中国这几年的房地产特别红火,价格节节上涨,并且是越管越涨,有些人甚至放出狠话:“涨价是硬道理”,百分之六七十群众可望而不可及。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出台经济适用房举措是应该肯定的。即使目前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甚至让一些人钻了孔子,但是经济适用政策还是应该肯定的。至于说经济适用房扰乱了市场秩序,则有点以偏盖全。经济适用房的出台虽然在市场上会出现同样商品却出现了价格差异,似乎有失公正,但对市场房价却有一种抑制作用,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建立与稳定。至于操作中出现的一些弊端属于政府的工作范围,是管理问题。政府和社会都有义务为低收入者提供必要的居住场所,当然不应该成为个人获取个人财产的“绿色通道”。

实行经济适用房制度不仅中国有,西方发达国家也有。1220,纽约市议会就批准大力开发低价住房计划。计划规定如房地产商想享受减税的优惠,那么他们在特定的区域内每建5套住房,就必须有一套是低收入人群所能住得起的房屋。同时,还设立一项4亿美元的信托基金,用于开发中低档的住宅。可见,实行经济适用房制度不是我们异想天开。

解决百姓住房问题应该走多渠道之路。“199873,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简称23号文件)的公布实施,表明以取消福利分房为特征的中国住房制度改革从此拉开了大幕。23号交件特别强调:“对不同收入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的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按照23号文件的规定,城市80%以上的家庭应该是由政府向他们提供的经济适用房,而不是开发商商品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分得一清二楚,如果能再加上一个可以“先租后买”政策,即是说,经济困难的,一时没钱买,可以租经济适用房住,规定一个缴费比例,后来家庭经济好了,再买下来,变为己有,这样,各方面的情况都考虑到了,有何不可?中国国家大,情况又复杂,只有群策群力、多管齐下,才能解决问题;群众迫切的问题解决了,就是一个好办法。根据这个思路,我认为目前对经济适用房问题,不在要不要上争论,而是要在完善上下功夫。

经济适用房性质与供应范围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与商品房的性质和供应范围应有严格的区分。其目的是解决市场无法解决的社会分配问题,落实“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与“医保”属于同一性质,不能简单斥之为商品价格双轨制。据悉,西方不少国家也有类似经济适用房制度。法国今后将大量推出售价只有十万欧元的商品房,这些房的装修相对简易,但房屋面积和舒适程度并不亚于普通商品房。同时还有一个规定,今后法国房地产商想在某个区域开发大型楼盘时,必须向政府承诺其所建的住宅含有一定比例的廉价房,否则他就无法实施楼盘开发。

小型,以60——70平方为宜;限于本人居住;

建立经济适用房特种周转基金,可以征收的土地和配套建设税、费的附加税提取,甚至用财政补贴。这笔基金可用于经济适用房的定额补贴或作长期借款。如经济适用房用于出租或出卖,都要收回,不使“实惠”被非中低收入者挤占,也可避免市场房价双轨制;

建立先租后买制度。目前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可以租赁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房,这些房屋都要建立折旧制度,如有意愿购买者,可以订立合同,规定每年付款比例,期满后房子就归住户所有,同时建立对按期付款的实行奖励政策;

改进供应方式,减少主观随意性。可考虑建立群众管理、监督机构,加强经济适用房的管理与监督。

如果我们能持之以恒,分批解决20——30%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群众高兴了,市场房价也会得到有效的抑制。(2006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