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之于民、用之于明”是最好的纳税总动员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2004年度纳税500强排行榜显示“富人寡税”、“财富巨人、纳税侏儒”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时间,房地产等暴利行业及富豪成为“众矢之敌”,为富不仁的谴责和加强税收监管的呼吁一浪高过一浪。不可否认,有的企业和公民存在纳税意识不强、偷税漏税等问题;然而理智地分析,部分企业和公民纳税意识淡漠并非全都是他们的错,与当前税收还没有很好地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之于明”不无关系。
  税收是国家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向经济单位和个人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具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近年来,随着经济的稳定增长,国家税收也与日俱增,“取之于民”的税收“用之于民”的步伐在加快、范围在扩大、数量在增加。我们在欣喜地看到税收发挥了一定作用之时,不容忽视的是,税收用得不明且没有完全“用之于民”的问题制约着税收的连续性和严肃性。
   让我们来看看税收是怎样“用之于民”、“用之于明”的吧!好在连续几年的“审计风暴”向我们掀开了税收“用之于民”的红盖头。2002、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因公开暴光了一大批中央部委的违法违规问题,曾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今年6月份,审计署向全国人大提交的报告再一次引起轰动,一批中央单位虚报、挪用预算资金等的问题触目惊心,违规违纪金额高达90亿元(这还不包括各个地方在审计中披露的违纪违规金额),有拿财政资金去盖楼堂馆所的、有截留挪用救灾扶贫资金的、有虚报财政资金用于自己单位谋利的……等等不一而足,这哪里是在“用之于民”呀,分明是在“用之于已”、“用之于官”。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税收和财政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机制,人们除了从每年一次的人大会上可以了解到国家和当地的财政收支情况外,“用之于民”的明细账老百姓往往是无法知晓。没有“用之于明”,就算税收全都“用之于民”了,在腐败现象依然猖獗的今天,叫老百姓如何放心呢?
  税收是财政的来源,财政资金的乱用、暗用,实质上是在践踏着税收的权威和作用,也给税收“取之于民”带来难度。税务部门在“取之于民”过程中遇到困难时,常常埋怨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殊不知,如果没有“用之于民、用之于明”的“为民税收”、“阳光税收”,一味地要公民增强纳税意识何其难。现在一些企业和公民之所以纳税意识不强,就在于他们形成了这样的认识:反正缴了税,一些政府部门也乱花,不如想办法不缴的好。
诚然,相比于发达国家,中国企业和公民的纳税意识的确有待提高,但作为政府部门要想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除了加强税收的政策宣教之外,营造良好的用税环境则是培养公民纳税意识的超级无形力量。
  为此,我们的政府部门就得切实坚守“用之于民”的道义原则,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答应不答应、群众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每笔财政开支的唯一标准,将“取之于民”的资源真正“用之于民”;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还必须辅之以必要的监督措施,加强人大监督、上级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的力度不失为有效的途径,但最有力的监督莫过于群众监督了,各级政府部门均应大力推行“阳光财政”,将税收、财政的用途向老百姓交待个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果真如此,何愁“取之于民”之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