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国内首例博客告博客案
文/幻影书生
近来博客网的许多名人,在其个人博客或者公开的场合中指名字道姓谩骂、讽刺、相互攻击性发表言论,加以炒作,来提高自己在社会上的知名度。2006-3-6号,具有历史意义的一天,博客沈阳告ID“秦尘”侵害名誉权一案已正式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给博客界敲响了一次警钟。
学术上的争论永远是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表达方式,而网上开骂在一定程度上能缓和人们的压抑心理,但我们不提倡骂人之类的行为。笔者也是博客网专栏的知名作家,因我与某知名女作家姐弟之事也被别人骂过,不知是否喜欢骂人的他们是否知道“名誉权”的法律意义,和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严重后果?因我的专业和我切身的体会,决意探索下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以警告那些喜欢随便骂人的人!
1: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权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侮辱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暴力侮辱,表现为对受害人施以暴力行为,使其受侮,如强制搜身等;二是语言侮辱,如用恶毒、下流、污秽的语言对他人进行漫骂、挖苦、讽刺;三是文字侮辱,即通过书写文字、图形等侮辱他人。<jack在文章留言:http://blog.sina.com.cn/u/46c4d7f9010002gj>
诽谤分为两种,一是言语诽谤,即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虚假事实加以散布,败坏他人名声。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二是文字诽谤,即通过书写文字把捏造的虚假事实进行散布,如指称某人为“下流大流氓”、“博客疯子”、“ 一个典型的Blog综合症患者”、“ 博客痴迷综合症患者”等,< http://bbs.chinalabs.com/bbs.asp?id=30719> 都可能会被认为对他人的人格具有贬损性而构成侮辱,诽谤,足够可以导致侵权。
2:特定指向性
所谓特定指向性,是指作品中通过一定的描述,使社会一般人都能认定为指向某人或某几个人。一般说来,如果使用的的真名真性,其认定是无可争辩的。但即使未使用真名真姓,却通过相貌、语言、行为特征、生活场景及事件的描写而使现实中的人能“对号入座”具有了排他性,并使周围人都能明显识别新闻中所指的就是某人,亦可认为指向特定。
比如宋祖德就在自己的对博客上对若干个国内明星破口大骂,如果这些被骂者都要去控告宋祖德的话,他一定会死的很惨。比如明星李亚鹏的博客曾一度被人骂的要关闭,大导演陈凯歌近期在网上也被痛骂、而房产商任志强一直以来都是人们诅咒和痛骂的主要对象,另有经济学大家张维迎因为一些不当言论也被网友在博客上痛骂,有人在其个人博客中指名字道姓谩骂顺风为“四处扔垃圾”、“顺风又臭又长的垃圾文字”、“垃圾得不能再垃圾的东西”、“破烂货色”,地址:http://blog.donews.com/keso/archive/2006/02/13/724204.aspx这些都构成特定指向性。
3.网络作品传播与名誉毁损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在中的名誉侵权,也要求网络作品传播内容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一种结果会由多种原因造成。网络新闻报道引发其他因素介入或其他因素与网络新闻报道相互纠缠而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便应把网络新闻报道所引发的损害与其他诱发因素所致的损害剥离出来,认定网络新闻传播所造成的名誉侵权。
《二一世纪经济报道》的文章:国内首例博客告博客案背后,BSP罪与罚。文章声称博客沈阳告ID“秦尘”侵害名誉权一案已正式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另外此前南京大学教授陈堂发发现自己被指名道姓地在私人博客上辱骂,与总部设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联系上,却被告知谩骂文章不能删除,于是陈堂发决定通过法律为自己讨个说法,这就引发了博客告状BSP的“中国博客第一案”。而这一次是另一类型的中国博客第一案,是博客告博客,而且原告沈阳和被告秦尘在圈子里都是小有名气的博客,同时方兴东所领导的博客网也是被告之一,这也被称为国内博客同时告博客及BSP的第一案。http://it.sohu.com/20060304/n242128242.shtml
在实践上,还存在着当事人名誉其实是由客观事实而造成损害,网络新闻只是传播了某种真实存在的信息。当然,大众传媒的介入不可避免地会使知晓范围扩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重损害,但这一损害是基于原有事实而产生,与网络新闻传播不构成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与骂人之人存在重要的因果关系。
4:名誉受损的事实
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网络新闻作品是否造成对受害人的名誉侵害,是以其社会评价是否受损来衡量的,是一种客观存在。名誉受到毁损,表现为当事人所获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在名誉侵权中,法人的名誉权表现为直接的财产利益。如对其社会评价降低,则表现为直接的财产损失,很容易界定。公民的名誉受损,往往表现为其在社会群体生活中遭到排挤、疏远、非议、怨恨、轻视、嘲弄等,而使其精神上承受压力和痛苦。但是精神损害难以量化和给出明证,如何确定社会评价降低呢?
一般认为,侮辱、诽谤只要为第三人知道即构成侵权。因而名誉受损事实是指由于侵害名誉权对个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的不利影响,这一般包括名誉损害、精神损害以及财产损害。名誉的核心是社会评价,因而“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精神损害即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往往是和社会评价的降低同时出现的。表现为受害人因被误解而造成精神的痛苦、怨恨、悲伤、忧郁、愤懑等情绪。财产损害同样是名誉损害的结果。一个人的名誉受到损害,很大可能上会造成其财产的受损。
5: 法律责任和忠告
中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我国目前对网络新闻侵权案件的受理比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执行,所以该条所确认的各种责任方式也适合于网络新闻传播中的名誉侵权。
笔者在此告诫告位网友,虽然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上面的人都是真实存在的,所以,任何不负责任的、攻击性的、谩骂、讽刺的言论,所指向的都是一个真实存在的人。而任何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失实言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虚拟的网络空间,为大家造就了一个新的、开放的交友、讨论平台,当我们意识到,与你在网上讨论问题的是一个人时,就应该懂得尊重对方,以客观事实为基础,进行理性的讨论或批判。尊重别人就等于尊重自己,希望各位网友,在这虚拟空间里交到更多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