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楼买卖注意细节 方能确保交易权益


二手楼买卖注意细节 方能确保交易权益 随着近期二手楼市的再度升温,二手楼交易纠纷也不断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规范化发展,造成了消费者不必要的损失。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客户重蹈覆辙,泛城租售网特意挑选了在二手楼交易中关于单边合同、诚意金、家电家私清单、交楼、楼款支付几方面常发生的案例进行分析,提醒客户在二手楼交易过程中对每个环节的办理一定要很清晰、慎重。 (一)诚意金的作用 案例:张小姐与父母在某中介看上一套三房一厅的房子,售价为60万,当时即交了3000元诚意金。中介表示马上跟业主联系,如双方达成协议即可签订买卖合同。但业主最终不同意60万出售,要求提高售价。张小姐认为,他们交了3000元诚意金应有优先购买权,业主应该以当初应允的价格将房子出售。就在等待回复的过程中,张小姐接到中介方通知,那套房已被别的客户以高出60万的价格成交了。张小姐很生气,要求中介方赔偿她们所有的损失,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张小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泛城租售网建议:1、诚意金只是表示一种购买意向,在业主签收后才转为定金,定金签收与否是合同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2、在业主签收定金前,他还没有对买卖的交易条件予以认可,中介方应及时将业主的出售条件反馈给客户;3、如买方不同意业主提出的交易条件,在业主没有签收定金前只能按规定返还给买方,买方没有权利要求赔偿。 (二)家电、家私清单的确认 案例:买方刘先生和业主卢小姐在某中介成功交易了一套物业,买卖双方已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并已在国土局办理递件过户手续。到交楼时双方起了争执,按合同约定,业主卢小姐要将全屋的家电家私赠送给刘先生,但卢小姐曾在聊天中谈及不赠送电视机和冰箱一事,当时刘先生并未作正面回答,结果引起了纠纷。卢小姐认为,刘先生已口头答应不要电视机和冰箱,刘先生则认为并未对此作过承诺,要求一切按照合同办理。最后双方僵持不下,导致无法办理交楼手续。 泛城租售网建议:1、双方不能随意作出口头承诺,任何条款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进行履行;2、家电、家私清单应由买卖方、中介方三方共同签字确认,一式三份各持一份。家电、家私也应该标明品牌、型号、数量等详细资料,双方最好在签订合同时交纳一定的押金,以保障双方利益。 (三)楼宇交付 案例:许先生通过某中介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物业,按照合同约定,业主蔡小姐应在收到全部楼款当日将物业交付许先生使用。但到了那天,蔡小姐要求推迟几天交楼,理由是有朋友在里面暂住,许先生经考虑后同意了她的要求,并给予一周宽限期。一周后,蔡小姐依然以上述理由拒绝交楼,许先生无奈之下要求中介公司进行协助,中介却以不在其职责范围内为由拒绝提供协助。 泛城租售网建议:1、业主违约不能按期交楼,责任确实不在中介方,但中介方有义务进行协助,包括进行见证及提供建议等;2、上述情况在二手房交易中屡有发生,根据法律规定,许先生已交付全部楼款且房产证已过户至其名下,已取得该物业的合法业主身份,他有权凭新的产权证明及身份证明到物业所在管理处,要求管理处人员配合进行强行收楼,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四)中途变更楼款支付方式 案例:吕小姐与王先生通过某中介达成了买卖罗湖区一房产的协议,合同原约定买家吕小姐以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后吕小姐又决定改为一次性付款,但只是在原合同上改选了付款方式,三方在修改处签字确认,并没有说明付款的前提条件及另签补充协议。后王先生突然要求在收到全部楼款后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因风险过大,吕小姐坚决不同意将购房款先交给王先生,而要求存放在交易中心进行监管,过户后再由交易中心转付王先生,但王先生以不同意此操作方式为由拒绝将房子卖给吕小姐。后经中介了解,才得知王先生原来嫌售价偏低而故意提出此苛刻条件,以逼吕小姐放弃购买。事后,吕小姐欲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其损失,但律师认为,因更改后的合约未对一次性付款的时间进行明确规定,业主提出提前收取楼款的要求不构成违约行为,胜诉把握甚微。 泛城租售网建议:1、房地产买卖中的任何条款的更改及补充,务必由买卖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并详细列出协议内容及前提条件,留意合同条款对日期的说明,以确保所订立条款的完整性、严谨性及有效性,保障双方利益;2、此事件中,作为具有专业操作经验的中介公司,有义务提醒买卖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及补充要另作详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