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研究规范对象的变化及其知识境况
孙津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一门学科,各种事物总是在规范的意义上成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所以,所谓“规范对象”大致是指可以作为概念用来进行讨论和交流的某种观念系统,而在本文中,它其实就是指“社会”。因为,如果粗略地说社会学是以社会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那么,显然就要有一个叫做“社会”的东西。“规范对象”就是这个意思,而不是说谁为社会规定了一个大家都认同的规范定义。大致说来,本文使用“规范对象”而不用“社会”,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其一,关于“社会”的理解社会学诸种理论历来就不一致。比如,主张社会实在论的观点认为社会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东西;主张社会唯名论的观点认为社会只是一个名称;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观基本上是把社会看成某种交往关系和交往形态。其二,即使是在维持有社会这种“存在”的共识下,对于什么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看法也不一致(甚至比对“社会”本身的看法更不一致)。比如,社会现象、社会形式、个人行为、社会关系、群体互动、社会过程等等,这些都分别(或若干个共同)被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对象并不仅仅是概念或术语的不同,而是“社会”作为一个形容词意义上的定语甚至把“社会”本身的含义丢失了,至少是悬置起来了。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无论“社会”作为概念还是实体,其本身的内容都在变。第三个原因其实正是本文讨论的主要问题,并由此指出社会学研究所处的知识境况。
不难理解,作为进行讨论和交流的某种观念系统,社会学研究的规范对象在不同时期(尤其在不同流派或主流理论中)会有不同的含义变化或差异。如果对这种变化或差异作一简括的划分,在我看来,社会学研究规范对象的变化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是人与社会的对待存在,尽管这种对待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以人与社会的某种关系为基础,甚至就体现为这种关系。在第二阶段,人与社会的对待存在虽然仍在观念上延续着,但规范对象本身的侧重在于对理性的追问,或者说体现为理性的矛盾,即理性一方面被作为使社会对人具有价值的认识论基础,另一方面又被作为只有在对社会进行批判时才体现出的人的价值。在第三阶段,人与社会的对待存在已不复成立,相反,人与社会都“消释”在知识的自为形态中。
必须说明的是,上述三个阶段的划分虽然具有时间性,但某一理论的提出和影响在时间上并没有对应的一致性。比如说,马克思属于第一阶段,社会作为一种规范对象在他那里基本上是从与人的二元对待这个角度来讲的,但是,这并不是马克思有关社会的理论及其影响的全部。特别重要的是,对于某一阶段所形成的规范对象,各种理论包含许多论点,其中一些论点可能形成后继阶段中的问题。还以马克思为例,他的社会理论不仅成为第二阶段中批判理论的出发点,他关于异化的理论还是第三阶段中规范对象的哲学基础。事实上,这种理论传统(或渊源)对某一时期规范对象形成的作用,正是我们讨论规范对象变化的现实意义之所在。因为我们并不仅仅讨论各种理论对“社会”的看法,更重要的是讨论各种理论在如何对待社会方面所具有的意义(其实各种理论对“社会”的看法在更大程度上也是由这种“对待”来体现的)。
由此提出的问题在于:所谓社会研究规范对象的变化,一方面是理论对“社会”的看法,以及理论所起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指社会本身的变化;而这两方面的交互作用所反映的,是作为社会学研究得以进行的基本背景和制约因素的知识境况。如果对此没有清醒的自觉性,社会学研究的一个危险至少在于:它将成为一种丢失自己研究对象的理论。
二、二元对待
从孔德开始,大致到20世纪30年代中后期,是我们所说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中,“社会”是在与人二元对待的意义上成为社会学研究的规范对象的,也就是说,人相信自己可以认识、研究、掌握和改造社会。这样,社会学总的说来是以实证的方法去研究人和社会,而由于人兼有研究者和被研究者双重身份,相对说来,“社会”就成了社会学研究的规范对象。如果要为这一阶段列出开端和结尾的代表人物,那就是孔德和帕森斯。
作为社会学的开创人,孔德在这一阶段中的作用主要是方法论方面的,即是说,他设想应该有一种能够具有自然科学实验那种精确程度的方法,用以研究(主要是证明)有关人性和社会秩序方面的问题。
由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的承先启后者,应是帕森斯。他在1937年出版的《社会行动结构)虽然表现出破除人与社会二元对待的努力,但其主旨却在于综合理论中的各种二元论,尤其是对结构和功能的综合(Parsons,1937)。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此阶段中理论家们对“社会”的看法都是一致的,恰恰相反,社会作为规范对象主要是由于两个关注侧重才被在规范的意义上称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的。一个侧重是如何解释社会,另一个侧重是如何改造社会。正因为如此,孔德对这一阶段中规范对象在性质和作用方面的确定并不具有重要意义,而帕森斯则为第二阶段提供了一个对以人与社会二元对待为基础的规范对象进行反叛的参照。从规范对象的实际含义来讲,此一阶段真正的代表人物,应是马克思和齐美尔。
马克思的社会理论以其明确有力的革命性(这种革命性直到今天仍有强大的生命力)成为“改造社会”的代表。齐美尔则是“解释社会”的代表,尽管他认为现代社会的“真实”是不可把握的,但却是最先从解释社会的角度谈到了现代性,并且由此预先涉及了第三阶段的基本出发点(参见Frisby,1985)。不过,这种“代表”只是相对而言的,而且个人所代表的指向也是不同的。在马克思来讲,理论不仅可以解释社会,而且这种解释是为了改造社会;在齐美尔看来,改造社会不是理论的作用,理论即使对社会进行解释,基本上也只具有心理主义的意义。
人与社会的二元对待在马克思和齐美尔那里仅仅是一种方法论背景,他们都没有因此而把“社会”作为一种实体。倒是涂尔干,由于他强调社会是由其自发形成的事实组成的,所以社会仿佛具有了哲学意义上的实体性存在。这种存在着的社会既不是各个人的总和,也不是各种行动,而是人在相互结合中的行动所构成的事实。这种事实之所以是自发的,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原因在于,我们作为能动的人能够感觉到各种行动的存在,而且能够通过认识知道这些行动的意义;另一方面,社会总是以制度化的方式使各种行为模式和判断类型成为与人(准确地说是与人的感觉和认识)相对的社会事实(Durkheim,1953)。因此,社会在涂尔干那里不仅是在实体意义上与人相对待而存在的,而且个人是服从社会的(Durkheim,1966)。
马克思对人与社会的定义有相互说明的倾向。一方面,人不同于其他动物,所以不能只作生物性定义,还有其社会性一面,但是,“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1972a:18)。另一方面,社会又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是全部生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1972b:320)。这种相互说明的倾向并不表示人与社会的一体化,相反,它是由马克思在如何“对待”社会方面的观点所规定的。马克思要求改造社会的主张是明确的,正如他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11节中所说:历来哲学家只是以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事实上,人与社会的二元对待在马克思那里从属于一种社会进步论。一方面,社会由低级向高级(直至共产主义)的进步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另一方面,人在这个进步过程中不应、也不可能是无所作为的。于是,人与社会的二元对待是理论形态的,人在与社会的交互作用中改变社会则是实践形态的,这就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准确地说是这两者的一致性)的本义。这种结合的科学性和马克思主义的革命性是高度统一的:“哲学把无产阶级当作自己的物质武器,同样地,无产阶级也把哲学当作自己的精神武器”(马克思,1972a:15)。在此意义上,社会作为一个规范对象,其本身既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也是理论与实践的一致性的体现;既然社会总是要进步的,理论的要义就在于揭示当下的矛盾、指出进步的可能——正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了马克思对后来批判理论所具有的渊源作用。
齐美尔同样是在人与社会的交互关系中看待规范对象的,不同的是,齐美尔比马克思更强调个人。在齐美尔看来,人与社会的交互关系使个人一方面可以把社会作为外在于人的存在来看待,另一方面则可以便个人嵌入社会中。因此,社会是由个体的人所组成的某种结构,而这个个体的人可以同时既存在于社会之内,又存在于社会之外(SimmeI,1971:14—15、128)。
但是,齐美尔并不认为人与社会的交往形式可以用来认识和体验人和社会的本质。在他看来,人类社会的交往是各种事实(这一点同涂尔干),但这种交往的动机都是个体性的,它们不起源于社会。因此,齐美尔既不认为可以为解释社会提供一种普遍理论,更不认为理论应该或者可以改造社会,相反,不仅个体动机为把握社会增添了难度,而且社会对于个人来讲总是呈现为各种零散的断片。于是,齐美尔把方法转向了人的体验。这种体验当然以人与社会的二元对待为逻辑前提,但其现实性却在于形式和内容的一致:因为形式就是内容。所以,齐美尔不像马克思那样以具体的生产活动作为社会的基础,而是把抽象的交换形式作为社会活动的结构(Simmel,1978:54、402、511)。这种形式和内容的一致,与马克思所说的理论与实践的一致完全不同:在齐美尔看来,一方面是因为人不能、也无须把握现实中的真实,另一方面它本身就是社会交往的各种事实。齐美尔的这种看法部分来自于他对社会变化的本质的理解,即现代社会的快速变化不仅使人难以把握,更关键的是使各种形式的目的论都失去了意义,因此这种变化的本质(也即齐美尔所说的现代性)只能是一种心理主义的解释。
三、理性的矛盾
社会作为规范对象在第一阶段是围绕“解释”和“改造”而具有意义的。这当然是一种粗略的说法,不过问题并不在于各种理论认为能否并如何去解释和改造社会,而在于它明显表明了人与社会二元对待这种知识背景,或者说社会学的知识境况。人与社会的二元对待在第二阶段发生了很大变化,理论并不刻意去证明人与社会的各自存在及相互关系,而是把重点放在价值取向方面,即怎样的社会理论才是合理有效的和道德为善的。这就突出了理性本身的矛盾,而且是双重的矛盾。一方面,价值取向的判断必须是一种理性的行为,而判断的达成又应该是合乎理性的。这里的矛盾在于理性具有不同的含义,即“理性的行为”是指人所具有的功能,而“合乎理性”则是指合道理。另一方面,如果人是有理性的,那么社会(乃至人本身)都应该是理性地建构的,而现实社会并非如此。这里的矛盾在于目的论和方法论的不对等:并非如此的现实社会表明人们在对待理应如此的社会方面出了问题。
与第一阶段比起来,第二阶段有着明显的划分困难。从开端说,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和马克思的辩证法一直有着重要的影响;从结尾说,理性的矛盾直接导致了第三阶段中一些基本问题的出现以及对理论的制约。但是,规范对象由二元对待向理性的矛盾这种特征变化,表明了社会学研究本身的侧重变化,由此,我们可以用几种表现了这些侧重内容的理论作为第二阶段的代表。对此,本节的选择是帕森斯的综合工程和延续至今的批判理论。比较而盲,帕森斯对规范对象做了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调整,并由此成为后来各种理论进行争论的一个参照;而批判理论突出的是价值观在社会学研究中的作用,并集中体现了启蒙理性(直到今天)的局限和发展可能。
帕森斯的理论影响长达30多年,其始终坚持的一个理论前提,是对共同价值的整合。在帕森斯看来,社会学应是一种对社会行动体系进行分析的理论,这个理论不仅具有价值取向,而且它得以进行分析的根据也在于共同价值的整合性质(Parsons,1937:16g)。这个理论前提表明,社会作为研究对象是自有含义的,社会学的任务一方面是使这个对象的含义规范化,能够用来解释社会问题,另一方面能够避免社会各结构因素之间的冲突。显然,这一要求只有有一个共同价值的规范才可能达到。事实上,帕森斯并不是一个天真的理想主义者,他知道形成这种规范的困难,所以才用整合的方式来统一或者协调各种价值观。
正是整合的方式,表明了帕森斯对规范对象的方法论调整。从理论综合来讲,帕森斯试图把社会学理论中的唯心论与唯物论、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功利主义与行为主义、特别是结构主义与功能主义都纳人蓟一个体系中去。因为只有这样,理论才能够说明社会这个运行系统在什么情况下处于均衡状态,或者说怎样才不至于出现解体性冲突。在这里,帕森斯把社会看成一个行动体系,其对个人的行为来讲是一种外部条件,但个人在使用这些条件时,社会的共同价值就作为某种道德期待内化为规范了。因此,社会并不是一个实体,但在各种行为中却可以分为人格系统、社会系统和文化系统这样三个主要层次。人格虽然显示了个人的独特性,但从行动系统来讲它仍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系统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人格和文化系统不是社会,或者不具有社会性,而是指人们总是要相互交往,这是所有行动成为可能的一种预设;真正实现了个人、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的互动意义和价值内容的是文化系统,因为文化提供了各种符号模式,使人格系统和社会系统的意义和价值得以阐明(Parsons,1951)。
帕森斯试图完成某种理论综合,由此来看他的方法论应是一种结构功能主义。这种方法论当然既不把社会看成实体,也不把人与社会做二元对待,但却引出了理性的矛盾:功能的目的论尽管受到结构的条件限制,但它并没有被排除;而且人们如何能够将社会的共同价值作为规范来内化仍是不清楚的:或者是人天生有理性,或者是入不得不遵从某种社会理性。这一理性的矛盾到本文所说的第三阶段分为明显区别的两个观点或价值取向。一是对社会变迁的理性对待。帕森斯认为现代化的社会变迁应该根据三个主要机制,即分化、包容和价值普遍化(Parsons,1967);而查普夫(Wolfgmlg ZaPf)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继续现代化”的主张时,指的正是要求建立以“容纳、价值普遍化、分化和地位提高”为内容的社会变迁机制(查普夫,1998:67)。另一则是关于文化系统的符号模式观点。事实上,大约是无法解释规范如何在个人身上内化,帕森斯后来对此越来越有一种理想主义,甚至是唯心主义的倾向;而后现代主义社会理论的一个突出倾向,恰恰是认为符号模式已成为对人的异化控制权力,理性在它面前既无认识能力(因为没有什么“本质”存在),也无价值可言(因为人实际上别无选择)。如果说,帕森斯综合理论冲突的方法论绕开了人与社会的二元对待——在这一点上,后来不同于或者反对帕森斯的各种理论,如冲突理论、交换理论、符号互动理论、本土方法论、解释社会学等等也是如此(Alexander,1985),但却更暴露了理性的矛盾;那么,批判理论则是自觉不自觉地把人与社会的存在当成某种自明的常识而不去追究,但批判的矛头却直指各种理性行为与理性目标的相悖之处。在这一点上,批判理论的研究对象是清楚而规范的,即人和社会的关系。但是,批判理论和马克思不同的地方在于,马克思在做武器的批判的同时,是要得出一个能够用来改造世界的批判的武器;而批判理论则强调,永远和随时随地保持批判态度既是理性的本义,也是理性的价值之所在。批判理论延续很久,其理论队伍也很庞大,从霍克海默、阿多尔诺、马尔库塞,一直到丹尼尔·贝尔、哈贝马斯等等,不过我们要说的只是其中的一种理论倾向,即由“批判”而形成规范对象所造成的理性的矛盾。尽管哈贝马斯的活跃和影响在第三阶段也很突出,尤其是他同被称为后现代的那些理论家们的论战,他仍是批判理论中最为明确地坚持理性主义,尤其是启蒙理性的价值观的代表人物,因此放在第二阶段理性的矛盾这个话题中来论述更加方便。
批判理论接受的是马克思的遗产,即对社会的改造。但是,“社会”作为规范对象在批判理论那里并不仅仅是被人(或某种理论)去改造的,社会能否被人正确地认识,取决于某种批判态度,因为只有这样,“社会”对人才是真实的和有意义的。批判理论之所以这样认为,从理论表述上讲是对马克思过于关注生产活动(或经济基础)的纠偏,即认为文化(或者上层建筑)的作用不仅十分重要,甚至比生产活动对一定社会的形成更具关键作用。由此,批判理论就从文化的角度突出了理性的矛盾:既然人的主观意志(或上层建筑)并不必然地决定于客观存在(或经济基础),为什么人所创造出的社会会有如此之多的弊端(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换句话说,批判理论之所以强调批判态度,在于社会只有在人的负责任的参与中才成为规范对象。
一般说来,批判理论是知道理性的矛盾的,正因为如此,批判态度本身不仅是针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更是针对理性与主观能动性的关系的。由此,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强调文化的重要性大致出于这样几方面的考虑:其一,文化是一个高度复杂的关系系统,对此,经济基础一上层建筑这样的理论模式不足以给予说明;其二,文化不仅和社会的其他方面有互动关系,它还对其他方面有塑造作用;其三,文化已经成为一种产业,当它在资本高度集中化的背景下形成垄断时,文化产业排挤了理性的空间,或者说剥夺了人们作理性选择的可能;其四,文化产业使国家得以以极权的形式破坏作为启蒙传统的个人主义价值观(Adomo&Ho~heimer,1979)。
为了从规范角度排除理论本身的矛盾,批判理论(特别是法兰克福学派)认为,理性的辩证法在于理性本身也包含着非理性。这种看法当然有着明显的弗洛伊德主义的影响,即人本身的冲动只能是非理性的,否则真实的存在就没有矛盾了。但是,现代文明的工具理性不断增长,以致于非理性被压抑得无所适从了。所谓批判,最根本的目的既不是去张扬启蒙理性,也不是放任非理性,而是在调整理性本身的这两个方面之中解放人类。因此,马克思的社会理论并没有错,但建立一个合理的理性社会已不可能,只有批判本身才是合理的。于是,霍克海默把这种批判作为无需辩护的自然事实(Horkheimer,1972:44—45);而阿多尔诺则认为这是从内部对现代社会所作的无休止的否定(Adomo,1973:406)。马尔库塞的看法也如此,不过他更明确地指出,理性的矛盾产生于一种深深的误解,即我们以为各种需求是由理性预先设计的。换句话说,马尔库塞认为理性不是实践的基础或前提,相反,理性即使不能说是实践的产物,从实际情况来看它也不过是人类得以认识自己的主观性的一种手段(Mamuse,1960)。这样,理性如果是不矛盾的,一方面它必须本身就意味着一种自我矫正(Mamuse,1968:450);另一方面,它必须把重点放在如何使人能在不被异化的情况下,而不是不损害他人的情况下满足自己的需求(Marcuse,1969:4)。
哈贝马斯当然也清楚理性的矛盾,但他在以批判的方式建构规范对象时却比其他批判理论家乐观得多。哈贝马斯认为,帕森斯是用一个方法上尽可能不矛盾的逻辑框架来解释社会,这样,理性的工具主义成分更多了,离社会现实更远了;而批判理论把理性与主观性相对待不仅无法保持分析问题的客观性(或中立性),而且会造出新的目的论来。于是,哈贝马斯认为理性不是包含非理性,而是具有双重特性,即工具性和沟通性。与此相应,哈贝马斯把现代社会分成两个主要领域,一个领域主要是经济和管理,另一个领域是文化、教育和家庭,前者叫系统(system),后者叫生活世界(Ufe—woad)。因此,现代社会的问题在于这两个领域的平衡互动,而不是帕森斯所说的方法论整合(Habermas,1975、1988)。
做出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区分之后,哈贝马斯关于这两个领域不对称的看法和批判理论是一致的,因为系统代表的是工具理性,生活世界则代表沟通理性,如果两者分离了,或者前者压抑乃至剥夺了后者,价值、信仰以及道德的发展或进步就不可能了。所以,问题不在于现代社会的理性过多了,也不是启蒙理性本身的价值观或道德观不正确,而是生活世界被系统殖民化了,其结果之一就是法制化过程和文化贫困现象的并存(Habemas,1970)。解决的办法是使理性在一种合理的交往行动中发挥作用。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动是在公共领域(publicsphere)中发生的,但从现代社会的历史看,市场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公共领域只按市场的游戏规则运行,参与者自身的利益反而难以表达(Habermas,1989)。所以,必须为合理的交往行动制定对参与其中所有人的愿望表达和利益维护都适用的原则。这个原则的根据在于,任何谈话过程中说话者都潜在地要求谈话主体和社会背景的有效性。哈贝马斯把这种有效性叫做有效宜称(validity—claims),它们包括:对方能够理解,双方(或多方)所说的东西在客观上是真实的,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是真诚的,对话的价值是有依据的(Habermas,1984)。符合这种原则的情况很难得,但正因为如此,它的合理性一方面在于它是由沟通理性支配的一种批判性的自我反思过程,另一方面在于这种实践所要求的是排斥特权文化和偏见文化的道德进步(Habermas,1993)。可以看出,哈贝马斯的乐观(或积极)姿态主要在于两点:第一,启蒙理性(主要指它的价值观)本身并不错,关键是现代社会偏重工具理性而扭曲了理性本身(Habermas,1970:8—9);第二,合理的交往行动之所以可能,在于文化本身消解了形式和本质的截然区别,即它们就是作为合理对话的背景的沟通理性(Habemas,1990:103)。但是,第一个问题只是换了一个看待理性的角度,丝毫没有消释理性的矛盾;第二个问题更糟糕,因为它为某种理性(或理性的某一方面,比如沟通理性)赋予了道德含义,于是那包容性的理性(或作为整体的理性)更加矛盾重重了。
四、规范的非对象性
如果以各种后现代社会理论的出现划界,第三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不过,我们关心的仍是这一时期规范对象的变化,而不是后现代社会理论,况且许多理论家本人并不承认自己是“后现代”。如果说,第二阶段理性的矛盾掩盖或回避了人与社会的一元、二元或多元问题,那么这种掩盖和回避恰好成为一个提醒或中介:在第三阶段,规范对象被突出的倾向是,认为人与社会的诸种关系也许只能在某种高度抽象而又自成权威的文化特征上体现出来,因此规范对象本身是非对象性的。在这一阶段,马克思和哈贝马斯的目的论成了反叛对象,而他们的道德理想仍然是社会学能够严肃讨论人类命运的潜在根据;齐美尔所提出的符号模式的作用,一方面成了非对象性的主要特征,另一方面则部分阻止了社会学研究滑向彻底的(或失去意义的)怀疑主义;帕森斯的综合却几乎成了堂·吉诃德式的无的放矢。
第三阶段的突出倾向是不再有制定规范的奢望,于是,规范对象的非对象性就在于规范是内在自身的,它以各种知识形态存在(或发生)着,但却没有对应的现实,甚至也不源自现实。这一变化的背景当然是后现代社会的到来(尽管理论家们并不都认同“后现代”这个概念),不过对此的理论阐释却各有侧重。大致说来,这些侧重体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话语(或者在话语集中了符号的所有权力特征意义上)成了规范对象(比如福柯);人性和社会秩序如果还有现实意义,那么必须对现代性进行重塑(比如列奥塔);非对象性是消费社会的宿命特征(比如鲍德里亚);规范的自成权威使“社会”成为一种虚幻(比如鲍曼);社会的现代性是以人不得不学会如何反思性地活着来确证的(比如吉登斯)。
福柯本人是一位历史学家,但是他却认为编年史不过是一种虚构,因为现代社会的事实表明,编年史的做法是人类还不能把握自己时的产物。福柯的这种看法也许得益于马克思,因为马克思把人类解放(共产主义)之前的历史都看成史前史,但福柯所强调的是历史本身的非连续性和中断性。于是,福柯提出了一种知识考古学的观点。根据这一观点,人们能够知道的不是历史文献的意义,而是它们的结构;不是各种观念的因果,而是它们自身的状况;不是事件的社会学或心理学原因,而是它的真实性;不是事物的本质,而是它们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被作为知识和真理的东西其实都是由话语来决定的,所以话语才是规范对象(Foucault,1972:138—140)。但是,话语之所以能够成为规范对象,是因为它和权力紧密相联。知识考古学表明,各种观念和事物之间并无共同的衡量标准,只是各种话语在它们之间建立了联系,话语并由此具有了规范的权力。当然,福柯指出了现代社会中各种极权的膨胀,但他用一种似乎自相矛盾的方法说这正好表明了一种消解中心的状态,因为权力本身也由不同的话语来确证和体现(Foucault,1980:98、100)。所以,和批判理论相反,福柯认为权力的使用是获得知识和真理的前提;不仅如此,现代社会的各种制度已经把执行权交给了话语,既没有阶级对抗,也没有固定的执行者,各种互为对象的行动都在目的和手段的无区别中非对象化了(Foucault,1977)。
计算机的普遍使用使列奥塔得出一个结论,即具有价值的知识已经被技术分解为许多断片,然后再以商品化的方式为人们所运用。在这种情况下,哈贝马斯所设计的沟通理性根本不可能达成任何有共识的对话,只有分歧和不确定(Lyotard,1984)。这一看法,使列奥塔常被认为是后现代社会理论的一个代表,其实他的出发点却很传统。在他看来,后现代社会有两个突出的特征:其一,虽然历史进步的启蒙理性已受到普遍怀疑,但话语本身的运用表明评判各种知识的标准仍然存在;其二,人们正在学会接受不确定性。因此,后现代并不是一个新时代,而是从科学技术如何能够解放全人类这个角度来检验和重塑现代性的合法性(Lyotard,1991)。其实,列奥塔多少有点故弄玄虚,因为他所谓知识的断片大致类似于人们常说的信息;而他最终用某种相对主义的办法来接受规范本身的非对象性,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想回避他所指责的哈贝马斯的普遍主义。
消费本来是人的一种基本需求,但在后现代社会理论看来,这种消费已成了技术对人的异化手段,而且发达国家正在以全球化的方式迫使所有国家都这样做。丹尼尔·贝尔被认为是最先指出这一点的(Bell,1973),但是的德里亚才在非对象性的意义上把消费作为规范对象了。批判理论认为马克思从人类吃、穿、住的基本要求出发导致了他对上层建筑作用的轻视,而鲍德里亚干脆认为人类根本没有什么固有需求(Baudrilard,1981:136)。因为,人的需求内容和形式是很不一样的,而且任何东西本身并不必然具有使用价值,需求作为消费需求、东西具有使用价值都必须通过各种符号形式的引导或示范。马克思所说的拜物教,在鲍德里亚那里成了对消费性社会关系的膜拜(Baudrilard,1988a:115—117、131—132)。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作为对象并不像齐美尔所说的那样无法被真实地把握,而是一种非对象性的超现实,对于它来讲根本不存在现实和本质的区分(Baudrilard,1983:44、103)。鲍德里亚把超现实看成一种自为状态,人们或者陶醉其中,或者通过被超现实所诱惑来与之沟通;这种陶醉和诱惑都成了具有规范意义的宿命策略,在非对象性的社会里,知识不过是它所关涉到的那个事物的退化形式(Baudrilard,1988b、1990)。
鲍曼不同意鲍德里亚的看法,认为这样人就什么也干不了了,或者说什么都别干最好。根据鲍曼的观点,规范对象的变化已经使原有的“社会”概念过时了,社会学家根本无法分析后现代状况,各种针对现代或后现代的分析都不得要领。因为,现代社会推行的是规则和一致,也就是一种社会化过程;而后现代社会强调各种特性,也就是社会性本身。如果认为还有一种统一的理想,那么现代社会就会把社会整合和社会控制混为一谈,而各种极权,甚至毁灭都可能由于这种混淆而产生(Bauman,1994)。所以,后现代社会的真实是动态的、异质的,比如,消费主义就意味着文化权威变成市场力量的动力和机制(Bauman,1989)。其实,鲍曼放弃“社会”这个概念是想重建一种社会。在他看来,现代社会本来是与民族国家相联系的,而在全球化趋势下,这种联系正在被超越,因此如果有后现代社会,那将是一个由相对自主的个体行动者构成的非社会性的空间。在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作为规范对象的非对象性主要在于社会的非结构化(Bauman,1992)。
鲍曼之所以寻求某种非社会性的空间,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研究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只不过他认为既不是资本主义、也不是社会主义的新社会之路还不清楚。比较起来,吉登斯倒是明确而自信地指出了他所设计的“第三条道路”,但是他认为出路与风险同在,因为现代性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文化,而越了乐观主义与悲观主义的区分(吉登斯,2000:196)。风险无处不在,也无所不包,因为只要运用专业知识,就会对既有状况发生改变,这本身就可能成为风险(Giddens,1990)。所以,我们必须对自己和社会采取一种反思的态度,使知识得以再生,而正是这种反思性体现了知识的非对象性。
为吉登斯的“反思性”(reflexivity)下定义是困难的,因为他主要是用反思性来表示作为出路的另一种新的现代化的特征。大致说来,吉登斯认为反思是一种对知识的使用方式。现代社会理论把社会看成是一个结构化的过程,这在吉登斯来讲仍是一种静态的观点,而且容易只见制度不见人。社会由各种系统构成,这些系统以不同的规则得以维系并规范处于其中的人的行动,但是吉登斯认为,人通常是把这些规则当成特定的资源来使用的,以达到特定的目的。在这样的使用中,规则就随着人的运用而不断地再生。因此,如果规则纪录或反映了行动得以发生或进行的条件信息,那么反思就是对这些条件信息的使用(Giddens,1994:86)。在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所面对的社会当然是动态的、变化的,但它本身作为某种结构只对特定社会关系的形成起媒介作用;社会关系只是在规则中得到确证和体现,反思则是我们不断用知识构成规则并在此过程中使知识再生的方式(Giddens,1984:14)。
问题在于,吉登斯并不认为反思只是后现代社会的特征,而是所有人类行动的规范特征,只不过随着现代化进程而逐渐制度化了。在这里,吉登斯本来是从现代社会四个主要的制度维度来考察的,即资本主义、工业主义、国家行政和军事力量(Giddens,1990:62—63),但随着发达国家自身的问题和非发达国家的发展,西方的制度维度已经在文化意义上失去了特权地位。因此,不仅非西方国家正在追赶西方国家,而且西方国家已出现的问题也成了所有国家的预警,这就使得反思性现代化更多关注个人生活、社会运动、经济组织和国际场所——全球化也只是在这个转变背景下才有意义,但同时又是非对象性的全球文化(Giddens,1994:117—124;吉登斯,1998)。
五、知识境况
规范对象的变化一方面体现了对知识的认知和把握,另一方面也是知识境况带来的结果。从知识作用于规范对象的方式来讲,第一阶段的特征是发现和积累,第二阶段是发明和运用,第三阶段是消费和发展;三个阶段相应的方法论特征分别是实证规范、辩证批判和分解选择。
所谓发现和积累,恩格斯表述得十分清楚。他认为,直到18世纪末;自然科学主要是搜集材料的科学,而19世纪自然科学本质上是整理材料的科学。在这种“整理”中,有三个大的发现使人类的知识“大踏步地前进了”,这就是发现了细胞、能的转化,以及达尔文的进化论。在这种发现和积累中,恩格斯看到的是一种新的知识境况,即所谓的“自然哲学”结束了。人们可以从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去“发现那些作为支配规律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为自己开辟道路的一般运动规律”(恩格斯,1972:241—243)。事实上,不管唯物论还是唯心论,社会理论的确从此以一种实证科学的态度或方式去制定规范了。所谓实证,就是对象性,也即道理符合现实;而科学,则是指能够得到共识的合理性。正因为如此,尽管理论家对人性和社会秩序有各种看法,作为具有自由意志的行动主体的人和社会还是被区分对待的。
第二阶段并没有否弃第一阶段的认识论,但主要是以发明和运用的方法来处理知识的,因此知识境况中的道德要求显示出理性本身的矛盾和冲突。所谓发明,当然是科学技术在手段上的功能大大增强了,而运用却带来了两个主要问题:其一是如何看待真理,其二是价值观。就真理来讲,相对论、测不准原理等物理学的拓展使人怀疑真理的可能性——主要是能否达到“真实”;而于价值观方面,除了资本主义的种种社会弊端和社会问题之外,两次世界大战尤其突出体现了理性的苍白无力。于是,批判理论成了以揭示理性矛盾的方式来确证价值取向的主要姿态。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讲,辩证批判的特征在于,知识境况突出了人的主观维度作为其构成因素的意义。这种情况使规范对象的形成具有某种心理主义和不确定的特征。心理主义当然是弗洛伊德的传统,但道德成为规范却被作为是人性要求不得不接受(或导致)的结果;至于不确定,其实是在批判中确证价值取向这一方法的哲学根据。事实上,社会学研究在方法论上直接采取了科学哲学的成果:知识越来越在库恩的范式意义上得以成立和运用,而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和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更增强了社会理论的主观信念,即批判本身就是合道理的怀疑(多德,2002:102、206、259)。
消费和发展成为第三阶段的知识境况,主要是由于科学技术作为人的功能延伸达到了一个临界点。一方面是环境污染,另一方面是生物工程,从根本上改变了人这个物种(以及其他“活的”东西)与地球的关系(孙津,1988)。事实上,消费已不再是人的本能需求,甚至也不是理性的算计,而是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对人起作用的吁请、诱惑、动力和机制;围绕这种社会关系的各种运作及其价值实现,就被认为是发展。这种知识境况具有自发自为的特权,使人所做的一切对象性努力(认识、研究、制造、使用等等)都成为非对象性的自我忙碌。电话、电报以及传真技术在第二阶段为创造财富提供手段,而电脑以及广告和传媒对信息的生成和处理在第三阶段则使人被迫去服务于财富。因此,人不得不把处于密集爆炸形态的知识加以分解以便选择。在这里,分解是必要的,甚至是惟一的办法,但选择其实是别无选择,因为不仅分解的以便选择是随机性的,而且由此所抓住的也只是能够分解的知识断片。在此意义上讲,所谓规范的非对象性是指知识本身作为社会主体及其形态成了规范,这种规范既无发出方向,也无固定的接受者。面对这种知识境况,第三阶段的理论家表达出了一种终结感:对于哲学、历史、政治、经济、科学、社会等学科和领域,乃至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和全球化,分别都有冠以“终结”字样的专著。其实,这种终结感是知识境况自身的特征,不过真正有意义的也许是历史的终结。早在黑格尔那里,现实的历史已经由精神的自为过程所替代了;马克思是用属于人的社会必将到来这一逻辑去促成人类史前史的结束的。然而,第三阶段中的福山则从知识自身作为主体的角度认为,历史之所以成为历史所根据的深层逻辑不再起作用了,或者说,历史不再是一个有方向的矢量,它将在平面上成为知识自身的形态(Fukuyama,1992:199—205)。六、两点结论第一点结论其实是一个必要的说明,以避免造成以偏概全的误解。由上可以看出,本文所作的是一种鸟瞰式的论述,规范对象在三个阶段中的不同区别是相对而言的,而且是一种特征化的把握。因此要说明的有两点:其一,所论及的并不是社会学理论史,甚至也不是其中最重要的理论家,而只是那些能够集中体现本文主题特征的观点;其二,关于规范对象的各种观点并不就是所论及的理论家社会理论的主要理论或关注所在,而且即使这样,限于篇幅也不可能展开论述,只是陈述了有代表性的结论。
第二,本文提出的问题显然是十分重要的,但这里也只是一个开端性尝试。就如何把握和处理当前社会学研究的规范对象及其与知识境况的关系来讲,对已有理论的再阐释和对知识境况的再思考,将是一条可行之路。一个学科虽然可以有其规范对象,但规范本身的变化也的确会影响到学科的旨向,而知识境况更是这两者关系的构成基础,甚至是真实形态。对这些问题有清醒的自觉性,将有助于对当今世界的理解,以及社会学研究中理论的拓展和规范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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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社会学研究》,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