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


随着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逐步到位,如何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创新的精神推动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开展,更好地适应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便成为中国银监会地(市)以下派出机构监管人员所面临的一大现实问题。

更新监管理念,提升合作监管水平。一是要深刻领会中国银监会确立的金融监管“四个坚持”、“四个目标”和“六个好的监管者标准”的内涵,在农村信用社监管理念和思路上切实做到“六个转变”,在业务真实性、内控机制、高管人员经营行为等涉及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问题上,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实施有效监管。二是要正确处理监管、服务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为业务发展、业务创新营造一个宽松、良好的政策环境。因此,在严格要求农村信用社遵纪守法的同时,对其提出的每一项新动议、新业务方案要及时、认真进行研究,如果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又具有控制风险的能力和措施,在授权范围内的就予以积极扶持,超出授权范围的就向上及时请示、反映情况,寻求积极的解决方式,以监管促农村信用社发展,真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三是要积极创新监管的方式、方法,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风险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专题调查,定期进行分析,并作出客观评价,由此提高自身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努力提升监管质量和水平,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完善监管手段,全面落实监管责任。一是要明确监管员的职责和分工,以及各自的监管任务、范围、权限、标准、工作流程和应承担的责任,规范监管行为,将监管责任制真正落实到位。二是完善派驻监管工作方式,要求监管员1/4时间在派驻单位开展工作,1/4时间用在现场检查,突出重点,及时、主动、深入地实施监管。三是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法人机构及高管人员经营行为考核办法,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将农村信用社分为指导、规范、严格、严律四大类,排出名单,并根据不同类别制定不同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分类监管。四是要建立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对监管员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实行严格的问责制,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职责的缺失。

加强指导督促,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一是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数据测算、方案制度等工作,指导县(区)联社开展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增资扩股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促进农村信用社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机制。二是要建立与地方党政部门、人民银行、行业管理和其他部门的沟通联系,抓紧编制辖区农村信用社中长期改革与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银行”、“一级法人”改革试点工作。三是要密切关注改革期间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期间支付状况的定期监测及上报、支农服务的督导等工作。

强化不良监控,防范化解信贷风险。一是要建立完善风险监测评价体系,加强对贷款投向、不良贷款增减和高风险社变化等的监控,督促农村信用社加大对不良贷款化解力度,提高非现场监管的预警作用。二是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信贷内控制度的监督检查,探索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情况及其过程的评价,督促农村信用社加强贷后检查和管理。三是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加强授信管理,探索建立农村信用社对关联企业授信的报备制度,加大中小企业贷款有效资产的抵质押力度,严格控制超比例大户贷款的发放。

加大现场检查,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一是选择1-2家农村信用联社,开展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有价证券及投资、票据承兑及贴现等四类非信贷资产的检查,防范非信贷资产风险。二是按照“先大额后小额、先非农户贷款后农户贷款、先表内后表外、先试点后铺开”的原则,选择1-2家支农任务较轻、信贷管理水平相对较好的农村信用联社开展五级分类试点,定期对四级分类和五级分类两套报表进行分析。三是要突出重点,对新增贷款质量及管理状况、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等进行检查,规范经营管理行为,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

夯实监管基础,努力提升队伍素质。一是以制度促规范,对照《银监法》、中国银监会和省银监局的要求,抓紧对原有监管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维护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二是以学习促提高,重点是抓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监管规章制度以及现场检查技能等知识的学习,争当一名“学习型员工”。三是以创建促监管,继续深化“青年文明号”、“文明科室”创建活动,严格以“约法三章”的要求来规范和约束监管人员的行为,树立和维护监管人员廉洁从业、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四是以监管促发展,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督促和帮助农村信用社加强管理、完善内控、降低风险,鼓励和帮助农村信用社积极创新、提高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一篇旧文章,曾在上海金融报上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