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向公民伸出援助之手,何错之有?


  725日,河南郑州,一男子持刀致人一死一伤后自残,被送到医院后危在旦夕,在嫌犯家属、送他去医院的民警、医院、民政部门在医药费上无奈之时,河南商报记者白润岱为其送去2000元医疗费,却引发争议,有人说记者越位,有人说此乃义举。(河南商报82

 

  不说别的,假如我们忽略该男子的“命该死”(人们往往对于行凶者如此痛恨)身份,假如我们不去格外注意白润岱身上的“记者”标签a,我们只是看到了一个垂危之人和一个伸出援助之手的好心人,还会有争议吗?难道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的无私救助非要给他加上一个“作秀”的标签才能凸现其最本质的素质?一个社会对“善意”都充满了敌意、怀疑,还能期待这个社会什么呢?公民之间“道路以目”难道才是社会个体最想要的,最愿意看到的?难道我们每一个人永远都不会成为急需救助的“下一个”?永远都不需要别人的援助之手?

 

  在战场上对俘虏尚能“优待”,一个危在旦夕的嫌犯就没有资格被“优待”?以无比宽容的“优待”唤醒嫌犯(当然也包括想要走向社会反面的人)的良知使其能回归到社会的正常轨道上,才是理想的社会。而有宽容信念的个体组成的社会,充分尊重生命(即人的基本生命权第一位),又与理想社会能差多远呢?当然,也是有前提的。公民对公民的援助之手,不是处于危难之中公民的唯一一棵救命稻草。社会完善的救助体系才应是其救命之草。前者只是组成社会正义的基石,而后者是维护社会正义底线的最强有力的支柱。

 

  但是,从白记者的“善行”中,却没能看到维护社会正义的那根柱子,体制尚不能对生命有效尊重的情况之下,个人的善义之举得到冷嘲热讽也在意料之中。试想,如果一个体制都对人的基本生命权无视的话,这个体制有资格要求个体尊重其他生命吗?问题是,在这种情形之下,人的基本生命权要被放到什么位置呢?

 

  我想说的是,尊重人的生命权,不只是个体的事,体制更应责无旁贷。二者失其一,我们只能看到一个跛脚前进(能不能前进其实也很难确定)的社会。缺失前者看到更多的是冷漠,后者缺失则严重改变个体生命的生态体验,苦涩、无力。我想,“命该死”的那个时候,民警、医院、民政部门坦然自若地称无法解决医疗费时,他的体验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