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的特点和行政工作程序化


行政程序的特点和行政工作程序化

 

一、行政程序的基本特点

1.确定性。任何行政程序都是确定的。所谓确定性,就是行政程序均由一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关系到全国普遍存在的、重要的行政管理活动的程序,一般均由宪法和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关系到一定地区和部门的具体行政程序,一般由同级行政领导机关以规章制度明文规定。某些行政程序虽无明文规定,但历来如此执行,成为习惯性程序,也具有确定性。

2.稳定性。一经确定的程序,特别是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表现出来的程序,在没有特殊例外或新的情况的条件下,一般不容许予以随便变动、更改。习惯性程序也是如此。但程序本身不是目的,程序是为行政管理服务的。故在一定情况下,如发生突发性事件、非常规性事件、时间紧迫性事件等,无法按既定程序处理,可由行政领导临时作出决定或采取紧急措施,即采取特殊程序处理。但这类情况事后需补报补办一定的手续以符合稳定的程序。程序的这种应变性应构成其稳定性的有机组成部份,否则程序便僵化而不能很好地为目的服务。所以,应在法律和制度中明确规定特殊程序的原则与方法,使其成为程序稳定性的特殊内容。

3.完整性。一经确定的稳定的程序,其包含的过程与步骤必然是完整的。要采用一定的行政程序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缺少了该程序的任何一个过程或步骤,都是不可行的。比如预算程序由编制、审核、批准、执行与监督几个环节构成,缺少其中任一环节,国家的财政管理便无法进行。

4.连续性。也就是秩序性。行政程序指示一个具体的行政过程,它是由许多前后衔接的步骤组成的。不颠倒、不间断,表现为一种紧密连续的作业形式。

5.方向性。即时间操作上的规定性。行政程序对于行政工作向什么方向连续进行、先做什么后做什么做了明确规定,起直接指导作用。

6.合法性。行政程序的设计与制定均以一定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即使是习惯性程序也是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才得以约定俗成的。

7.可行性。行政程序为一定的行政任务和目的服务,建立在与主客观条件相适应的基础之上,具有可行性。不可行的行政程序无任何行政意义。

二、行政工作的程序化

现代行政管理,均是按一定的设计程序进行的。按设计程序进行行政工作,就是行政工作的程序化。行政工作的程序化进行,对于行政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1.行政程序是客观自然存在的。每天的行政管理不论是计划、组织、决策、控制、审批,还是会议、公文等,都是按一定程序进行的。因为处理任何事务,进行任何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过程,需要一步步进行。但是,客观、自然存在的程序不一定是科学合理的,更谈不上是最优的。因此,与其让自然的程序客观存在并自发起作用,不如对行政工作进行程序设计,依照行政工作进行的客观规律和要求以及一系列主客观条件,使之合理化、科学化、最优化。

2.行政工作程序化是行政管理正常化、规范化的需要。行政管理活动是一个过程,为了使其能够按照一定的秩序有准备、有步骤、有条不紊、循序渐进地进行,从而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化,必须使行政工作程序化。尤其对大量日常性的、常规性的行政工作来说,就更需如此。

3.行政工作程序化是行政管理制度化的需要。行政管理是政权的一种职能,是权力的一种运用,因而是一种严肃的社会活动。对之必须制度化以防范主观意志的付作用,杜绝为所欲为的行为及其危害。行政工作程序化正是行政管理制度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基础的行政程序,严格、明确,具有强制性,会大大减少违法乱纪现象和行为的产生,保障了行政管理的制度化。

4.行政工作程序化是行政工作系统化的要求。以行政计划为基础和中心的行政程序一经确定,就可以据此考虑涉及哪些部门与领域,如何设置和安排行政机构并确定相应权限,如何配置人员、物资与资金并对之进行协调,从而形成行政活动的系统,以确保行政计划的实现。

5.行政工作程序化是行政工作效率化的要求。行政工作的程序化对于提高行政效率的作用是多方面的。行政程序将行政过程的细节规定得清楚、明确、次序分明,就能避免忙乱现象、重复现象,保证工作的有序性。有序性本身就是一种效率。行政工作程序化,提高了行政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促使并且便于行政管理人员掌握和熟悉自己的业务,从而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最优化的行政程序,指示行政管理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以尽量少的投入去实现行政目的,使行政工作高效化。

总之,行政程序构成行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正常化、系统化、高效化的重要基础。行政工作程序化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方法,其他的行政方法融合贯穿于行政程序之中,行政程序紧密结合着种种行政方法,保证了行政管理活动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