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综述


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综述

[内容摘要]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一直是政治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二者的关系问题也由来已久。在传统的政治理论家,甚至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中都是将二者视为二元对立的关系之中。在中国的政治改革的初期也是将其定位于二元对立,主张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关系模式。本文从对国家与社会的历史由来探究入手,对当前这个领域的一些研究成果进行了整理,着重分析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定位,在分析两种模式的基础上,强调以构建“强国家-强社会”模式作为构建中国未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目标,并论述了该模式下我国行政改革模式渐进式走向。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关系综述、公民社会、双强模式、渐进式改革

 

一、由来已久的国家和社会关系问题

     如何划分国家与社会的界限以及如何界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政治学研究的重大问题。该问题反映着社会政治生活中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和私人领域(private sphere)、政府与非政府、公共权威与社会自治和个人自由权利各自范围和权重比例关系。

在上述问题上,历来存在不同的学术上的观点和主张。无政府主义者主张社会的完全自治和个人的绝对自由,反对国家和政府权威的存在;极权主义者坚持国家的至高无上,社会和个人从属于国家。他们分别代表了左右两种极端化倾向。自由主义者、社会主义者等不同政治主张的人可能在介于二者之间的某一点或某一频段找到合适的位置。例如,传统自由主义者以个人自由和社会自治为优先原则,不仅主张将国家和政府的权威限定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而且始终将个人和社会看作目的,把国家和政府的权威视为手段,认为为个人和社会提供服务是国家和政府合法性的唯一来源,个人和社会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满意程度是评价国家和政府公共政策和行为的唯一标准和依据。现代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主张重新审视二者关系,扩大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和职能。

同时,如果我们再从时间的维度上对该问题进行考查,我们不难发现这个问题早就随着公元1世纪西塞罗提出Civilis Societas(公民社会)的含义开始为人们所关注。在西塞罗那里,它表示一种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古希腊的城邦大概可算作Civilis Societas,这个概念似乎表达了一种“文明之邦”的感觉。14世纪以后,欧洲人开始越来越多地使用Civilis Societas,以表示从封建体制外生长出来的商业城市文明,这继承了西塞罗的含义。紧接着,洛克第一次将“公民社会”做为逻辑推演中的一个分析概念来使用,将其等同于其政治哲学中从自然状态下经过订立契约而形成的政治社会,这是人类发展逻辑中的一个阶段,即有政治的阶段。洛克虽然已意识到社会中的政治领域与非政治领域的区分,但在他的观念中,二者同属于公民社会。孟德斯鸠设立了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以建立有利于公民社会的机制,指出社会由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的强大的君主制受制于法治,而法治则需按分权原则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①黑格尔是西方社会历史上将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进行明确区分的理论先驱。他把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融入自己的思想,认为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在他那里,公民社会的道德地位比较低,代表的是私人特殊利益,“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②而国家则代表了普遍利益,是绝对精神在地上的完美体现,公民社会是从属于国家的,也只有从属于国家,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不致陷入道德沦丧和社会混乱,因而,黑格尔运用公民社会这个概念,目的是要抬高国家的地位。之后,马克思的“公民社会”概念更多的是吸收了黑格尔的用法,用以指称私人利益关系领域,“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③ “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④马克思不仅把公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活动领域这么一个分析概念来使用外,而且将其视作一个历史的概念,用以指称“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本质特征是阶级利益的存在”。⑤出于对马克思主义过分强调经济因素的纠正,意大利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葛兰西主张重新理解公民社会,他把公民社会重新界定为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民间的机构,包括教会、学校、新闻舆论机关、文化学术团体、工会、政党等。哈贝马斯将公民社会理论大大推进了一步,认为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他认为,私人领域指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指社会文化生活领域。哈贝马斯特别强调公共领域的价值,认为它正遭受商业化原则和技术政治的侵害,使得人们自主的公共生活越来越萎缩,人们变得孤独、冷漠。他主张重建非商业化、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让人们在自主的交往中重新发现人的意义与价值。

二、马克思主义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定位

    我们重点考察一下马克思主义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定位。

过去,我国理论界在阐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时,比较注重国家的阶级属性,把揭示国家的阶级属性当作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真髓,而忽视了马克思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原理。由于这一理论上的迷雾,致使我们不能从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入手解决社会主义政治改革中的难题,从而阻滞了政治改革的进程。

其实,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创立是从揭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开始的。

马克思以前的启蒙思想家以理性主义为基础,从人的理性来探讨国家问题。在德国,把这种理性主义国家学说发展到高峰的是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国家学说。黑格尔把国家归结为比理性更加抽象的“客观精神”,是超越一切社会存在的绝对自由自在自为的“理性”,对于国家以外的一切社会存在都具有本源的推动的性质。黑格尔虽然也承认市民社会的自治权利,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这一特殊利益,但他认为市民社会是“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致使市民陷入“无聊的激情和幻想的角力场”之中。为了弥补市民社会的缺陷,就需要“行政权的全权代表、担任执行的国家官吏以及最高咨议机关来照料”,由这些行政官僚组成的“特殊的管理机关”从下层来管理市民生活。因此,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基础,政府是市民社会的支柱。 

马克思在大学时曾经受到黑格尔的国家学说的极大影响。但是,马克思离开大学步入社会,亲自参加了反对普鲁士专制制度的现实斗争以后,逐渐认识到专制国家及其腐朽政府是毫无理性的,普鲁士专制政府的高级官员们自以为执行了完美无缺的国家法律和管理原则,自信掌握了关于社会的准确无误的详尽材料。但是在他们的治理下,社会的贫困现象却越来越扩大,几乎成为不治之症。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国家、政府与社会的二元论观点,摒弃了对公民社会做伦理上的评价,而只对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做客观的分析。他将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国家——公民社会”的分析模式倒了过来,形成“物质生产——公民社会——国家”的分析模式,不是通过国家而是通过公民社会去解说国家,从而建立起历史唯物主义体系。

马克思在研究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过程中,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论证国家与社会的矛盾与对立,从而揭示了国家的一般属性问题。他认为自原始公有制社会解体以来,国家作为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代表,具有反映不同阶级社会阶级内容的鲜明的阶级属性。此外,国家还具有一切阶级社会所共有的一般属性,即国家本身同社会相互矛盾与对立的基本属性。从国家的起源及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国家自始自终都是社会的对立物。正如恩格斯所概括的,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定位。

三、国家和社会关系模式

在政治学研究领域,关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模式有着不同的表述,如有人将之概括为早发内生型国家的封建主义模式、共和主义模式、绝对主义模式、宪政主义模式和后发外生型国家的独裁主义模式、平民主义模式、威权主义模式、民主主义模式。从国家和政府的角度看,也有人从理论上将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划分为“有限国家”和“一元主义国家”两种类型,认为西方国家的政治发展过程就是这两种关系模式的相互交替。⑥

从中国的历史演变来看,国家与社会的高度一体化以及国家权力至高无上是中国政治结构的主要特点,因此,一元主义和全能主义国家被视为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模式。现在中国的执政党是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在指导思想上唯马克思主义马首是瞻。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是相互矛盾和对立关系的原理论述毫无例外地为我们所接受和认同,所以在我国建国初期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一直是持一种“非此即彼”的逻辑,实际上是突出国家的地位,压制社会的正常发展。政府是全能的,在人们的心目中就如同是父母一般无私,但是实际上并没有达到理想的结果,政府官僚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办事效率低下,社会经济发展滞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缓慢,国际地位也没有得到提高。

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当中国的改革由“国家崇拜”向“市场崇拜”的转变之后,不少学者主张,中国的政治和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构一个“小政府—大社会”的关系模式,理由是在过去计划体制时期的经济活动中,国家对经济过度干预,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然而,对于大多数像中国这样的后发国家来说,矛盾在于国家正是启动和推进现代化的主要力量,削弱国家的作用在许多条件下实际等同于削弱推进现代化的动力。  由于后发展国家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常伴随着巨大的风险,为实现利益的整合,强有力的政府往往是惟一和最后的手段。从许多后发展国家的成功的经验中,我们不难发现,要取得改革的成功,首先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在此基础上采取渐进式的方式稳步推进改革。在社会发展的前期,如果没有经济作为保障,期待一蹴而就的依靠政治改革实现理想的社会制度,这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美好愿景,其成功的可能性是相当渺茫的。只有在国家和政府公共权威的强有力地推动下大力发展经济,创造政治和社会改革的物质条件,而后再在政府的引导下进行有步骤的改革,这样渐进式的方式才是理性的选择。

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学者主张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要朝着“强国家-强社会”的方向发展。这应该可以看作是对上述“小政府—大社会”模式的补充和修正。有些坚持“小政府—大社会”的学者一直强调要限制国家政府职能的扩张,还社会本来的面目,社会的事情交给社会自己处理,政府不要过多的干预,甚至是不要干预,有一种无政府主义的倾向,但这些观点往往只是单纯的要求对政府规模和人员数量的限制,而对政府的职能建设却没有相应的要求加强,这是我国之前的行政改革所走的误区。现在我们认为,最好的模式应该是政府小而能、小而强,社会大且能、且强,即“双强模式”。但目前这类研究大多建立在宏观理论的演绎上,而从这一层次来检视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却常受到材料、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制约,并且容易流于静态的学理分析和描述,结果使这种“强国家—强社会”模式存在于理想状态下。因此,如何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如何寻找到一个能具体地展现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构建过程的“现实样本”显得十分必要。

四、作为构建中国未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目标

——“强国家-强社会”模式

    任何理论问题的研究,归根结底是要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

    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社会主义国家进入全面改革,中国学术界展开了一场关于“小政府—大社会”问题的讨论之后,不少官方人士和学者都主张,中国的政治和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构一个“小政府—大社会”的关系模式,有些学者还试图从马恩的著作中寻找“小政府—大社会”的“经典”依据。他们强调自发秩序的可能性与合理性,认为只要消除政府的控制与干预,通过博弈或重复博弈就可以构建理性制度。这种倡导模仿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事实上忽视了中国还处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中前期,此时市场经济的运作需要政府的强制力量,才能够提供市场经济运行的最基本条件。在此阶段,小政府难以推动大市场的形成,也难以承当市场经济发展必须的若干职能。所以笔者认为,这种“强国家-强社会”的模式才是构建中国未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目标模式。

    在探讨这种模式之前,我们不妨来探讨一下国家与社会间的相互替代的情形。一般来说,很多学者认为二者主要有以下二种相互替代的情形:一是强制性替代。这种替代方式是指一方以强制力在资源总量中占据更大的份额,而另一方在总量结构中居于较弱的位势。强制性替代容易引发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激烈的方式表现出来。二是自愿性替代。这种替代方式是国家与社会基于对各自利益的理性考虑,均同意由一方实现对另一方的替代,使双方都有利可图。这种替代反映了国家与社会的“交换”关系,即替代双方通过资源流量的转移得到了剩余。自愿性替代也就是交换性替代。它既可以是社会对国家的替代,也可以是国家对社会的替代。作为构建中国未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目标的“强国家-强社会”的模式,要求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建立相互依赖的关系,从而实现一种“双赢”的局面,而非此消彼长。

这里需要注意几点:第一,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构建“强国家—强社会”关系必须面临双重任务,即在限制国家专断权力的基础上又要强化国家职能。第二,虽然中国的传统和现实具备建设“强国家—强社会”这种模式的得天独厚的条件,但还要不断去提升国家的理性化与民主化,以防国家力量过于强大而为政治腐败提供了条件。第三,国家的自主性在构建“强国家—强社会”关系中的作用。在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外生型国家的现代化过程中,国家须超越特殊利益集团的干扰,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而自主行事。第四,构建“强国家—强社会”关系在各地情况的差异。各地方政府的行动特征主要是由国家政治制度所决定的,但也与地方社会的政治现实、行政惯例或传统以及行政资源分布状况密切相关的,这些差异将在各地经济现代化进程中展现出来。

五、“双强模式”下我国行政改革的模式走向

                                        ——渐进式改革模式

在我国的经济改革取得一定成功的基础和背景之下,我们的政治民主改革也提上了日程,这是现代民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民主政治是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而且只有建立在成熟的公民社会的基础上才能取得成功。马克思认为,代议民主制只有在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真正分离时才能产生和存在。公民社会中实际不平等与政治国家中形式上平等可并行不悖,“正如基督徒在天国一律平等,而在人世不平等一样,人民的单个成员在他们的政治世界的天国才是平等的,而在人世的存在中,他们的社会生活却不平等”。⑦美国学者摩尔则强调社会成熟程度对民主政治的影响。他在《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一书中对比了资产阶级革命前公民社会的发展的情况,认为英国的公民社会比法国的公民社会发展成熟,传统的贵族和农民在商业化过程中消失殆尽,而法国的传统贵族和农民在革命前仍大量存在,所以法国的民主政治发展付出了比英国更为沉重的代价。⑧在后发现代化国家中,亚洲某些新兴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也提供了某种参照,它们一般先致力于市场经济发展,培育坚固的公民社会基础,然后顺理成章地推进政治发展,虽然其过程也不尽人意,但没付出太大的代价。苏联、东欧的代价颇大,部分的原因是在政治变革之前尽管有一定的公民社会的基础,但还不那么成熟。

在中国这样的一个有着悠久的专制传统的国度里,要想实现民主,培育成熟的公民社会就显得更为重要,但是相对于经济改革来说,政治改革的渐进之路要复杂得多,思路是相通的。当前中国政治学界大体会接受“在市场经济基础上推进政治改革”这一思路,但二者之间必须插入一个中介——公民社会。只有通过这个中介,进行渐进式政治改革才能取得成功。因为从中西方各国的改革经验来看,不管用什么模式分析政治变革,期间都有一个突变期。有的突变期发生在公民社会已发展的基础上,如英美的政治;有的发生在市民社会欠发展的基础上,如法德的政治革命;有的发生在公民社会未发展的基础上,如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政治革命。相对说来,突变期处在公民社会已发展的基础上较为渐进一些,温和一些。中国的政治变革过程不能简单地与上述模式相比附,因为中国已经有了一次社会主义政治革命,现在的任务是在发展公民社会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政治。这一过程比前述任一模式都要温和得多,渐进得多,所以我们的政治改革应该在坚持这种“双强模式”的前提下采取渐进式的模式。就我国公民社会与政治系统的关系来看,这个渐进式的改革过程会经过三个阶段。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至邓小平南行谈话期间可算作第一阶段。这段时期,靠政治发动推进各项改革,公民社会刚刚发育,人们的政治神经仍高度敏感,一经刺激,政治激情便大量涌发。这段时期的任务是确定一个稳定的改革方向,为公民社会的发育提供必要的政治条件,也就是解除各种政治束缚,或者叫作“政治松绑”。如何在这松绑时避免政治塌崩,是这段时期面临的最大的问题。

自邓小平南行谈话确定了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之后,标志着中国由政治高热期进入政治的相对淡漠。这段时期也许要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如果要进一步划分,大体可分为经济狂热期、经济理性期和社会理性期。经济狂热期表现出原始积累时期的疯狂,不管一切地赚钱。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的界限已变得模糊,似乎大家都是生意人。经济狂热中发展着的公民社会蕴藏着一些不安全因素,如通货膨胀、贫富分化、法律失效、道德衰败等等。如果政治调控有力,经受住了经济狂热的考验,诸多不安全因素得到一定的遏制,中国就会转入经济理性期即产权基本明确、市场规则有效运行、消费投资心理比较稳定、经济波动比较正常等。经济的理性化是整个社会理性化的基础。在理性的经济运作中,人们形成了健康的心态和健康的行为方式。这种心理和行为也会复制到公民社会其他领域,从而进入社会理性期。这个时期的主要表现是个体权利得到尊重,道德和法律有效运行,平等协商成为交往纽带,非政治性社团很快发展等。

我国现在大体处于政治冷漠期,但是政治淡漠期仅仅意味着公民社会对政治的不热情,并不意味着政治的无为。相反,在这个阶段,政治应大有可为,政治淡漠减轻了社会对政治系统的压力,政治系统的决策可以迅速地做出,因而,政治系统应该利用目前这个难得的机会,尽快出台一系列必要的改革措施,进行渐进性的改革,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并减轻未来政治变革的压力,以早日进入渐进式改革模式的第三个阶段,即民主化程度较高,公民的民主意识强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得到提高,也就是我们现在所大力提倡的“和谐社会”。

  

 

引文注释:

1.邓正来 〈英〉J-C-亚历山大:《国家与公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3月,导论

2.黑格尔:《法哲学》,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章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041

5.俞可平:《马克思的公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第60

6.燕继荣:《现代政治分析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6月,第199

“一元主义国家”是指这样一种类型的国家,其中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明确界限,即,国家与社会一体化,国家拥有对社会的绝对权利。相反,“有限国家”的特点是,国家公共权力范围之外存在着独立的社会活动空间(即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社会对国家权力产生制约,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和制度机制使公共权力有所限制,成为“有限政府”或责任政府。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34

8.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拓夫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参看第二章的第一节和小结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