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与投诉?


 农民工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8)无营业执照或在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有劳动用工行为的。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等。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等。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