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如何办理税务》(29)


  1.2.3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x税率

  下面通过两个方面的例子,说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例l:某运输公司某月运营售票收入总额为800万元,从中支付联运业务的金额为100万元。计算该运输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应纳税额=(售票收入总额-联运业务支出)x适用税率

  =(800-l00)x3%=21(万元)

  例2:某卡拉OK歌舞厅某月门票收入为60万元,台位费收入30万元,相关的烟酒和饮料费收入20万元,适用的税率为20%。计算该歌舞厅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x适用税率=(60+30+20)x20%=22(万元)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如果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须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人民币的折合率可以选择当天,也可以选择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l年之内不得变动。

  1.2.4几种特殊行为应纳税款的计算

  一、关于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特殊规定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额是指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转让额是指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销售额是指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

  二、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特殊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述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三、关于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四、关于建筑安装业的特殊规定

  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自2002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依据以下规定执行:

  ⑴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①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⑵扣缴分包人营业税的规定。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①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②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⑶自产货物的范围。规定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①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②铝合金门窗;

  ③玻璃幕墙;

  ④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⑷纳税人的认定。规定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表),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规定征收营业税。

  3、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五、关于邮电通信业的特殊规定

  1.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含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集邮是指收集和保存各种邮票以及与邮政相联系的其他邮品的活动。集邮商品指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等。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3.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电信物品是指电信业务专用或通用的物品,如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电话机及其他电信器材等。

  六、关于服务业的特殊规定

  1、代购代销

  代理者为委托方提供的代购或代销货物的劳务行为征收营业税。

  (l)代购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论企业的财务和会计账务如何处理,均应征收营业税: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2)代销

  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仅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言,它与代购一样也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营业税是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业务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征税。代销货物的关键,是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的货物的活动,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都由委托方承担。

  2、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3、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七、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费用的特殊规定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