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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字杀人:夫妻性生活中的法律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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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百字杀人 提交时间:2004-09-18 23:16:19
陈嘉珉先生前几日在其所著《多元化的情爱与性爱》一文中提出了如下观点:
其一、“专一爱情”是一个人极端自私自利、懦弱、贱踏“人性”以及不理解生活的表现,一个具有完美欲望的人不可能只从一个非完美的人身上获得其全部完美的需求和满足,追求人生完美的人也需要丰富多彩的情爱和性爱生活。
其二、动物在性交方面,其本能是多角的,由动物进化而来的人类,其性本能也是多角的,因此人类的第一个社会就是一个自由发生性爱关系的社会,私有经济关系和专一爱情意识的相互作用,最后就产生了一夫一妻制,文明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在形式上限制了人的多角性爱本能。
其三、真正的爱情是非理性的、不可控制的、自然而然的、无限美好和幸福的,这种自然纯真的爱情是一种人间美好感情在男女之间的自然流淌,而它的流向则必然是多方位的。崇尚新的刺激是情爱和性爱的永恒主题。当一对恋人长期在一起生活,彼此都熟悉得没有神秘感和展开想象余地的时候,双方都会在潜意识里向往着新的情爱和性爱伙伴。如果夫妻双方不是有什么别的互相不能忍受的方面,那么婚外恋和婚外性关系应该是使婚姻家庭更加稳固。
我个人认为陈嘉珉先生所提出的这个问题非常实在,尽管有些观点流于偏激,但极具有现实意义。我在这里补充一些个人的观点:
首先要确认的是,人类的原始爱情来源于哪里?《圣经》的“原罪”之说将两性关系归咎于吃了禁果,人为地将“性”这个字眼摆在了一个罪恶的位置。而事实上爱情究竟来源于哪里?它应该来源于人类基本的性爱需求,这是每一个正常人都不能回避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才能够升华为所谓的柏拉图式精神之恋。所以追求完美的性爱,不宜称其为堕落,更谈不上有罪。
如果将“追求完美的性爱”称之为人权话题,那么在实现这一过程的时候,理所当然涉及到法律方面的话题。而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性行为在不涉及金钱交易和破坏婚姻(对婚姻一方构成某种伤害)的时候,可以自然而然地废除“单一”制。因此盛行在未婚群体中的性行为,只能从道德、伦理上谴责,它更深层次反映的只是新旧文化观念的冲突;而在法律上存在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已婚人员有配偶以外的,其他固定的性伴侣,与其发生多次婚外性行为,可以构成重婚罪,会被判为有罪,而发生偶尔的婚外性行为,或者与多人发生单次性行为,则称之为时尚。
我与陈嘉珉先生意见相左的地方,在于对“情爱”和“性爱”的划分上。我个人意见倾向于对“情爱”和“性爱”名词概念的认定,如果刻意将其划分开来,说两者全无瓜葛,并非科学的作法。因为“爱”与“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情欲”和“性欲”可以构成两个独立的个体,“情爱”和“性爱”则存在一些共性,譬如在特定的时段如果出现两者和谐统一的状态,我们就称之为“理想的爱情”。
其实这一问题的核心还是在于人类社会的主流意识型态上,如果当今社会观念趋向开明、民主,陈嘉珉先生这样的说法可以冠之为“前卫”、“新潮”;如果当今社会观念守成、传统,陈嘉珉先生自然会被扣上“另类”、“荒淫”、“腐朽”的帽子。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罢了,所以威子今日所说的话仅供诸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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