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如何汇总纳税?


外国企业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如何汇总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企业有几个分支机构,可以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如果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中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时,当某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当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抵补。举例说明如下:

  某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一般地区和特区分别设有AB两个营业机构,A营业机构具备税法规定的合并申报条件并取得合并申报资格,税率为30%(不考虑地方所得税),B营业机构所在地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12000年两个营业机构的经营情况是:A机构盈利100万元,B机构盈利80万元。在汇总申报所得税时,应该分别按不同的税率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为:A机构应纳税额=100×30%=30万元,B机构应纳税额=80×15%=12万元,该外国公司在中国的两个营业机构共应缴纳所得税42万元。

  22001年上述两个营业机构的经营情况是:A机构盈利80万元,B机构亏50万元。盈亏相抵后,该外国公司尚盈利30万元,其余额应按盈利的A机构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纳税。2001年该公司应纳税额为:(80万元-50万元-)×30%=9万元。

  32002年上述两个营业机构的经营情况是:A机构盈利60万元,B机构盈利80万元。在合并计算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将乙机构盈利弥补上年度的亏损后,按适用的税率计算纳税,其弥补额按甲机构适用的税率计算纳税。2002年应纳税额为:(B机构盈利80万元-弥补上年亏损50万元)×适用税率15%=4.5万元。B机构弥补上年度亏损额50万元×A机构所适用的税率30%=15万元,A机构盈利60万元×适用税率30%=18万元,2002年该公司在中国的两个营业机构共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4.5万元+15万元+18万元=37.5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有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时,如上相同。只是在总机构汇总纳税是法定的,不用再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