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外企追加投资


纳税筹划:外企追加投资

 案例:某外商独资企业是20021月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设立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生产性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企业投资当年盈利,五年来共实现税后净利润1600万美元,企业正处于成长期,投资人准备进一步扩大投资规模。从税收的角度看,该企业的投资人应如何筹划?  
  分析:该外商在华追加投资符合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这样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将追加投资的资本用于重新注册设立一个新企业;二是将追加投资作为税后利润再投资;三是在原企业的基础上增加注册资本。这三种方案哪一个更有利呢?

三种方案适用的政策不同:
    
方案一:依据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方案二:依据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方案三:依据的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文的规定:外商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或者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经企业申请,报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
  上述三种方案,关键在于资金的来源和是否新设企业,新设立或者原企业的基础上追加投资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利用投资人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则可以享受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筹划:选择哪个方案追加投资呢?我认为,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以企业利润外的资金追加投资,选择方案一或方案三的情况下,都能够使企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但是在本企业追加投资还是另外再注册一个新企业,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注册一个新企业,可以再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符合条件)。追加投资,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得符合专门的规定。
  根据财税[2002]56号文件规定,在原企业的基础上追加投资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要需符合追加投资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或者追加投资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条件,否则仍应重新设立企业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本案例符合条件。
  二、以税后利润再投资:在原企业的基础上追加投资有两种方法,即企业利润外资金追加投资和利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企业利润外资金追加投资不能得到再投资退税,以税后利润再投资可能得到再投资退税。两种优惠有明显的区别: “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要比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40%的更优惠。当然,以税后利润再投资,既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又能获得再投资退税40%,更好。

三、注意事项:用税后利润追加投资,应该将所取得的利润直接用来在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如果将利润汇回本国之后再转过来作追加投资,就不能享受40%的退税。

有需要筹划的,我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方案。可用我的邮箱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