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政权变化的途径


新社会阶层向国家政权结构的渗透主要有三条途径:

    其一是诸侯国参与政权的世卿(世代相袭的卿大夫)为壮大私族势力,在自己的采邑内逐步采用了新的劳动经营方式,因而逐步演变成为新社会阶层在国家政权中的代理人,如鲁国的“三桓”,晋国的赵、韩、魏,齐国的田(陈)氏,宋国的华氏等。他们随着社会生产的客观发展而积累了雄厚的经济实力,也因经营方式的适合时宜而深得人心,吸引了更多的社会成员,形成了巨大的政治力量。他们在形式上一直是原国家政权中的臣僚,但其政治利益已逐渐转移,成了新社会阶层的重要政治代表。他们向公室争夺私族利益,实际上是一定社会阶层争夺自身地位的政治行为。

    其二是因推行强国新政而被君王提拔重用的政治人物,以及因耕战之功而在新政中获得高层政治地位的人物,如商鞅、吴起、白起、廉颇等。一些国家因外敌之患感到了强大的压力,或者想在社会竞争中争取到优胜地位,总是千方百计地寻求强国富国的手段,这使一些主张采纳新的劳动经营方式的政治家有了参政机会,这些人物和那些因耕战之功获得政治地位的人物,其政治命运与新的劳动经营方式、新的社会组织方式直接联系,也是新的社会阶层在国家政权中的政治代表。和前一种政治代表人物相比较,这部分人的政治立场鲜明而坚决,但他们的缺陷是,在原政权结构中根基不稳。其三是那些在某一经济领域里的致富人物,以经济实力为后盾,通过某种非正常手段进入国家高层政治圈。如郑国的弦高因在周、郑之间贩牛获利,在秦国偷袭郑国时,他凭财力假命犒劳秦军,巧退秦国袭郑之师,事后被郑穆公拜为军尉,参与国家军事事务。卫国巨商吕不韦花重金买通秦国宫廷要人及赵国有关官员,帮助入质于赵的秦公孙异人逃脱虎窟而回国继位,最后一直位至丞相。这部分人的政治命运同新的劳动经营方式、新的社会组织方式没有直接联系,他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一定社会阶层的要求,但不一定是新的社会阶层的典型代表,故而其政治立场不一定是鲜明的。

    在上述三部分政治人物中,第二部分人物的政治立场最鲜明,是新社会阶层最欢迎、最理想的政治代理人,但他们在原政权结构中根基不稳,其地位容易动摇,能真正为实现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利益而起到重要作用的主要还是第一部分人。作为新社会阶层的代表人物,这部分人有许多不足,如,与原政权结构的联系过于密切;对实行新的社会组织方式认识不明确,甚至一直处于不自觉状态;其政治立场的转变极其缓慢等等,但正是这些特点才使他们在原政权结构中得以长久栖身存在,才使他们有可能最终完成一定历史阶段上政权要素的合理调整,实现国家政治的内部演进。

    原政权结构中新质因素的渗入,尤其是产生于第一种途径的新质因素的渗入,无疑是其它政治因素悲剧的开始。然而,历史的一切当事人,包括扮演悲剧的角色和制造悲剧的角色,往往都不能意识到悲剧已经启幕。代表旧社会阶层的政治人物,在原有的劳动经营方式和社会组织方式不合时宜时总是感到国家府库匮乏、政权无力,他们怨天忧人,甚至自责治政无方,而当他们看到某些同僚采用了新的经营和组织方式而充实了府库、显示了政权威力时,嫉妒之余也有喜庆,因为他们终于看到了自己政权结构得以恢复的生机,即使是政权结构中的中心人物,也乐于赞同新人物的新政绩,希望借重他们来治政兴国。参与国家政权的政治人物为眼前之利所诱使,往往在彻底的无意识中接受新的经营和组织方式,赞同和支持某些政治人物的变革措施,这样,原政权结构中就不自觉地容纳了叛逆因素。这种新质政权要素的势力不断壮大,当原政权结构的存在已成为其继续发展的障碍时,它与其它政权要素的对立就立刻明显化,而当其它政权要素突然发觉它是政权结构体中的叛逆物时,它们可能已无力除去这个叛逆物。不同的政权要素终于要在同一个政权结构体中摩擦和碰撞,各政权要素争取自身地位、改变政权结构的权力争夺必然要在这里发生。

    鲁国在春秋前期分封了季孙氏、孟孙氏和叔孙氏,称为“三桓”,三家同参国政,辅助公室。春秋中期,鲁国推行“初税亩”的新农业经营方式,“三桓”势力由此受益而迅速壮大,约三十年后,三家以扩充军队为名,开始瓜分公室,经过几次争斗,公室势力日衰,季孙氏的势力很快发展,公元前517年,鲁昭公不堪欺辱,率兵众讨伐季孙氏,鲁大夫子家驹劝谏昭公说:“政自季氏久矣,为徒者众。众将合谋。”认为季氏的党徒很多,他们会联合起来抵抗,建议赦免季氏,昭公不同意赦免,结果“三桓”出于共同的政治利益互相支援,联合把鲁昭公驱逐出鲁国,鲁昭公在外流浪数年,客死异国,鲁国另立新君。直到春秋末期,“三桓”与公室的矛盾仍然有增无减。“哀公患三桓,将欲因诸侯以劫之,“三桓”亦患公作难,故君臣多间。”公元前467年,鲁哀公想借用越国的力量讨伐“三桓”,“三桓”攻打哀公,哀公出奔到卫国,不久死于国中。到了鲁悼公为君时,“三桓胜,鲁如小侯,卑如三桓之家”(参见《史记•鲁周公世家》)。鲁国公室与三桓的长期争斗,反映了该国政权结构中异质政权要素的必然摩擦和碰撞。

    鲁国是周公旦的封地,传统的礼仪制度保留较多,这对维系原政权结构的稳定性无疑是有作用的,因而,鲁国作为体现时代特征的新的劳动经营方式出现较早的国家,直到公元前249年为楚所灭,一直没有发生以臣代君的情况,新质政权要素即使强大到可以任意主宰政权命运的地步,也没有完全抛弃原政权结构的外壳。传统的礼仪制度及观念在鲁国根深蒂固,任何政治人物都不能摆脱这种现实的客观环境去恣意妄为。尽管这样,异质政权要素在政权结构中的对抗和斗争也照样呈现出激烈的场面。司马迁在《史记•鲁周公世家》的末尾感慨鲁国说:“至其揖让之礼则从矣,而行事何其戾也?”他对这种礼恭行暴的政治现象感到迷惑。其实,礼恭是历史的承袭,行暴是现实矛盾的表现,现实可以承继历史,历史却扭转不了现实,现实的政治在历史的惯性中依照本身固有的规律而运动。各种政治势力要争取自身的地位,无论其外在表现如何,其根本性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晋国的赵、韩、魏三家都是春秋前期受封的卿大夫,对晋国的创霸和守业均树大功,长期参与国家政权。从春秋中后期始,袭职执政的赵盾在辅佐公室的同时暗中发展私族势力,昏庸无能的晋灵公欲将其剪除,结果谋刺未遂,陷害未逞,晋灵公反被赵氏族人赵穿设计杀害。后来,晋景公利用朝臣间的矛盾几灭赵氏之族,而十五年后,赵盾的政治追随者韩厥在朝得势,经其竭力举荐,赵武又得参政。晋悼公的亲弟杨干曾率一支兵卒私自加入出征军队之列,司马魏绛认为是乱了行伍之序,给予了严厉惩罚,悼公闻讯后认为“魏绛辱寡人之弟,如辱寡人”,准备杀掉魏绛,但有许多官员前来说情,悼公最后表示:“寡人不能教训其弟,以犯军刑,过在寡人。”(第六十回)他以罪己的方式了结了此事。魏绛严格执法自然是利在国家,但他敢于加法于君主之弟;有许多大臣拂君意而为之说情;君主以责己了事,都说明了当时君主政治地位的下降和私族势力的上升,证明晋国政权结构的重要变化。韩起执晋国之政时,可以越过君主干预从属国的政事,君主对其听之任之。吴国的季札曾去晋国游历,他当时已看出了“晋国之政,卒归此三家”的必然性结局。春秋后期,晋国有六家非常强大的私族,称为“六卿”,约公元前513年,“六卿欲弱公室,乃遂以法尽灭其族,而分其邑为十县,各令其子为大夫,晋益弱,六卿皆大”。约公元前496年,晋定公利用朝臣间的矛盾,借故围攻赵鞅于晋阳,韩魏共为赵鞅说情,定公惧三家之势,无奈罢兵。约公元前457年,三家与智氏攻灭并分占了六卿中的范氏、中行氏之地,晋出公怒其私分,欲联合齐、鲁以伐四卿,四卿反攻出公,出公兵败后弃国奔齐,死于路上。后来,三家灭智氏,分占其地。“幽公之时,晋畏,反朝韩、赵、魏之君。”(以上参见《史记•晋世家》)晋国政权结构体中各要素间的主从关系已明显地颠倒了过来,政权结构至此已改变了性质。到公元前403年,周王册封三家为诸侯,三家从旧政权结构的外壳中彻底挣脱了出来。

齐国在桓公创霸时,陈厉公之子完前来奔投,被任为工正(掌百工之官),参与国政。春秋后期,齐景公执政时,陈完的后代陈无宇任齐国大夫,他与世卿鲍氏联合攻灭了国氏、高氏,分其家财,又用大斗借出小斗收回的办法施惠于民,笼络民心,结果民心归附,形成不小的政治势力。齐景公死后,其幼子荼在国氏、高氏的辅佐下继位,大夫陈乞挟持右相鲍牧发动政变,扶立景公长子阳生为齐悼公,其后挑拨悼公杀掉鲍牧,独相齐国,陈氏权势益重。春秋末期,齐相陈恒为了应付吴王夫差的讨伐,鸩杀悼公,立齐简公。陈恒见简公立左相以分自己之权,而齐国诸大夫对自已手握重权也颇有不服,遂欲打击朝中反对势力,他与代表鲁国利益的外交活动者子贡达成密约,故意导引伐鲁的齐军挥师与强吴相对抗,汶上一战,齐国折兵损将,损失惨重,陈恒借此达到了“弱诸臣”的目的。及吴国被越所败时,陈氏在齐国已感到“外无强敌,内无强家”,造成了“齐都邑大夫宰,莫非陈氏”的局面(见第八十二回)。陈氏与齐简公的矛盾一度激化,公元前481年陈氏通过武装政变杀掉齐简公,另立了一个傀儡齐平公,齐国政权结构的性质发生了裉本变化,到公元前386年,陈氏正式列为诸侯。

    春秋后期,宋国世卿华氏的势力也开始强大起来,宋元公谋于公子寅等大臣,欲除掉华氏,作事不密,华氏闻之欲先期反叛。华亥称病不起,群臣皆来问候,华亥将公子寅等人诛杀之,又囚禁了宋元公的几个心腹之臣,迫使宋元公与华氏互送人质。后来,宋元公乘华氏无备将其攻败,华亥逃奔陈国,而华氏的党羽又迎回了华亥,居地反叛,对抗公室,且向楚国请来救兵,后因晋国出面干涉,华亥一行退至楚国。宋国新兴势力的这次政变未能取得政权,但是也足显新政治因素在国家内部的强盛力量。

    参与国家政权的世卿,其政治立场发生演变,成了原政权结构中的反对因素,由他们所引起的最终改变原政权结构之性质的行为有如下特点:他们对政变最终目的的认识常常是不清醒的、不自觉的,甚至要经过数代的实践才能认识清楚。那些开始意识到与公族的矛盾并以废立君主的方式解决矛盾的政治人物,仅仅是抱着保护私族利益的简单目的,有些甚而是抱着为国家择立贤君的笃诚愿望而行动的,如晋国赵盾执政时,纵容族人赵穿弑灵公立成公时,不失为国立贤的诚意。当私族势力的壮大与公室利益形成尖锐矛盾时,当事的政治人物才开始意识到了自我利益的独立性,才自觉争取自己的利益,但并未产生改变国家政权结构的政治愿望,如“三桓”弱公室、陈无宇施惠结民心之时,不能说他们就有了夺取国政的愿望。及到私族势力远远大过公室势力,国君仅仅成了政治仪式中的一个摆设时,强臣才有了攫取国家政权的愿望,而他们这时却并不考虑自己的先祖曾经是怀着多么笃诚的愿望去治政的。

    替代公室的世卿私族,每一代人都为眼前的政治态势所驱动行事,不曾意识到他们世代相继的政治行为是在完成着变更国家政权结构的重大政治工程。一方面,国家政权结构的必然性变化,亦即社会政治运动的历史铁律寓于他们不自觉的政治行为中;另一方面,他们政治行为的不自觉性,决定了其变更政权结构之历史任务的整个完成过程,总是充满曲折,夹杂倒退,表现为复杂长期的历史进程。人们只能通过一个大的历史过程才能看清每代政治人物的历史活动,包括改变政权结构活动的历史作用,如果单是一事一议地孤立看待其活动,往往会因为当事人政治目的的自利性和模糊性而抹煞其应有的历史意义。

    那些因主张强国新政而被君王提拔重用、参与国家政权的政治人物,其政治主张的推行一般都受到有远见的君王的大力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新劳动经营方式和社会组织方式的推行,原政权要素的调整,一般都采用法令的形式,极少采用密谋的方式来实现政治目标。国家法令公开而严厉的推行,提高了某些社会阶层的政治地位,壮大了他们的势力,也促使另一些社会阶层的分子改造成为该社会阶层的分子;国家政权结构中的一些政权要素被淘汰,而它同时也吸收了另一些政权要素,使政权要素有了新的组合。尽管政权要素发生了新的组合,但由于这种重新组合有公开的法令为依据,不是密谋式的,同时,这种形式的政权变化的顺利进行,不一定有内部要素的争斗和残杀,关键在于作为政权结构核心因素的君王站到了新的政治立场上,给政权改组以强有力的支持。而由于某种原因失去这一条件时,行将被新政淘汰的政权要素就会利用推行新政者在政权结构中根基不稳的缺陷,采用各种方式将新政者清除出政权结构,力求在恢复原政权结构的性状中恢复自己原本具有的政治地位。吴起在楚悼王的支持下变法于楚,裁冗官、绝世禄、奖士卒,不幸楚悼王死去,楚贵戚大臣子弟近百人迫不及待地反扑于宫中,射杀吴起。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变法于秦,严刑重法,奖励耕战,十余年后秦国迅速强盛,但不幸秦孝公撒手逝去,被新法惩罚了的政治人物同样立刻反扑,将商鞅车裂致死。两次事变都是政权结构内部旧质要素对新质要素的清除和扼杀,旧政治势力的代表人物幻想由此来恢复原政权结构的性状和自己原有的政治地位。

    在新旧时代相更替的社会大变革时期总存在不同的社会阶层,各个社会阶层总会参与或渗入国家政权结构中,产生出自己的政治代表人物,这些政治代表人物出于利益的考虑,总要尽可能地提高和巩固自我势力在政权结构中的地位,为此,他们可以用密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非密谋的方式。当他们采取的劳动经营方式赢得了君王和某些同僚的支持而在全社会推广后,他们的社会政治力量也会随之壮大,从而他们在国家政权结构中的地位也会得到加强。

    两种政权变化的形式在列国政治活动中同时存在、交错发生,但又各与不同的历史阶段紧密相联。春秋时代人们尽力维护着原有的社会政治秩序,政治活动也包含了更多的地缘因素,由于各国经济和政治发展中的不同特点、各国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差异,以及各国执政者施政行为的不同,我们将会看到,普遍发生于春秋时期的密谋式的政权变化,在各诸侯国和各个历史阶段有着极其复杂的表现。

    战国时期,那种密谋式的政权变化也常有发生。如秦国曾发生过商鞅被新政反对势力所擒杀的政权变化,也发生过长信侯嫪毐在雍城祈年宫谋害秦王嬴政的未遂政权变化;楚国曾发生过相国吴起被王室贵族所射杀的政权变化,也曾发生过相国黄歇被李园谋杀篡位的政权变化;赵国曾有沙邱之变,燕国曾有将军市被推翻子之政权、拥立燕昭王的政权变化,这些政权变化也都是不同政治势力为了争夺政权结构中的核心地位而排除对立政治势力的密谋性局部暴力行为。然而,在这个时期,代表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势力作为新质政治因素,在各国的政权结构中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加之各国相继开展了变法运动,政权结构中各政治因素间比较合理的组合形式开始形成。春秋时期的社会政治秩序走向紊乱,战国时期是在创建一种新的社会政治秩序,新的政治形式比较适合社会发展的趋势,消弭了不少政治因素间的摩擦,加之兼并战争愈演愈烈,各国都面临着巨大的外部压力,因而,此时的密谋式政权变化大为减少,更多的则是政权结构的非自觉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