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志愿者领补贴有悖于志愿精神吗?


NGO志愿者能不能领补贴?不同的看法不仅导致志愿者是否可以得到一定的劳动贴补,而且直接导致了一名在业余时间从事志愿服务的员工的下岗。

根据《公益时报》的报道(6月5日《一名志愿者的“下岗风波”》),百年职校的一名志愿者因为领取了每课时100元的补助而被她供职的长城饭店辞退。这个事件引起了领取补助是否有悖于“义工”形象的讨论,甚至影响到了百年职校的正常运转。

2007年6月10日,长城饭店对外发布“关于鞠迎萦辞职事实真相的说明”,称鞠迎萦自称在外兼职教学是做“义工”,但她每课时却可以得到100元人民币的所谓“交通补助”。长城饭店认为鞠迎萦所说的“义工”岗位是根本不存在的,认为她所从事的根本就不是无偿的慈善事业。

而百年职校对此回应说,长城饭店的声明,已经影响到百年职校的正常教学。如果拿了交通补助便不再是义工,那么百年职校的志愿者都有可能被自己的公司辞退。“事实上,因为这件事,已经有老师表示要退出百年职校的志愿者队伍。”

长期以来,由于传统文化背景的原因,中国人似乎已经把志愿者神圣化了。在很多人的头脑中,志愿者=做好事=无私奉献=不能收取任何回报,而与此相反,原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徐永光就认为,事实上,有私奉献才是志愿精神的原动力。

其实,要想从根源上回答志愿者能不能领取补贴的问题,则必须回到从历史到现今,从国外到国内对志愿者的定义问题。

志愿服务起源于19世纪西方国家宗教性的慈善服务,在世界上已经存在和发展了100多年。核心精神是“自愿、利他、不计报酬”。而“志愿者”也只不过是是英文volunteer的中文译法,也被译做“义工”。
“志愿者”是一个没有国界的名称,一般指的是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的人。在西方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志愿者是职业之外的“不受私人利益或强制法律驱使的人们的努力”,其目的在于改进社会,提供福利。
在香港,志愿者被称为“义工”,志愿者行动叫做义务工作,香港义务工作发展局则将“义工”(“志愿者”)定义为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时间及精神的人。
总而言之,志愿者是指任何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精力、金钱及精神,在不谋求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服务事业,为改进社会和推动社会进步而提供服务的人。
因此,作为志愿者,无论是其“不谋求物质报酬”的精神目的,还是其“不计报酬”的原始动机,不要求因志愿服务而付出劳动的劳动报酬,都是其最核心的价值内容所在。但是,从最广泛的国际惯例以及志愿服务组织者的人性化管理来看,基于志愿者并不为劳动报酬而来,而向其支付象征意义的交通、用餐等补贴作为对其志愿服务的尊重和认同,则应是被更多志愿者所接受的。从这一点来说,志愿者接受NGO的补贴,与其从事志愿服务所彰显出的志愿精神并不矛盾,反而是对其志愿服务的一种肯定、认同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