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首次提请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五十七条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日前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审议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修改情况时,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
此外,草案一审稿第四十五条曾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经修改后,提请二次审议的草案删除了“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明显带有一个信息,国家今后将不再隐瞒突发事件,只要具实报道,政府也不再进行具体管理。媒体和公民是不是能适应这一情况,恐怕还需要一定时间的磨合,但可以预见的是,新闻自由的时代正在逐步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