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让建设部无奈有道理


拜读任总的新作《无奈的建设部》,初看标题,不禁费解:建设部,腿大胳膊粗,权大势大,怎么也会有无奈的时候?细细读来,不禁对任总的无奈一词运用之妙拍案叫绝,准确贴切、形象生动,二字足于把问题点到骨子上:对于小产权房,建设部,的确很无奈!

 一边是小产权房,一边是大建设部,大建设部对小产权房无奈些什么呢?任总指出,建设部无奈就无奈在,堂堂一个大建设部发现了问题所在,可就是不能理直气壮、行云流水般地拿出方案、解决问题,只能以新闻发布会的方式指出小产权房交易存在“风险”,提醒大家注意,如此而已!

无奈的气息扑面而来,犹如做父母的苦口婆心地对自己的女儿说:女儿啊,那个男人是很有钱,那个男人是很不错,但是,你跟他名不正言不顺的,我们很担心啊。是啊,女儿大了,做父母的打不得、骂不得,看到“风险”,只能提醒,无奈得很,这和建设部的无奈是否有异曲同工之妙呢?

我们不妨对建设部的无奈作一番探究吧:

一、对于买房者的“胆大妄为”,建设部颇感无奈

如果不是央视出面,谁都不会去挑“小产权房”这个话题,因此,小产权房一直是金屋藏娇,甚是暧昧,桃李芬芳之余,大家的态度总是品之有味、言之恐失。

但显而易见的是,时下购买小产权房的人的确不在少数:其间有不明风险的糊涂蛋,其间有被高房价逼得走投无路居无所居的低收者,其间更不乏买小产权房用于投资的款爷款姐……

小产权房作为商品房进行买卖,产权归属缺乏法律保障,与如今的高价商品房比,钱虽不多,但也不少,拿大把钱去涉险,国人的“胆大”可见一斑。

可细细想下众人的“胆大妄为”,不正是众多原因互织而成的产物吗?

1、正如建设部提醒的一样,购买小产权房只是存在“风险”,那么换言之,也就是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划定这属于非法行为。“存在风险”是不足于阻挡人们的逐利行为,因为既然是“风险”,那它可能发生,可能不发生,也可能很迟发生,也可能风险造成的损失不抵利益所得……因此,“冒险一试”往往值得一试;

2、不可否认,中国人总抱有这样一种心态,侥幸之余,还自我安慰与壮胆——购买的人又不止我一个,要死死一窝;

3、小产权房的优势使然。坦白地讲,因为小产权房游离于法律的真空之中,除了名份未定,东窗事发之前,与如今的高价商品房相比,其性价比之强无与复加;

4、最最关键的一点,还是因为它处于法律真空。小产权房的情形比如今的二奶更具优势,二奶虽然也是无名无份,但至少国家的态度是“不提倡且反对”,但小产权房的境地却可说是“不提倡也不反对”,既使有人想管,你也管不着,只能像建设部一样,无奈地提醒一下而已。

 

二、对于“开发商”的“误读”,建设部颇感无奈

建设部的无奈还应该表现在对我们这些总是“误读”国家政策条文的“发展商”身上吧。

众所周知,对于小产权房,国家有如下规定:

一、集体用地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

二、但广东省是一个特例,广东省可作为集体用地上市流转的试点省份;

对于这两条规定,广东省几近100%的“发展商”都进行着集体用地商品房开发。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两条规定是相互矛盾的,要作选择的话,那肯定不会选择第一条。

那这两条规定是相互矛盾的吗?“误读”的话,当然可以理解成相互矛盾。但事实上一点都不矛盾:所谓广东省是特例、是试点,是指广东省可以将集体用地先收为国有土地再进行商品房开发。

而我们的“发展商”误读了,他们把转化为国有土地这个环节给省略了。

大凡对于众人的“误读”,我们的各级政府总是这么大度,虽感无奈,但值得谅解!

三、对于地方政府的“熟视无睹”,建设部颇感无奈

有“发展商”的误读,便有地方政府的“无睹”。

央视热播小产权问题后,东莞有记者走访相关部门领导,问及东莞的集资房是否合法,这位领导表示,对于东莞集资房开发的每一个环节(包括立项、建造、买卖),政府都无法明确某个部门对其进行监管。

感谢这位领导,他是一位实事求是的领导。

“发展商”可以“误读”国家条文,但政府机构人员是不会也不可能误读的,他们之所以听由集体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是因为政府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去管理这个问题,所以他们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视而不见、熟视无睹。

如此看来,小产权房让大建设部感到无奈又何怪之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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