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法律思想(一)


孔子法律思想是长期占统治地位的中国封建法制的主导思想。它是夏、商、周以来统治经验的总结、继承和发展,是历史证明最有利于维护封建政治、经济统治的一种意识形态。

    在法制建设上,孔子主张继承和发展并重。认为"有损有益"是法制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指出"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为政》)。

    在德刑关系上,孔子主张德刑相辅,德优于刑。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备,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因为,刑只能从外部施加威慑,而德却能培育人的内在优良品质。所以"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论语.学而》)。但人人可以教化,不等于人人都能从化,对那些教而不化,犯上作乱者,则须用刑,据《孔子家语.刑政》:"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大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

    在诉讼折狱上,孔子主张"无讼"。子路可以"片言折狱",孔子则认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因为"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见《论语集注》范氏曰)。使民无讼,是强调德政的必然要求,也是所要达到的最高理想。

    在施用刑罚上,孔子主张"刑中",即刑罚得当,不枉不纵。这就首先须要正名,也就是要概念明确,什么叫犯罪,犯什么罪,危害程度大小,然后才能正确的使用刑罚,刑当其罪。否则,"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而"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在杀人问题上,孔子主张"先教后诛"。一般情况下孔子反对杀人。如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他回答说:"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论语.颜渊》)。他认为"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矣语.子路》),杀人总不是善政。对于经过教化而不改其恶者,再判死刑。他把"不教而杀"称之为"虐",列为四种恶政之首(《论语.尧曰》)。这是因为"上失之,下杀之,""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罪不在民故也"(《荀子.宥坐》引孔子语)。
       
    除上述思想为后世封建法典采用为指导原则外,"父子相隐"思想也一直实行到封建王朝的终结。这一思想原则后世发展为"亲亲相隐不为罪"。即父子之间有人犯了罪,可以互相隐瞒,不算包庇罪,不受法律制裁。这来源于孔子与叶公的一段对话:"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这也是孔子德治刑辅思想的必然反映。但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忠大于孝,君重于亲。像偷一只羊之类的一般犯罪是可以互相隐瞒的,但如遇弑君等大逆不道的犯罪,就不能容许。不但不能容许,而且提倡"大义灭亲"。《左传.隐公四年》载:石厚参与州吁弑君其君桓公,其父石碏使人杀了石厚,孔子便称赞说:"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父子相隐"与"大义灭亲",都是后世封建刑律的重要原则和内容,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