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项目融资一般有以下几种模式模式:
一是看中地块之后,会进行前期详细的研究,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战略合作伙伴,在成立项目公司之后会与主力店商户,次主力店商户及品牌商户进行依次谈判签约,交纳保证金,这是在项目开发之前强有力的速效渠道之一。
第二条融资渠道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与否,决定是否与海外房产信托基金合作开发。
第三条融资渠道是商铺按揭或抵押套现,将自己的资金或项目抵押贷款,套现进行经营的周转或开发新项目。
第四条融资渠道是商业抵押贷款和定期抵押贷款。这是提供给房地产项目的,区别在于还款方式有区别,比如先还利息,有宽限期后,开始还本金,这样可以减低还款压力。
第五条融资渠道是建筑贷款和开发贷款。这是新推行的模式。产权方面,目前外资银行对于长期的贷款需要物业的产权证,但是建筑贷款。只需要初级证就可以。
在房地产公司与信托公司结合问题上,首要是"安全性",拿出什么作为担保,让投资者感觉安全,信托公司和稳健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其次是"收益性",项目的可行性、发展空间、市场前景等,都关系到项目的盈利性。最后是"流动性",这完美地体现了金融产品的特点。买卖是双方自愿的,投资者可以获得多少盈利,
关系到融资是否成功。
特大型商业项目融资模式:
针对特大型商业项目的融资,除采用上述融资渠道外,会进一步视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渠道的融资模式,具体操作为:
第一步是首先在资木市场上寻求一些陷入亏损的上市公司B,然后通过控股集团下属公司A控制上市公司B。当找到合适的开发项目时,在地产开发企业的控制下,A与B共同出资成立地产项目公司C。
项目启动初期由上市公司承担大部分成本及风险。一般的方法是,在项目启动之初,上市公司B持有C的绝大部分股权;A仅占小股。
接下来,公司C预付土地出让金,获得"四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模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成立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D。
按照2003年央行出台的121号文件规定,预付的土地出让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但实际操作中,公司C预付的土地出让金通常来自于银行的贷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而通常只需先期投入总投资额的30",即可启动项目,滚动发展。其中,土地出让金占相当大的比重,一般会占到总投资额的10%-30%。
在预付了土地出让金,取得"四证"后,公司D即可申请银行开发贷款,用于设计规划等项目费用,一般由其母公司C或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并垫资施工费用,而垫资施工往往是建筑施工企业中标的主要条件。其中,建筑安装企业垫资数量视施工进度而异,一般,在项目完成时,垫资数量可能占到建筑安装成本的50%。由于上市公司对C公司绝对控股并成为资金的主要来源,因而承担着大部分成本及风险。而这部分风险其实又由银行来承担。
第二步,回笼预售款前后,摊薄上市公司所持股权。按照原政策规定,必须在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完成2/3后才能进入销售阶段,对购房者才可以放按揭贷款。但在实际运作中,往往刚刚兴建甚至在规划阶段就开始预售,预售资金用于后期项目建设等。(但会计上这部分收入并不能入帐,所以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反映不出来这一块)。
在预售后不久,公司A即开始幅度增资,其追加资金则可能利用预售恢入,即A以其他资金(大多是银行贷款)追加投资,取得对公司C的绝对控投地位。增资完后,再把预售款转到公司A;被A控制的上市公司B却不追加投资,其股权被稀释,只能获得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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