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非法拆迁 居民合法权益谁保护?


  安居乐业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基本愿望,因而也就往往是人们最强烈的愿望。唐代诗人杜甫“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诗圣一千多年前的感叹,今天听来依然远不陌生,君不见神州大地几乎无处不在起大厦立高楼,又何止千万间?然而这大众瞩目之下的东西好似尤物,带给老百姓更多的是种种兴叹!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杨俊龄女士向记者反映了自家的房产被非法拆迁,几年来,自己为维护合法权益陷入诉讼之苦。

  2001年4月21日,广厦公司非法拆房时,我在现场发现并提出抗议,拆迁办郝同志说:“这两天我比较忙,过两天订过协议再拆,再拆我负责”,当我来签订协议时发现受骗上当,我家房屋已被拆除。

  2001年4月22日,南京广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房产开发企业,超过拆迁期限三个以上,在未通知亦未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违法拆除了我合法房产,在此期间,我一直和广厦就产权置换进行交涉,可至今未与我达成妥善的安置协议。

  2003年1月5日,杨俊龄女士以违法拆迁,将广厦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

  2003年4月7日,鼓楼法院判决:产权置换补偿款、区位补偿款、过度费、搬家费、搬家奖励费以及定附属物补偿费均应按照相关规定或双方约定计算。由于被告广厦公司在房屋交接时没有记录定附属物的质地等级,现房屋已被拆除,无法进行核实,该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故本院按照相关规定中的最高标准给予原告补偿,没有规定标准的参照市场价格计算,判决广厦公司赔偿合计14.8000余元。

  杨俊龄认为:判决不难看出,最为原告关心的自身权利“质地等级”等还未交接妥当,仅此一处判决就充分说明,双方从未谈过任何补偿协议。

  2003年4月15日,杨俊龄对鼓楼法院判决不服,提交民事上诉状,请求南京市中院重新审理,依法撤销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广厦公司非法拆迁行为已构成了对我合法财产的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2003年7月28日,南京市中院作出(2003)宁民四终字第447号民事裁定,撤消鼓楼区法院(2003)鼓民三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驳回杨俊龄的起诉。

  2003年8月2日,我向南京市房产局申请裁决。

  2003年9月12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作出宁房裁字(2003)第1584号《不予立案受理拆迁裁决通知书》,裁决理由:广厦公司在未与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我所住房屋拆除,此案系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房屋拆迁裁决的受理范围。如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3年9月20日,我先后三次向鼓楼区法院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2003年10月7日,我无可奈何搬进了广厦公司新建门面房内,此址原为我家房产地块(现土地使用证、产权证均在我手中)。

  2005年6月6日,广厦公司向南京市房产局申请裁决。

  2005年8月8日,南京市房产局作出《函告》,内容为:你公司与杨俊龄之间的争议已于2003年9月12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且你方申请裁决时已超过拆迁期限,房屋业已灭失,本局决定不再受理。

  2005年9月7日,广厦公司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南京市房产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2005年9月27日,鼓楼区法院行政判决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对杨俊龄的拆迁裁决申请决定不予立案受理显属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杨俊龄认为:南京市房产局作出1584号文书是针对受害人而言,是正确的,且时效期只有三个月,房产局将1584号裁决文书送不送达广厦公司与本人无关。我与广厦公司不存在拆迁与被拆迁人关系,侵权行为应属法院受理,若广厦公司有权自行拆房,还要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拆迁期限干什么?若裁决部门什么问题都能裁决,2要法院干什么?鼓楼区法院随意撤消1584号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2005年12月,广厦公司向南京市房产局再次申请房屋拆迁裁决。

  2006年9月15日,南京市房产局作出宁房裁字(2006)第042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此次裁决支持了广厦公司提供三类地区二级区位、面积比我原面积小5平米,而且是小区内私家停车库,不属于门面房。

  杨俊龄说:我被拆迁的门面房属于一类地区、一级区位,所以我无法接受南京市房产局作出第042号二次裁决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效力,我认为市房产局违反法律规定,此次裁决是在鼓楼区法院逼迫之下才作出的。

  2006年10月7日,杨俊龄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第042号裁决。

  2007年4月11日,鼓楼区法院作出(2006)鼓行初字第9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杨俊龄的诉讼请求。

  2007年4月22日,杨俊龄向南京市中院提起行政上诉。

  2007年6月12日,南京市中院作出(2007)宁行终字第7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俊龄说:房屋被非法拆除以后,我曾多次找到广厦公司领导协商产权置换,就地回迁。

  2003年12月,南京广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田喆答应说:“等21栋店面房建好后,让你优先选择一间。

  2003年10月7日,我住进广厦新建店房后,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广厦公司法律顾问冯松龄及他的女儿冯露先后到过天福园73号向我了解情况。我回答:广厦违法侵权拆去我店房,至今未赔偿,我进住是有前因后果,他们听后就离开了。

  2003年11月28日,冯露明知此房为广厦公司产权与杨俊龄产权未确定情况下,依然与广厦公司正式签订了购房协议。

  2004年9月12日、11月22日,冯露领取了诉争房土地证及产权证。

  2004年12月20日,冯露向鼓楼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俊龄迁出诉争房。

  2007年5月28日,鼓楼区法院作出(2005)鼓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俊龄于三十日内迁出天福园20栋73号房屋。

  2007年6月12日,杨俊龄向南京市中院提出上诉。

  2007年7月23日,南京市中院作出(2007)宁民四终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原来身体健康,但是后来由于我房被违法拆除,近7年来未得到合理解决,造成思想负担过重,严重失眠,头疼头昏,并引起脑血管痉挛,导致脑供血不足,曾住鼓楼医院治疗三次费用7000多元,今后医疗费用还在继续增加。广厦公司的违法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由于广厦把房屋恶意出售给冯露,又造成了我二次被侵害,增加了诉讼之苦,并给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1584号裁决文书被鼓楼区法院撤消以后,程序已至江苏省高院,现已立案三个多月,但没有具体的承办法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请求上级司法机关依法撤消原有的行政错误判决,免除作为弱势群体的诉讼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