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赖帐户欠巨款 入室抢劫杀债主


   头部凹下一个明显深坑的受害人钟巢,拿着他和妻子张琼被凶手打昏死过去时穿在身上的一堆血衣摆放在路面上,讲述那一生难忘的时刻

   入室抢劫的张文光,认为自己欠钟巢、张琼夫妻的巨款已无力偿还,随即下毒手,本以为被害人身亡,将拖欠钟家借条、房产证全部拿走,在逃跑昆明途中被抓获。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二审改为死缓。
   家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潭路的药品经营户钟巢、张琼夫妻二人说:“做梦也想不到,张文光会对他们暗下毒手”。
   张文光,个体驾驶员,贵州省普定县人,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好心借款 惹杀身祸

   2005年6月6日,张文光在街上碰到两名狐朋狗友,三人谋划一起去抢劫钟巢家,第二天,三人来到钟家后,因人太多未敢下手,9日凌晨1时零6分,张文光用准备好的羊交锤向钟巢、张琼夫妻连施数锤,罪犯误以钟巢夫妇俩已死亡,取走欠条和房产证连夜逃跑。
   截止2004年3月至案发时,张文光因买车陆续分四次从钟家借走18.5万元,并将房产做为抵押,每次借钱时他都千恩万谢,由于平常张文光爱赌如命,身感无力偿还这笔债务,于是他想到了杀人灭口。
   据受害人张琼讲:“6月9日凌晨,丈夫已经睡觉,自己在打扫卫生,突然接到张文光电话,说来还钱,叫我准备好作抵押的房产证和借条。我当即问他为何不白天来”。张文光说:“车子正好停在附近,虽然晚了,但是为了方便还是来了”。我随后打开门,张文光进屋后说他身体不舒服,要吃药,我就给他拿了药并倒上开水,之后,张文光又提出妻子有胃病要买胃药,二人正在说话之际,哪想到张文光从背后一锤下去把我打晕过去。也不知道什么时间才苏醒过来,我急忙叫丈夫,却无人应答,待我慢慢爬入卧室,发现丈夫满身是血躺在床上,他用微弱的声音告诉我:“被抢了”。我当时看见屋内床面、墙上、地下到处是血迹,就立即拿起电话拨打了“110”、“120”及女儿家的电话”。
   钟巢夫妻被伤害后,分别住院抢救19天、12天,二人生命转危为安,却留下终身残疾。
   6月10日晚21时,抢劫杀人犯张文光在逃往昆明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11日被刑事拘留。
   罪犯张文光在公安机关交待说:因还不起欠钟巢夫妻借款,即预谋抢回其抵押借款的房产证和借条。随后带着铁锤于9日凌晨1时左右向钟巢夫妻下毒手,对准钟巢及妻子头部猛砸几锤。接着从卧室内搜出用作抵押借款的房产证和借条逃离现场,后撕毁借条将房产证交给妻子唐英后出逃。
   2005年10月18日,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起诉字(2005)第85号起诉书向安顺市中院提起公诉。

安顺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作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2005年11月3日,安顺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作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活体检验及文证审查伤残评定报告》分析结论认为:1、钟巢之损伤属于八级伤残。2、张琼之损伤属于十级伤残。

   一审判死 二审改缓

   2005年12月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安市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利手段入户强行取回其用作抵押借款的房产证和借条,致二人重伤并意图毁证灭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张文光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钟巢、张琼造成的经济客观存在,对二被害人主张的医疗费、鉴定费和误工费据实判赔;所主张的营养费和伤残赔偿金按相关规定赔偿;所主张的交通费酌情判赔所主张的18.5万元借款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可另行起诉。
   被告人张文光归案后虽如实交待了其犯罪事实,但其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应予严惩,判决被告人张文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张文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巢、张琼医疗费14349.82元、误工费6500元、营养费465元、交通费300元、法医鉴定费600元、伤残赔偿金43824元,共计66038.82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罪犯张文光不服一审刑事判决部分,向贵州省高院提出上诉。
   2006年4月7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张文光被抓获后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二被害人的伤残等级较低,后果不属特别严重,对张文光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所提“张文光是否属于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的意见和上诉人张文光及辩护人所提相应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二)项及《刑法》第263条第(一)、(四)、(五)项、第57条第一款、第48条的规定,判决张文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6年12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安市执字第20—1号《民事裁定书》,法院依据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安市刑二初字第25号形式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6月向执行人张文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钟巢、张琼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伤残赔偿费,共计人民币66038.82元,但被执行人张文光未履行赔偿义务。

   执行赔偿 屡生变故

   法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文光落户的贵GB8048王牌中型货车一辆,接着,案外人侯徳发、张文进提出异议,称该车是在被执行人张文光犯罪之前,以65600元向其购买的,因其犯罪被抓,该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愿提供20000元作为担保。根据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及20000元作为担保金,待对该案的贵GB8048号货车买卖关系是否成立查实后再作认定。裁定(2005)安市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钟巢、张琼对贵州省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市执字第20-1号。(2005)安市刑二初字第25号附带民事赔偿部份中止执行不服,认为:实属枉法裁定,随即请求贵州省高院指令执行监督这一久拖不决,久执不决的问题。
   钟巢说:“法院只讲执行程序不求执行实体,犯罪分子仍然在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仍然处于继续受害中,法律在保护谁?

   民事不赔 死刑不死

   2007年3月4日,钟巢、张琼再次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要求依照贵州省高法院(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安顺市中院(2005)安市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张文光拒绝履行已生效的法律判决,实属继续犯罪,对罪犯张文光在死刑缓刑内恶劣表现,请求法院应依法重新审理。
   依据判决,赔偿受害人血债66038.82元,申请给予强制执行。
   依法没收张文光个人全部财产,赔偿抢劫的18.5万元人民币及借条、借款、房产证。
   2007年6月18日,被害人钟巢、张琼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书。
   钟巢说:“罪犯张文光携带铁锤我开的“钟巢药店”处,以归还借款为由进入药店,随后持铁锤分别在前间药店,后间卧室击打我夫妇二人头部数下,后搜出其用作借款抵押的房产证和借条后逃离现场。经抢救及时才脱离生命危险,致使我住院治疗19天,妻子住院治疗12天,共支付医疗费14349.82元。经法医鉴定我八级伤残,妻子十级伤残,均属重伤。
   罪犯张文光入室抢劫,杀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一审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贵州高院却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维护合法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严惩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反而将一审死刑改判死缓,简直是姑息养奸,对造成如此重大、恶劣影响的刑事罪犯从轻处罚,实为纵容犯罪,致使民愤难平!
   张文光犯罪后不如实交待罪行,反而说双方对还款数额有争议才将受害人打伤,事实上其主观上已有抢劫行凶的思想准备,况且罪犯那时根本没能力还款,此说法纯属一派胡言,到受害人家抢劫的前三日,罪犯曾与他人预谋抢劫,那时为抢劫已购买了铁锤,准备行凶用。
   因此,贵州省高院认定罪犯张文光被抓获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实属错误,省高院认定二被害人的伤残等级较低,后果不属特别严重更为错误,难道法律规定非将受害人都杀死才属严重?
   从罪犯张文光主观意识看,罪犯在犯罪过程中多次用铁锤猛击被害人头部(致命部位)目的是杀人灭口,贵州省高院判决中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法官枉法 百姓遭殃

   对民事赔偿方面,执行法官在执行中体现不出正义和良知。
   罪犯的团伙竟用事前通谋转移财产及伪造的证据,在司法执行中作为异议提出,企图永远占有受害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对所谓异议未严格审查和透析,在执行中没有服从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和良知,枉法作出中止执行。
   应扣押的汽车实属罪犯张文光的个人财产,所谓的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证据无法律效力,提供20000元人民币担保65600元价值汽车是违反担保法规定的,不能成立,依法应废止。作为司法机关,对本案罪犯应返回的财产以及以法判决的赔偿,怎么可以说中止执行就中止,明显是执法  不作为,有殉情枉法、徇私枉法之嫌。
   我和妻子强烈要求司法机关依法重新审理此案,依法将张文光判处死刑并及时缉拿他的同伙,依法返还我的合法财产,依法赔偿我的一切经济损失,对以伪造证据谋取钱财者依法严惩,以维护法律之尊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真正履行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责任。


受害人;钟巢,联系电话:0853-3347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