摇动着的经济秩序基石


  经济秩序的基石是什么?信用。
     经济行为简而言之就是交换,则经济秩序就是交换的规则与规则。《西方经济学的终结》曰,交换是在一个时点上发生的所有权互易的一个存量事件。所有权的互易是瞬时完成的,不存在时差,所有权是瞬时结清的,否则就是涉及债务的借贷而非对等的交换了。
     无论是所有权转移的时差带来的债务还是瞬时结清的交换,都是建立在信用二字之上的。交换的瞬时结清是产权理论上的,实际交换过程都不是所有权瞬间完成交换的,要么付款提货,要么货到付款,总有时差。即便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也不做到物理学上的时差为零。那么,如果后交付的一方毁约怎么办?正常的交易又是如何完成的?完全依赖于信用体系的存在。
     近期关于信用的新闻不少。大到公民信用体系的建立之中,小到大学生借贷不还的事件、民工靠律师讨薪后不支付律师费的事件,以及贫困生对捐助人不存感恩之心等等。
     其实,涉及到钱财的经济案件几乎百分之百都是信用出了问题所致的。这一点都不是新闻。算得上新闻的倒是国人对这些事件的态度悄然无息的变化,一反古今中外欠债还钱知恩图报的人类道德行为准则,竟然出了不少为这些失信行为予以辩护的言论;无情无义不是新闻,而转而抱怨资助者因为无人感恩而伤感才是新闻。

     先说说部分大学生借贷不还的事情。有人表示同情的原因是大学生现在毕业就等于失业,不是不还贷款,而是没有还贷能力。把欠债问题和就业问题连在了一起,把自己的责任归于社会对其就业的责任。但是,这不过是强词夺理而已。
     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其实纯属是一个人问题,或者说毕业即失业完全是一个子虚乌有的幌子。所谓的失业,事实上不过是不愿意接受艰苦工作而已。中国有上亿农民都可以进城找到工作养活自己和家人,为何大学生就找不到工作?如果找不到高薪工作就当“啃老族”,就可以欠债不还,那么中国的普通工人、农民、农民工,乃至无收入人群,岂不都可以借贷不还了?
     大家一定听说过父母为了儿女上学拣垃圾赚钱的事情,也知道节衣缩食资助毫不相干的贫困生上学的义举。对比这些感人的事件,任何为欠债不还寻找的理由都不可以成立。某些人的贫困不是物质层面的而还有道德层面的贫困,一些人道德沦丧是一个应该受到社会主流思想谴责的事情,而不是把仁爱、宽容的心态用到为道德沦丧寻找理由方面。对资助贫困生上学的人要有感恩之心,只要一个心意一句话,这总不需要什么经济收入支持吧?和就业不就业还没有关系吧?如果连这种张口举手之劳都做不到,惟人性没落别无它解。

     有人说周立太不应该骂民工,这话就错了!
     首先,周立太骂的是特定的个人,不是“农民工”。周律师说“又一群‘狗日的’跑了”,没有说又一群“民工”跑了。料周律师不会也不敢把民工群体作为对象来谩骂。那么,是谁执意要把一些“狗日的”和“民工”群体划等号?其用心何在?有良心守信用支付周律师费用的民工还是多数嘛。
     其次,欠债不还而且是有能力不还者,挨骂不值得同情和为之辩解。一个社会没有起码的共同行为准则,何谈秩序?何谈和谐?如果弱者丧失良知,“弱”就不是被同情的理由。
     看网络文章,把部分当作整体、把个别当作一般、把自己当作百姓而“主张正义”“打抱不平”的人还真是层出不穷。然而自古就是吏分清贪,民有刁良,不可一概论之以偏概全。人类和其它生物不同之处就在于具有清贪刁良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这种东西。若丧失了这些东西就同禽畜没有两样,谓之“狗日的”也未尝不可。
    周立太骂人事件本身说明了法律体系存在缺陷。农民工问题本来就是中国特色问题。如果法律规定出现欠薪事件如果民工方胜诉,厂商除支付所欠工资外还要支付惩罚性赔偿和规定金额的律师费,使得讨债人不因为此事受到损失,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过去有“警匪一家”之说。现在的运作方式,事实上形成了厂商和讨薪律师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的格局——厂商即便是败诉,也比按时支付工资具有更多的利益所得,而律师因为这种事件的存在得到了受益,厂商实际上就是“周立太”的衣食分母。惟一受损伤的是被欠薪的民工。
     但是,谴责的转嫁不能够成为欠债不还的理由。这些人和不支付他们薪金的厂商同属一类,属“一个德行”。如果要寻找欠债不还的理由,厂商可以说出很多很多拖欠支付工资的理由。厂商尤其是中小企业主常常也是弱势群体,但是这不可以成为拖欠工资(任何劳动者的工资而不单单是农民工)的理由。
     如果被同情被支持的理由仅仅是“弱者”,那么就意味着非弱者就该被拖欠被欺骗被法律所歧视了。

     现代社会就是信用社会,经济社会也是信用社会。既然信用如此重要,信用体系建设也自然重要,但是现在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法却颇值得思虑。
     大家现在涉及到的信用问题,多是来自银行系统的――没有按时交费等等事件都会给我们的信用纪录抹黑。然而,我们有没有考虑到,为何我们的信用要有银行说了算?
     现实中的商业银行,其实就是一个厂商。厂商和居民在交换行为中是对等的私有者,居民和厂商是平等的买卖关系。因此,交换当中的任何一方的信用问题不可以由另一方来确定,而只能够由中立的第三方确定。如果政府被赋予确保社会公平的职能,这个中立的第三方就是政府。
     一个交换合同执行当中出了问题,最终一方把另一方诉上法庭,但是诉讼有胜败之分,不是你说对方违约就算对方违约,恶人先告状的事情是常有的,有没有道理要听法律是如何裁决。
     我们在和银行打交道的过程中经常会有不满和抱怨,也就是说,在我们看来银行自己不守信用的事情也经常发生:单方面巧立名目收费;声称柜员机可以支付一万元但是实际上你就是只能取伍千;在媒体上发一则消息就可以把自定义的小储户给冻结清理了;信用卡的功能说变就变说取消就取消……
     作为厂商,银行系统惟利是图是其本分,居民不愿意接受服务可以在被告知情况下选择不和银行打交道就是了。但是,居民的信用怎么可以由与其有利益冲突的银行说了算?而不是根据居民有没有在法院的败诉纪录来判定?

        我的一位朋友苦于筹集资金无门,怒斥银行为“妓女”,只认钱不认人。话糙理不糙,道出了银行趋利的厂商本性。那么,由惟利是图的银行为居民评定信用等级,犹如由妓女评价男人是否慷慨大方。

     此间美国次贷危机各国央行慷慨向商业银行注资,这种做法不过是告诉大家,政府和央行就是一回事,而央行和所谓的商业银行还是一回事儿。看来,在这个政、银、商一体化的社会中,寄希望于居民信用评估依靠政府而非依靠银行的思路依然存有问题。
     那么,经济秩序何时才能有一个稳定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