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亚里士多德的宪政理念:正义的城邦
简单的说,所谓的宪政理念就是自认为最合乎正义的政权组织方式。亚里士多德在论述其宪政理念的基本逻辑进路是这样的:首先阐明什么是正义,也就是城邦职司分配的正义原则;然后论述在这种正义原则下该如何进行权利分配,即政体。
1、平等的正义观
“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简而言之,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P148亚里士多德对这种关于正义的一般认识是赞同的,但是在这种一般认识背后,人们是存在争议的。寡头派和平民派在主张事物平等上是一致的,只是在平等的含义上有分歧。“寡头派的偏见在‘资财’,他们认为优于资财者就一切都应该优先;平民派的偏见在‘自由身份’,他们认为一事相等则万事也都相等。”P136在这种争议的基础上,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政治领域的关于平等的正义原则。“政治团体的存在并不由于社会生活,而是为了美善的行为。我们就应该依照这个结论建立‘正义’的观念。所以,谁对这种团体所贡献的美善行为最多,按照正义即公平的精神,他就比和他同等为自由人身份、血统或门第更为高贵的人们,或更富裕的人们,具有较为优越的政治品德,就应该在这个城邦中享受较大的一份。” P140“合乎正义的职司分配(政治权利)应该考虑到每一受任人的才德或功绩(公民义务)。”P136通俗的说,在亚里士多德的概念中,平等就是要照顾到每个人的贡献,对权力的分配要依据每个人或每部分人的贡献,任何人不能独占,也不允许对任何人施行彻底的剥夺。简而言之,政治权力(权利)人人有份儿。
2、公平的正义观
仔细体味亚里士多德理论意图就会发现,平等和公正并非重合的概念。平等倾向于人人有份,而公正则倾向于“份份为公”,也就是说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要照顾到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
“当一个城邦依据平等原则,由相同身份的人组成政治体系时,公民(城邦组成分子)们自然认为大家应该轮流执掌治理的职司。治理的职司主要是致力于被统治者的利益,所以这些义务应该由大众轮流分担,而统治者作为公民团体中的一员,也附带地获得相同的利益。”P131这本是一个符合自然的制度,但是现实中发生了变态,人们开始损公肥私,争权夺利,官职成了谋私的工具,官员只为自己或者少部分人的利益考虑。
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念是相当强烈的,正宗的政体就是符合平等和公正原则的政体,公正是平等基础上对正义的进一步要求。如果说“平等”观念要求人们不蔑视他人,不自尊自大的话,“公正”观念则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更高要求——大公无私。如果没有了平等,公正仍然会在一定意义上存在,因为奴隶主也偶尔会照顾奴隶的利益;如果没有了公正,平等便不能保存,因为如果大家都只为自己利益着想,那势必导致各人的利益诉求走向极端,也就不可能平等的对待他人。
亚里士多德甚至将公正上升到了决定城邦是否存在的高度:“以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的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到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和偏离。这类政体都是专制的,他们以主人管奴仆的方式施行统治,而城邦却正是自由人组成的团体。”P132“在这些偏离了正宗的政体中,一般公民的公共利益既然不受照顾,那么他们也就不必被称为‘公民’了;如果说他们必须被称为‘公民’,那么他们所在的公务团体或政体就应该照顾到全邦人民的利益。”P133如果没有公正,城邦将不再是城邦,公民也不再是公民。
根据刚刚论述的平等和公正原则,理想的城邦具有至少具有两大特征。一是所有的公民都参与政治过程,一是参与政治过程的所有公民都必须以公共利益为重。
一、亚里士多德的宪政理念:正义的城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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