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李翊就共有制度设计的质疑
李翊提出:A,若分红权随人亡而灭,随人生而有。试问:这部分“灭”的资产计到哪了?而生的资产从何而来?这最大的本质差别是:量化全民资产后还产于民是直接到人与全民资产总效益直接挂钩的。而您的方案类似保险基金的管理又不是按保险规则来。【保险可遗赠 抵押等】此方案与各基金的运作水平极相关。况且,人口的流动性于愈大则地方利益愈难计。B,本案一次分配后,新生人的保障户的钱只能源于长辈的分割或全部赠与或缴纳现金。未来的人均是现13亿的后代,全民所有一劳永逸。总不能总搞这个运动吧!
第一,这部分“灭”的资产计到哪了?而生的资产从何而来?《就李翊全民所有制的方案说说共有制度的有关设计》文中提出:国民基本帐户的权益不能转让,赠与也不能继承,随该国民的出生而配给存在,随该国民的死亡而回收销账。其中配给与回收已经说明消长变化的操作,由于总体上消长平衡可以抵消,差额数字将不会很大。文中第7条提出,而为了实现后期权益的可持续调整,国家国民权益基金总会和地方权益基金将拥有一定比例权益管理甚至经营权。这部分权益不能取自确权的权益,而来自最初成立赋予和之后经营收益,以及政府税收转移支付。国民权益新生和消亡变化将由这部分权益进行市场操作进行调整。
第二,而您的方案类似保险基金的管理又不是按保险规则来。【保险可遗赠 抵押等】此方案与各基金的运作水平极相关。国民权益管理当然不同与保险基金,本质上是全民委托进行资本权益配给管理的一个协调机构,兼附带一些资本市场操作功能以实现后续调整需要。资本营运不是其主要功能,给予权限也没有民间机构一样的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事实上就是按规则奉令进行市场操作而已,所以也就没有对权益基金运作水平的太高要求。其监管主要就是保障权益基金的运作不偏离方向。
第三,人口的流动性于愈大则地方利益愈难计。文中提出:地方权益随人移动,仍为地方权益,转移后,参与所在地新形成权益确权分配。至于地方权益基金,由于涉及到国民的权益移动问题,其确权将不同于国家总会,必须将股份权益直接确权到个人名义下。并将以就业优先于居住的原则进行权益转移调整。这里应该强调一下,总会全民确权资产由于全民统一分配,又没有移动变化因素,所以只要确定总量而没有必要具体到个人名下,只是最后进行权益分配就行了,操作其实十分简单,管理也没有难度,几乎就是电脑敲几下的事。地方权益事实上只需与总会处于同一个系统,地方权益确权到个人名义下的权益必须登录到全国统一的系统,人员的转移管理,其实就是就业登记或是到当地公安部门备案自动调整地区变化而已。全国所有归入国民权益基本帐户的收益必须统一入账国民权益基金总会,由电脑统一分配入账。地方权益基金管理权限只是根据当地发展管理当地的权益调整,做的是数字文章而已。当然其中有涉及地方利益问题,地方可以规定参与当地权益调整的条件,如权益地区所属转入有就业的必须超过一年,没有就业的必须超过两年才能参与本地区新增权益分配等等。这可以实现一定程度上人口流动的调控。
第四,本案一次分配后,新生人的保障户的钱只能源于长辈的分割或全部赠与或缴纳现金。未来的人均是现13亿的后代,全民所有一劳永逸。总不能总搞这个运动吧!共有制度的安排之所以有区别,其设计考虑出发点是不一样的。分配的变化没有一劳永逸的事,就全民所有制方案,一次确权,之后由继承确保,变异交易肯定会发生,那么不用两三代,整个社会的分配肯定会分化。同时寄托于若干家资产经营管理一个是风险大,长期的保障会成问题,二个是费心于管理的效率肯定又是个问题。共有制度的安排将尽量排除这些因素。共有制权益分配立基于国民经济的运作,只受国民经济发展形势影响,而尽量排除人为因素影响。这样的安排,更主要的考虑是为了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需要,因为未来社会的科技高度发达,充分就业的目标是难以实现的,而要稳定的保障社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就必须保障国民的基本的生存和生活。
第五,李翊提出:全民经营性资产不可能都转化为货币,甚至大部不能转化为货币。全民资产及国民经计最终还是靠实体经济支撑的。一个由企业家组成的受全国人大负责的全民资产管理团队是必需的。全民经营性资产不可能都转化为货币,甚至大部不能转化为货币。这一点是事实。向全民确权也不可能是所有的权益,比如国家战略资源等,所以才有规划剔除的前提。另外国有和国家营运还将继续存在。确权也将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集体经济国有化需要逐步推进,国有股份化处理有一个过程,股份上市有一个过程,所以资源货币化、资本化有一个过程,购买上市股份的确权有一个过程。向全民的确权过程是逐步推进的,一步到位就取消财政性社会保障也是不现实的。都有一个转化的过程。只是当确权权益收益足以保障国民的生存和生活才会推进相关取消财政性社会保障和尽量压缩国家经营管理经济的分量。
200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