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土地流转中的不良倾向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对“土地流转”的政策规定更为严格,“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土地制度是城乡统筹、新农村建设的瓶颈,根据现有的土地制度,农村集体土地不能享受国有土地同等的市场地位,难以直接进入一级土地市场,根据现有的征地补偿法,农民和农村在土地非农化增值中受益非常之少,只要集体土地始终不能直接进入一级土地市场,这种经济资源、收入向非农、城市倾斜的格局就难以得到有效扭转。
按现有的财产制度,农民对其房产的权利是不完整的,因为农村的房子不能像城市居民的房子一样可以在房地产市场上自由买卖。这样的制度不公给农民带来的损失也是显著的。首先,由于农村房子不能自由交易,农民不能用之抵押贷款,限制着农民的创业能力和发展机会。其次,农民不能从房子交易中实现更大的利益,阻碍了农民的自由流动。最后,农民还被限制了盖房子的权利,一户只有“一宅”,而城市居民可以有许多“宅”。为什么同样是中国公民而会有如此不公呢?对农村房子可以买卖便会导致大批农民成为城市“流民”的担心,显然低估了农民的理性决策能力,更漠视了农民的基本权利。
近年来,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为重点的各项改革不断深化,实行以农村税费改革为核心的国民收入分配关系改革,扭转了长期以来农民负担过重的局面;实行以促进农村上层建筑变革为核心的农村综合改革,着力解决农村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深层次问题;推进城乡户籍、就业、财税、金融、社保等方面改革,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加快形成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推进土地管理和使用制度改革,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在有条件的地方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些都为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土地流转能够有效改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激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经营提供广阔空间。而规模经营也利于改善农业的标准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
土地流转将开启城乡一体化的新路径。一方面通过适当的集中与合理的土地置换,可以避免农村居民点过于分散的住房方式所造成的土地浪费,推进新农村建设并化解耕地红线失守的尴尬;另一方面“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有利于提高农民非农转移的稳定性,从而有利于弱化城乡二元体制并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此外,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是农村金融服务严重滞后,而宅基地及其建筑物的流转和抵押,无疑会有力推进农村金融及农村土地的资本化与市场化。
警惕急躁冒进 求进更要讲“稳” , 一是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使得土地流转不能过快。在我国,土地对农民兼有生产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当农民非农就业能力低时,种地仍然是农民谋生的首选之计。 二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不稳,使得土地流转不能操之过急。 三是农业特色产业少,带动力不强,使得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程度不高。四是农业生产投资量大,农作物生长周期长,见效慢,农业规模经营缺乏好的项目支撑,也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步伐。
警惕基层政府权力惯性 确保农民权利是核心 , 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后,很多专家指出,中国农村经济改革多年徘徊停滞,土地权归属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地方政府不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享有太多裁量权,因为单个的农民根本无法与地方政府的规模经营冲动对抗。囿于目前的政绩评价惯性,一些地方政府会不会强制农民进行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将开启城乡一体化的新路径。
警惕土地流转中的不良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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