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引导基金如何与民资创投合作?


  西方的“有限合伙人”概念(长期投资,不参与管理,利益分成),在中国尚未得到实践,但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推动下,许多政府部门(包括省级、市级,高科技园区等)着手建设引导基金,以引导和发展创投产业,故成为一股目前可行的LP基金来源。 尤其是早期项目投资链条薄弱,政府应需拿出对应的引导基金和民资共同组建专注早期项目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世界上通过政府直接出资带动创业投资发展成功的国家仅有以色列、瑞典等少数国家。因为创业投资作为一种高度市场化的创新金融工具,与政府的职能与能力是极不匹配。不要什么都想做。尤其是早期的,你更把控不了,但又是最需要完善这个环节,因此就必须办好。笔者以自己浅薄职业经验提出:政府引导基金与民资结合组建“新创投”的三款模式,以便与诸公探讨交流。

   模式一 (LP加GP)

  政府单位除出钱投资LP基金外,也依投资比例参股管理公司(GP)的设立,使GP变成一个合资公司(“小国资”+“大民资”),由双方合营,较深度介入基金的管理及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的收益来自三个方面:1、作为LP的投资收益;2、管理分红;3、按出资额计算的管理费;4、参股管理公司的股本增值;

   模式二 (参与最终投资决策)

  政府单位不参与GP的设立及运营,但派员加入投资顾问委员会,参与最终投资决策。 其目的主要是对基金管理者进行监督,起到制衡作用。不过投资顾问委员会没有实质上的权利,即便提出不同意见,GP仍然可以合法地进行投资。但在实践中,由于GP依赖政府基金后续资本支持,因此会尊重派员的意见。从整个合伙制pe业态的发展趋势来看,LP通过合伙协议所获得权力越来越大了;

   模式三 (不参与投资决策)

  比较类似西方通行的LP角色,不参与决策,也不限定投资地域,仅要求基金及管理公司须设在当地。

 (也可在新组建的创业投资公司设立党组,以确保“政治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