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能否罚出山西安全生产的大好局面?


20万,能否罚出山西安全生产的大好局面?

本报记者  费建法

1222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依据将从200811日起施行的这个条例,领导失职酿成安全事故,可撤职或给予最高20万元的处罚,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山西当地媒体称,漠视安全生产者,今后日子会很难过。

但也有人以为不然,质疑“20万能否罚出安全生产大好局面”?

我们不妨从该条例的具体规定看起: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或由安监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受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受到刑事处罚和处分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不难看出,这里所谓的领导,不过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那么,对一个企业来说,除非是国有企业,所谓的撤职才有一定的“政治前途”意义;对私人投资企业来说,老板还是老板,大不了换个“矿长”之类管理人员而已。而对所有的安全生产隐患颇多的企业来说,20万元的罚款,不过九牛之一毛,不过挠挠痒痒而已。

对山西来说,安全生产隐患最多的企业,主体还是矿山企业;矿山企业中,煤矿无疑是最主要的组成部分。煤矿主之所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冒着很大的风险违反有关安全规定进行生产,丰厚的商业利润无疑是最大的促动力;而按有关规定投资安全生产设施,巨大的前期投资,无疑是其难以实现的最大障碍。

    对此,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体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又是一个20万元罚款,又是一个以罚代管的典型做法。

而依此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做出了处罚,就不存在失职、渎职的行为,他们没有不履行监管职责,也没有不予查处,那么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审批、监管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行为,如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推迟、漏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等等,条例规定一律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也很容易流于形式,甚至成为一纸空文。

其实,该条例也指出了根治安全隐患的办法,那就是“不安全企业就要关闭”。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安监部门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由安监部门依法报请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决定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问题又兜了回来,那就是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否落实到位。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能否得到落实,是法制社会的共同问题,也是山西能否营造出安全生产的大好局面的关键。死亡105人的洪洞瑞之源煤矿、今年328日重大瓦斯爆炸致26人遇难的尧都区余家岭煤矿、今年55日特大瓦斯爆炸致28人遇难的蒲邓煤矿事故,都存在“六证齐全”却“五毒俱全”的事实,至少应该使我们明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原则的切实落实,才是安全的关键。

而继2004山西率先实施煤矿死亡一人赔偿20万元的举措后,该省20058月再次拟出台规定,对非法违法煤矿造成的死亡事故,除对死亡职工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一人还要给予100万元的经济处罚。同年12月,河南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决定对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造成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然而,山西和河南一样,矿难仍在不时地上演,而政府部门也难逃脱以罚代管的嫌疑。

显然,靠罚款不能罚出一个安全生产的大好局面,这应该是一个不再有争议的结论;而如何杜绝以罚代管,也是立法者应该好好考虑的一个问题。

 

                                                       费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