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
经济租用房体现住房保障新思路
王子鹏
近日,有消息称,包括北京在内的多个城市正在研究一种“经济租用房”方案,以期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看,经济租用房显然含有经济适用房的基因,但从经济适用房到经济租用房,则不仅是产品形态的变化,更体现了政府提供住房保障的新思路。
经济租用房和经济适用房面对的实际都是中等收入家庭,经济适用房从“中低收入者”变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只不过是去年8月“24号文”之后的事情。在此之前,经济适用房主要是面向中低收入者,但显然中等收入者在购买能力等方面更有竞争优势。由于经济适用房建筑本身的高标准和转手倒卖的高利润,甚至引发了开着宝马住经济适用房、倒卖房号等弊端,经济适用房制度不改革,基本已经没有出路。经济租用房,显然是经济适用房制度改革的路径之一。
经济租用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产权分配的不同。经济适用房从完全产权到有限产权,仍然是一种基于产权的政府补贴方式,等于政府帮助购房者购买了产权,或者称政府赠与或补助了部分产权。这种补贴方式,对社会公众而言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公平性。政府补贴应该给与那些最需要补贴的群体,或者说最困难的群体应该得到最多的补贴份额。但是根据住宅保障的“三条线”,最困难的城市低收入者只能得到没有产权的“廉租房”,而中等或中低收入者却获得了政府补贴的产权,仅仅从制度设计上,就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倒挂现象。
对政府部门而言,经济适用房更是一种不可持续的住房保障形式。任何一种社会保障形式,都需要积累和可持续发展,比如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都有一个积累的过程,运作得好,甚至可以盈利。但经济适用房不同,它相当于政府把应得的土地收益作为补贴,一次性地转移给了购房者,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积累为零。因此,政府永远都需要大量投入,并且投入永远跟不上需求的脚步。
从住房保障的本质上看,住房保障只能解决居住问题,并且是在一定时期内的暂时的居住问题。产权不能赠与,只能通过市场去购买。一个现代政府并不是保姆型,而是服务型,既要通过对居住困难的保障维护居住的权利,又要具有相应的手段鼓励公民去通过劳动获取收益,通过市场购买自己的房屋产品,如此,才能公平与效率兼顾。
我们看到,经济租用房这一方案正是这种思路的反映。经济租用房只租不售,政府的投入在这方面可以形成积累,对租住对象的收入限制可以使补助对象不断更新,形成真正的补贴机制。同时,由于无法从产权转移、出租中获益,权利寻租、炒买倒卖等现象将消失或减少。
从某种角度上讲,基于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实际上仍然具有某种“福利性分房”的历史烙印,从经济适用房过渡到经济租用房,可以看做对这种思维沉淀的彻底摈弃。这种思路如果能够得到贯彻和发展,不仅对住房保障本身的建设有利,而且对现代型政府的建设同样具有积极作用。
2008年2月21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