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企所得税讲稿(80)


  44.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减税。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底,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的,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按照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财税[2000]38号、国税发[2001]60号)

  45.新办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为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84号)

  46.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税。从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2000]94号)

  47.科研机构技术收入免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办发[2000]78号)

  48.金融保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0]906号)

  49.老年服务机构免税。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97号)

  50.中储粮财政补贴收入免税。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3号)

  51.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不征税收入。广播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5号)

  (1)财政拨款;

  (2)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3)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4)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52.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税。在2002年底前,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5号)

  53.林业所得收入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