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亏111亿,“败家子”该当何罪?
□ 文 唐朝
2007年9月29日,中国国家级投资机构——注册资本2000亿美元的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正式宣告成立。
中投公司的2000亿美元注册资本是由财政部在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发行1.55万亿元人民币特别国债,然后通过中介机构将发行债券的收入与等额价值的外汇储备互相置换,最后将外汇资产作为资本金注入中投公司。
30亿美元草率投资“黑石”
“全球私人股权投资巨头‘黑石’公布了其2007年四季度财务数据,净利润剧减90%,该公司股票继续跳水,中投入股该集团的30亿美元目前账面只剩下14亿多美元。”(据《21世纪经济报道》)
也就是说,截止4月14日,中投公司在“黑石”这项投资中,已经浮亏16亿美元。笔者按照今天外汇牌价人民币与美元的买入价6.983计算的话,亏损额高达111.728亿人民币。
“我们的每一笔投资都是慎重的,都是经过投资委员会讨论决策商定的。”3月5日,楼继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那么这项投资真的很“慎重”吗?据理宾斯传媒调查得知,2007年,前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出任黑石集团亚洲区总裁后,急于建公立业。当年4月,梁锦松与时任财政部副部长的楼继伟在北京进行了特别磋商。在双方会面21天后的2007年5月20日,在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正式注册成立的情况下,中投公司“迫不及待”地以中国建银投资公司的名义向美国黑石集团投资30亿美元。
2007年6月22日星期五,这家成立于1985年的美国私人股权基金公司黑石集团(Blackstone Group,代码BX)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黑石”上市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股价大涨13.1%。就在中投公司还没来得及高兴,6月25日,也就是“黑石”上市后的第二个交易日,美国国会要求对PE课以高税率的提案令黑石股价在上市后一路走低。自此开始,中投公司试图通过“黑石”IPO获得巨额收益的美梦彻底破灭。
实际上中投公司其他高管对这项投资并不认同,2008年4月2日,中投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汪建熙在香港参加瑞信亚洲投资年会时说:“我们投资了一些IPO,虽然我不是一个钟情于打新股的人,但我的同事老是跟我说,打新股总会赚大钱,不幸的是,我们做的有些IPO股价已经跌破发行价了……在国内,打新股通常被认为是无风险的,我们的确需要时间去学习。”
面对如此高的亏损,我们看看中投公司董事长楼继伟是怎么说的,“中投公司将继续保持原有的投资风格,不在乎短期的账面盈亏。”
国际社会是如何看待中投公司这项投资呢?据美国权威媒体《时代》周刊报道:“黑石以一个膨胀的价格进行了IPO,公司老板STEPHENSCHWARZMAN个人通过IPO获利近5亿美元。自IPO开始,黑石股价大幅下跌,并在最高价把股票抛给接盘者,这些接盘者就包括当时还在筹办中的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50亿美元“拯救”美国次贷危机
在投资“黑石”造成巨开亏之后,中投公司急于挽回损失,2007年12月19日,中投公司购买约50亿美元的摩根士丹利公司发行的一种到期后须转为普通股的可转换股权单位,股权单位全部转换后,中投公司成为摩根士丹利的第二大股东,持有摩根士丹利的股份9.9%。
根据理宾斯传媒调查数据显示,中投公司向摩根士丹利投入50亿美元之前,摩根士丹利刚因深陷次贷风险而减计94了亿美元的资产。我们从中投公司这次投资效果上分析,中投公司的这次“雪中送炭”等于帮助美国“拯救”次贷危机。
自美国爆发次贷危机之后,次贷危机风暴迅速在全球开始蔓延,我国经济也深受影响。温家宝总理3月18日在“总理中外记者招待会”上说:“今年将是我国经济最困难的一年。”我们实在无法相信,此前身为中国财政部副部长和国务院副秘书长的楼继伟不知道中国经济所面临的严峻形式,不懂得用这些从老百姓手里募集来的国债帮助中国经济度过难关。
英国《金融时报》对中投公司的“慷慨”是这样评价的:“这只基金拿出了50亿美元,甚至都忘了索要一个董事会席位作为回报。”
“无论是我们的高管还是其他同事,都缺少经验,想想一边是缺乏投资经验,一边是我们手里却有一大笔钱,这的确很麻烦,但这就是我们面临的境况。”作为中投公司首席风险官,汪建熙的这番话还可以理解为“中投公司的实际决策者根本不懂业务”。
“我们的每一笔投资都是慎重的,都是经过投资委员会讨论决策商定的。”楼继伟的这次公开表态现在可以理解为“无论亏多少,都是投资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应该有由‘集体’承担责任。”
“败家子”该当何罪?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只有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既然“违法要追究”,那我们就看看中投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决策是否违法?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版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必须承认,截止到目前为止,中投公司的这些巨额亏损还只是“浮亏”,我们必须要等这些投资行为产生实际结果后才能盖棺定论,我们才能依法追究当事者的责任。现在笔者要说的是:“是否能让不懂业务的相关负责人引咎辞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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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1日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中共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案宣告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陈良宇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犯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认定陈良宇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新华社)
2008年3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上海社保案”核心人物、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有期徒刑六年,与此前所起诉的受贿罪、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仍被执行有期徒刑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