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喝醉酒出人命看乡村贿选
阮 思 余
目前各地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新的一轮村委会换届选举。基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地方政府的实际作为、村民自治的发展态势、村民的政治参与情况等的不同,各地选举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有些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的老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笔者最近收到的一封农民反映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贿选、喝醉酒出车祸丧命事件,从一些方面折射了目前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贿选现象。以下为信件原文:
反 映情 况
我们是安徽省宿州市墉桥区北阳寨乡村民、现在是村庄合并的时候,我们是三个村合并成一个村,有杨寨村、柳沟村和池湖村合在一起,改为新池湖村。在2008年3月第七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在这换届选举中,我们村出现了许多不正当的风气,为了预选现在是又请吃喝,又发红黄山香烟,有的为了争选票,请吃喝像办喜事一样,在饭店一办就是多少桌,有的则送礼,还有的村庄送大米,有的村庄送红黄山烟,几乎家家户户都发到,这是在3月5号晚上出现的事情。过了
村民曾多次向当地政府反映,村里某些人为了当选村长到处请客送礼的情况,当地政府回话说请客送礼是不违法的,我们管不了。为了当选村长到处请客送礼究竟违不违法?
如此特向上级反映桃园镇,桃北村,为争当选村主任请吃喝,造成有的村民被喝醉,走在206国道上被汽车撞死了三人,现在还没有火化,已经有十几天了。向(应为“像”,笔者注,下同)这样不正之风,歪风邪气,请求上级领导能够速派人来调查一下,即(应为“及”)时杀(应为“刹”)住我们村这股歪风邪气,为我们村选出一个真正有能力又能为村民办实事的好村长。为村民主持公道。
新池湖村大多数村民
素以饮食文化发达的中国人,举凡有事,首推吃饭。选举也不例外。看看我们村民的来信,“请吃喝像办喜事一样”,这是多么隆重、多么喜庆的盛事哟!村民反映,选举前几天,天黑的时候,候选人会派其亲信挨家挨户送大米、香烟之类。农村选举中的“吃”,除了吃饭,就是吃(抽)烟。在农村,抽烟也叫吃烟,所以也属于“吃”的范畴。而且正式选举比预选“吃”的档次明天提高。从市场价10元一包的红装黄山到市场价17元一包的红装皖烟。一般每家派1、2包。真可谓喜气一片啊!
令人震惊的是,我们一些麻木不仁的地方政府及其大员要员的谬论。“请客送礼是不违法的,我们管不了。”这是何等的党性匮乏、政策无知与责任淡漠的表现!已经因为贿选拉票请吃饭喝醉酒出了三条人命案,你们还不清醒?这三条人命或许就是此次拉票贿选的牺牲品。或许将用他们悲壮的亡灵来祭祀某些人得意的胜选!麻木不仁的地方官僚,你们要到什么时候,才将生命当作一回事?你们要到什么时候,才将我们村民合法的民主权利当作一回事?你们要到什么时候,才将中组部、民政部近年来发布的关于严禁贿选拉票行为的通知当回事?
人民网北京
通知进一步指出,“拉票贿选等行为,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和党内民主规则的破坏,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广大干部很有意见,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如不严加整肃,必将影响选人用人的公信度,阻碍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纪检机关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刹住在领导班子换届中拉帮结伙、串联拉票、贿赂选举等歪风,树立清风,弘扬正气。对换届期间特别是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封官许愿、突击提拔干部的,要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记录在案,同时依纪依法严惩。绝不让正派老实的人吃亏,让投机钻营者得逞。”
同时,安徽省的村委会选举办法对贿选亦有规定。《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一)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调查,根据事实和情节,依法处理。经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无论是根据中组部的精神,根据民政部的规定,还是安徽省的选举办法,我们都可以明了这是典型的贿选行为。就算当选也属于无效当选。为什么我们的地方党政要员发出请客送礼不违法这样的高论?难道各省市没有传达中组部和民政部的通知?没有要求各地认真学习、深入贯彻有关禁止、杜绝贿选的精神?诚然,我们也可以反问一句,传达了、学习了、领会了又能怎么样呢?老子他妈的就是不执行、不理睬、不关心你们这一套。恐怕存在痼疾顽症的乡村不用说,没有重大难题的乡村也会有这样的心理在作怪。
其实,针对这样的情况,在经济不发达的村庄,有不少农民去上访、去抗争,去向上级反映类似的问题,只是“有的机关”真的把贿选当回事,把我们村民的要求当回事的,还真不多见。至少从笔者近年来有限地接触一些上访农民的情况来看,我们可以这样说。这也是我们的村组法及其相关法规在当下乡村的一种悲惨遭遇。
如何让我们的村组法及其相关法规真的能够在乡村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中运转起来,严格按照我们的村组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办事,恐怕真是一个不可小觑的问题。时至今日,村组法已经颁布整整十年,相关配套政策法规也接近十年。然而,要将其切实深入落实下去,不折不扣地运转起来,使其成为我们乡村政治运作的制度准则,恐怕尚需时日。
根据目前基层民主的做法,实际上很多省份在村委换届选举上,都主张放权。结果是,相当的大权就交给了乡镇政府。是乡镇政府在主导、组织、策划、完成整个村委的换届选举过程。有提名候选人的地方,从提名候选人到正式选举,基本上都是乡镇政府扮演了关键角色。农民是用选票说话,然而选票之外的东西农民却难以、有些更是无法控制。
比如说,这里提到的贿选问题,谁来认定?如何认定?怎么界定?这些都不是简单的事。有些地方政府管制比较严格,规定不准搞贿选,于是表面上我们看不到贿选,实际上内部暗香浮动。并且村民们已然接受。这些问题就更加复杂。这里既有法律法规本身的问题,也有我们的乡村政治生态的问题,还有我们的党政要员自身是否干净廉洁的问题。
就贿选本身而言,其涉及的难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我们目前的法规政策只是一个定性的表述,有这类的行为的一律算贿选,然而这样的规定不易于操作。其二,在有些地方,贿选蔚然成风,村民已经不将其当回事了。反正谁当村干部对我来说都一样。有贿选,至少我还可以得到一些物质性的实惠。其三,问题还在于,有贿赂选民的,当然还有贿赂地方党政要员的。如果这些党政要员们对于贿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村民们也不怎么去抗争,还不一样了事没有。
更何况,在很多地方,村民们就算花费相当时间、相当精力去上访,最后还是要回到乡镇来解决,还是要由乡镇书记乡长说了算。那不是枉运心机、自寻烦恼么?不幸的话,他们把你直接关起来;幸运一点,给你穿个小鞋。因此,地方干部,主要是县、乡镇干部,尤其是乡镇干部对于贿选的态度、其自身是否干净,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地方的贿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