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
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
经营范围。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
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
别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