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产咋成“鸡肋”
太原新闻网 2005-07-21 10:56 山西商报
地处繁华闹市,却是“将军”把门。
对于兴县的张信父子来说,一个迟到的“公正”,却让他们面临了这样的局面: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却经历了三级法院的5次审判,在
度过漫长的12年之后,本不该有争议的事件有了个“公正”的说法,但却由于多年的纠纷,他拿到手的只是一个体面的说法。7月15日,张信指着那座虽已执行回来、但却几近废弃无人敢住的房子,悲愤地说——
在兴县县城关西关的交叉路口,有一座二层小楼房,牌楼街69号。虽然一身的灰暗显示着它的沧桑,但它独有的建筑风格却显示着它曾经拥有过的辉煌——1990年左右兴县曾有名的山西省新华饭店。
但现在,无处不在的灰尘和遍体的伤痕,使它看起来就像一个遭到遗弃的残疾老人,这座房子有着一个小县城人人皆知的“传奇”经历,以致人们不敢再租用它,虽然它高大气派的身架,仍然是那样的气宇轩昂。
亡主生前四处借债
楼房成了唯一“遗产”
这座楼房是本地人刘明英与丈夫李五则1988年修建的,他们育有四个儿子,其中四儿子当时尚未成年。
因为该楼处于县城大街的交叉路口,于1989年至1991年间开设的山西省新华饭店旅馆,也曾一度赢得了人们的青睐。
令人遗憾的是,房主李五则于1992年3月18日病故,其妻刘明英又到外地与他人同居生活,该楼房就由李五则的四个儿子居住使用。
对李家的四个儿子来说,得到这座楼房却并非一件快乐的事情:当他们还沉浸在父亲亡故的悲痛中时,却和母亲一道被中国农业银行兴县支行、兴县城关信用合作社、兴县康宁信用社三家金融机构和张信父子等9个人告上了法庭,索要债务。
这起讨债官司,说明李五则夫妇曾经四处借钱,由于有那座楼房,这样大的不动产赢得了人们的信任,人们也慨然放贷;但由于经营不善,如今所有的“遗产”也就只有这座楼房,它就成了人们索债的唯一抵偿物,但谁也没想到,这唯一的抵偿物也曾多次被“出卖”、“抵押”:
1989年4月13日,刘明英在兴县城关信用合作社贷款8000元,契约上盖有山西省新华饭店的印章,并载明到期不还由刘明英的楼房担保。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多次要求刘明英及李五则还贷,但二人均以无款为由,至今未还;
1989年5月20日,李五则从兴县城关信用合作社贷款14000元,契约上载明到期不还由李五则的楼房作担保,被告白某为保人,并盖有山西省新华饭店的印章,刘明英也在此契约上签名盖了章。契约签订后,信用社未将抵押物产权凭证收回。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多次要求刘明英及李五则偿还贷款,二人均以无款为由一直未还。贷款契约签定后,信用社一直未找过被告白某,直至1992年初,白某得知李五则病重,多次找到信用社负责人反映,要求信用社将李五则贷款收回,信用社置之不理,因李五则夫妇没钱,因此贷款一直没有收回;
1990年3月、6月、9月,李五则三次向延某贷款2万元、3000元、1.5万元,共3.8万元,因李无力偿还借款,于1990年12月以6万元的价将自己的楼房出卖与延某,并写了卖房草契,立契后延某又给付李五则现款2.2万元,后李五则给延某写了收到买房款陆万元整的收据一张,但李五则既未将楼房交付延某使用,也未将房款退还给他;
1990年农历二月廿五日,刘明英及其夫李五则因开食堂资金不足,向阎某借款6400元,双方约定,1990年农历十二月廿五日归还,如归还不了,愿将两间平板房做抵押。后刘明英及李五则分两次给过阎某150元,尚欠6250元至今未还;
1990年,刘某经营36/47079号吉普车一辆,李五则租用该车,欠刘某出租车费1000元;同年12月8日,刘某将此车以1.3万元卖给李五则,双方约定,至1991年1月底李五则将买车款和租车费共1.4万元全部给付刘某;如不还钱,二层楼房全部由刘某所有,同时李五则给刘某写了欠据一张。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向李五则、刘明英追要,二人均以无款为由未予偿还。
房主借债难偿
只好卖了楼房
虽然这座楼房曾被多次“出卖”、“抵押”,但大多只是口头协议、或仅仅写在了纸上,既没实际交付,也没办过任何手续,只有李家和张信父子的房屋买卖,办理过有关手续,且已经部分交付。而这起房产交易,也是借债难偿的协商结果。
1989年秋,张信与刘明英及其夫李五则协商约定,由张信投资8000元,刘明英和李五则开办烟酒门市,无论盈亏每月给张信分红300元;
张信将8000元投入后,曾领过分红款,后因刘明英、李五则经营亏本,欠张信8个月分红款2400元;1989年腊月到1990年春季,李五则分别向张信之父和张信借款7000元、5500元和225元;经核算,李五则共欠张信23125元。
1990年10月20日,因李五则无力偿还欠款,便与张信协商,将该楼房以5万元卖给张信,同时张信承诺偿还李五则欠王某、冯某款各1万元,房价实为7万元。当日在中间人刘建中、刘志明、执笔人张玉杰参加下,李五则与张信订立了买卖房屋草契,在立契时张信将房产立在儿子名下。
次日,张信又与李五则签订了卖房附带合同书,约定李五则在立约起二年内腾房,二年期间,每月付张信买房款利息700元。哪月付不清,立即腾房,五年以内李五则有钱可以赎回,若相差万数八千也可以赎回。
1991年7月,张信又与李五则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李五则借张信款7万元,张信收李五则房地产契一张,二至五年李回收房契时交张7万元,如到期不回收,房产长期属于张信所有,李不再给张信2万元。后来,张信父子和李五则就到镇上和县里的房产部门办了房产交易税契手续。
双方在交付房产价款中,张信在房产价款中扣除了原欠款23125元。李五则生前欠张某款1000元,欠刘某款3500元,也做了抵顶,由张信负责清偿。后张信给李五则清偿所欠王某款5200元、冯某款1万元,分别给付李五则现款22375元,现还欠王某款4800元。
双方砸坏家具
买房容易腾房难
1992年3月,李五则因病去世。张信就要求李五则的四个儿子腾房。谁知李家兄弟拒不腾房,于是双方爆发了一场“抢房战”。
1993年10月20日,张信要将自己部分家具强行搬入楼内。可李家四兄弟坚决守住房门,不让张信把他的家具搬进去,于是双方以家具为武器展开了“拉锯战”。
争夺阵地的过程中,李家四兄弟将张信的家具扔下了楼,张信也随即将李家兄弟的家具等物也扔下了楼。兴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当即出面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经有关部门鉴定,张信损坏李家四兄弟家具及房内玻璃、门窗等物,价值共为1337.80元,李家四兄弟损坏张信的家具价值为628元。
事后张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张信的诉讼和其他债权人的讨债诉讼并案审理。
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明英及其三个成年儿子均表示,愿意继承李五则的遗产。上述债款均为刘明英之夫李五则生前开办旅馆、饭店、家庭生活所支付,应视为家庭共同债务。李五则去世后遗有楼房一处,应视为李家的家庭共同财产,除此外再无其他共有财产,故应由其财产共有人和遗产继承人刘明英及其四子以其原财产和继承遗产“楼房”变价后,除给未成年的四儿子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外,予以清偿。
中国农业银行兴县支行城关营业所、兴县城关信用社、兴县康宁信用社与刘明英及其夫李五则、其三儿子所签贷款契约有效,贷款中以刘明英、李五则楼房作抵押,但担保的要件不完善,抵押关系不能确定,所贷本金应予全部清偿,利息罚息请求鉴于李家债务过多,不予清偿。
刘明英及其夫李五则(已故)所欠延某、阎某、刘某、白某之债款,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认定,借据中的抵押关系不能成立,这些款项主要用于刘明英家庭共同生产、生活,应以刘明英及其四子共同财产按比例予以清偿。
刘明英之夫李五则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将共有财产楼房出卖于张信父子,但该财产尚未实际交付,买卖关系无效。李家所得价款(现金)37575元应予返还,其余价款与其他债务同以共同财产按比例清偿。
张信强行让李家四兄弟腾房,双方发生争吵,损坏李家部分家具折款1338元,应予赔偿。张信请求李家赔偿损坏家具不予支持。
政府房契难认
“公正”迟到了七年
1994年1月22日,兴县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在本判决生效后,对刘明英及其四子的楼房予以拍卖,所得价款除给未成年四儿子保留生活费8000元外,其余价款全部清偿所欠原告贷款、欠款以及卖房价款。
从李家卖房价款中,分别清偿中国农业银行兴县支行城关营业所贷款本金4000元,兴县城关信用社贷款本金2.2万元,兴县康宁信用社贷款本金7000元。返还张信买房款37575元。剩余款项用于清偿欠延某款6万元、刘某款1.4万元、阎某款6400元、白某款2万元、张信买房款32425元。如款数不足,按比例清偿。
由张信给李家赔偿损坏家具,折款1337.80元。张信不服判决,当即上诉到吕梁中院。1994年8月21日,该院做出的终审判决除将变卖楼房的价款,改判为优先清偿城关信用社贷款本金2.2万元和张信买房款37575元外,还确认了李家赔偿张信家具损失628元。
张信不服,向省高院提出申诉。1995年9月22日,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兴县重审。
但兴县法院却于1997年才重新立案,同年5月12日做出重审一审判决,判决李五则将楼房卖给张信无效,李家四兄弟返还张信房款7万元,张信交还房契,并互赔损坏的家具。
张信拿不到钱,又没了房,就再次提起上诉。然而,这次上诉的判决,却让他等了整整七年。
2004年6月20日,吕梁中院终于做出了再审终审判决。该院审理后认为:
张信父子请求李家四兄弟腾出所占房屋,其前提是张信应当拥有诉争房产的所有权或合法占有权。
李五则因对张信负有债务,将楼房给张信父子,系双方以房产抵顶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债务为李五则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形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有财产抵顶夫妻共同债务,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此协议全面、适当地履行。次日,双方所签卖房附带合同书,系对前一合同的补充,亦为有效合同。
1991年7月,张信与李五则订立的协议,主要约定了李五则在二至五年内享有诉争房产的回收权。该回收权在李五则去世后,可由其继承人享有和行使。但李家四子从一开始诉讼至今均未行使该项权利,应视为其放弃权利。
张信之子于1990年10月26日,即通过兴县人民政府办理了有关买卖、税契登记手续,故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应属张信之子所有,其作为房屋所有人可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因此依法判决:
李家四兄弟在判决送达后六十日内,腾出兴县城关镇南关三段69号楼房,交由张信之子占有。但直到今年5月份,张信才要回了本该属于自己的楼房。
然而面对等了12年才拿回来的破楼,张信一肚子苦水:为打官司,他前后花了10多万元,如今,由于李家四子在当地的名气很大,没人敢租用该房;而且今年5月份执行时,楼房几乎被拆成了空架子。
当年投资7万元,如今却只落了个没人敢住的破房子。张信告诉记者,由于法院对政府的房契不确认,才让他经历了不该有的痛苦;而吕梁中院将二审判决拖了七年,更使他的权益受到损害。他已经向高院提出申诉,要求追究法院的错误和拖延之责,他应该得到因法院的失误,给他带来的所有损失,包括因拖延造成的物价上涨的相应损失。
作者:商报记者 费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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