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在家评建手记(一百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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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在家评建手记(一百五十二)

(人物:刘谷雨(刘咏梅之子,12岁,属鼠)

作者:

一凡《刘咏梅

 

期:2008411

地点:长沙市金地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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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刘咏梅<[email protected]> 18:10:27

康有为

开放分类: 历史物、思想家、名、政治家、教育家

 

 目录

  概况

  生平

  思想

  康有为的赋税思想

  关于康有为的贡献

 

出生:咸丰五1858319 广东南海

逝世:民十六1927331 山东青岛

 

一凡《刘咏梅<[email protected]> 18:11:05

一、康有为对中国宪法发展的贡献

康有为中国第一批探索宪政的 ,他的立宪思想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察。

1 .依宪治国观念的引入。

    戊戌变法以前 ,中国封建制度存长达 40 0 0 ,不可谓没有法 ,也不可谓没有“以法治 ,但是法自君出 ,权尊于法 ;法律作为一种统治工具 ,拘束臣民而不拘束君主 ;引礼入法 ,以家族为本位而维护封建等级制。当西方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相继建立 ,自由、等、博爱等权概念在 1 9世纪末传入中国之时 ,中国仍然是一个皇帝“口含天宪” ,君权至上的社会。康有为第一次提出了包含限制君权意义的法律概念 ,即宪法。他认为家的政体可以分为专制、立宪和共和三种。在专制政体下 ,“一君”与“臣数共治其国 ,而立宪政体则是“君与千百万国民和为一体”。① 因此 ,“宪法”就是“维新之路”。早期出留学或出使海外的中国人 ,也曾经提出应当改革内政、学习西方的政治体制 , 但往往是简单的制度引介 ,没有意识到宪法限制君权、对抗封建专制的作用。自康有为提倡君主立宪以来 ,直至清末立宪 ,虽然历经共和制、帝制以及民主、专制政体之反复 ,历任政府无不以立宪为立之开端 ,无不以宪法记载一政治的基本原则 ,这未尝不应归功于第一代倡导依宪治者。

 

2 .反对专制政体 ,主张君主立宪。

康有为时代以前 ,中国只有朝代更替 ,从无政体之变。自康有为 ,君主专制作为一种政体受到挑康有为反对君主专制政体 ,主张君主立宪。他认为君主权威无限“背几何公理” ,主张“立一议院以行政 ,并民主亦不立。”又说 ,“君臣一伦 ,亦全从立之法而出 ,立之法 ,然后有君臣。今此法权归于众 ,所谓以等之意用立之法者也 ,最有益于道矣。”由此 ,康有为中国明确提出了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立宪理论基础的身份等观。

 

康有为对立宪模式的选择在戊戌变法前后有所变化。戊戌变法以前 ,他提倡集权制的君主立宪 ,类似于本和德。但是戊戌变法之后 ,他提倡虚位君主 ,类似于英国。③ 戊戌变法时期 ,他认为“变法”应“以俄国大彼得之心为心法 ,本明治之政为政法”。前者意在强调自上而下的改革方式 ;后者则指本明治维新后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制。直到 1 90 6《法创兴沿革》中 ,康有为还分析说 ,(尔曼 )之创同时 ,而强弱异形于后 ,这主要是看君权是否能够集中而决定的。④

    有认为 ,康有为在辛亥革命以后仍然提倡君主立宪 ,是反对建立民主共和 ,实际上是维护封建专制。⑤ 笔者以为 ,这种看法是片面的。辛亥革命以后 ,康有为虽然主君主立宪 ,但是所谓虚位君主 ,“是名皇帝 ,实非皇帝” ,君主的权限由宪法规定 ,“宪法全由资政院起草决议 ,则全由民权共和至明” ,并且宪法是“一最上法、最高权”。⑥ 在这一设计当中 ,专制政体下皇帝的立法权、行政权、事权和权都已有名无实 ,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所提倡的君主立宪相比 ,发生了质的变化。虽然他反对革命派的共和政体 ,称民主共和制不适合中国国 ,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 ,民主共和与虚君共和同样是近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表现形式。从宪政发展史的角度看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和宪政肇始于英国 ,主要特征就是确立了式的君主立宪制 ,这种君主立宪制对于封建专制而言无疑是一次历史性的超越 ,直到今天 ,历史意义是不应也无法否认的。因此 ,忽视历史的进程和时代特征而断言康有为辛亥革命后立宪思想的反时代性恰恰本身就忽视了所处的时代特征 ,是一种以今之观念强求于历史物的评价

 

3.提倡权力制衡的政权组织形式。

合议与分权是在传统方面或理性方面对于集权统治进行限制的特别手段。它们共同促成了现代行政管理和立宪政治。⑧ 作为世界宪政史最为恢宏的一幕的法国大革命 ,就曾经明确提出 :“凡分权未确立、权利无保障的家就没有宪法”。康有为很早就从理论上肯定了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理论的合理性。在戊戌变法之前所撰写的《实理公法全书》(1 888 )当中 ,康有为从几何原理出发 ,认为“以互相逆制立法 ,地球古今之 ,无一不在互相逆制之内。”⑨ 他认为 :“以一顺一逆立法 ,凡使地球古今之 ,有彼能逆制 ,不能逆制彼者。……则必有擅权势而作威福者 ,居于 ,所逆制之必苦矣”。⑩ 在代御史宋伯草拟的《变法先后有序 ,乞速奋乾断以救艰危折》中 ,他又具体指出了三权分立的主要内容 :“泰西论政 ,有三权鼎立之义。三权者 ,有议政之官 ,有行政之官 ,有司法之官也。夫之政体 ,之身体也。议政者譬若心思 ,行政者譬为手足 ,司法者譬如耳目 ,各守 ,而后体立事成。” 同时 ,他反对机构设置重叠 ,认为中国之弊“在治地太 ,小官太疏也。”

    宪法中“分权与制衡”原则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最高统治权按类别和职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 ,分别由独立的机关负责 ,同时它们之间又存在制约与衡的关系 ;分权的第二个方面是家结构形式上中央与地方的分权与制衡。从康有为后来的变法实践和政论看 ,他对三权分立专的论述不多。但是 ,他倡导议会政治 ,实际上是分君主之集权 ;提倡地方自治 ,则是主张地方分中央之集权。

 

4.民权思想与政治观。

康有为之前 ,中国虽然有“民本”思想 ,但是却没有民权思想。康有为吸收了西方自由主义的民主观 ,强调公民自治。

    在《身公法书籍目录提要及实理公法全书》中 ,康有为较为系统地提出了自己的民权观。他认为 ,生来 ,同时又充满差异性 ,这些充满差异性的是独立的 ,有自主权 ,应当“以等之意 ,立之法” , 对此进行规范。他不但主张长幼等、朋友平 (治事、论公法 ) ,甚至认为君民之间也是等的。在该书的君臣实理 (引说一条 ) ,他论述道 :“民之立君者 ,以为己之保卫者也。盖又如两有相交之事 ,而另觅一以作中保也。故凡民皆臣 ,而一命之士以上 ,皆可统称为君”。⒁ 把君主比作契约关系中的见证 ,而不是以往以君主为一切社会关系的合法性来源 ,这在当时是一思想进步。

 

以公民自治理论为基础 ,康有为主张实行地方自治。他认为 :中国地方之病在于官代民治 ,而不听民自治” ,“立法之意但以为 ,非以为民 ,但求不乱 ,非以求治。…… (因此 )官而无小官 ,官而无乡官 ,政而无民政 ,有代治而无自治”。康有为所主张的地方自治 ,类似于“古者之封建也” ,“但古者 ,乱世封建其 ,则有世及自私争之患 ,此所以不可行也。今者升平封建其 ,听民自治 ,听众公议 ,人人自谋公益 ,则地利 ,进……”。他还提出了具体的参照系 ,即“因乡邑之旧俗而采英德法之制” ,以“万人以上地十里者为一局 ,或名曰邑 ,……” 等具体设计。在当时 ,地方自治的提出是与中国传统一统家结构形式相对立的。地方自治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减轻中央负担 ,并且在促进地方政治清明的同时形成对中央行政的牵制力量。不但如此 ,地方自治的基础是民治 ,这与中国历代的割据式自治或绅权和族权维持下的地方自治具有质的区别。从中国的法律和行政管理的传统 ,维持家秩序的规范当中不乏“治官之法”⒃ 和地方规范 ,然而出发点乃是“治民”而非“民治”。以“民治”为目标的地方自治始自康有为为代表的戊戌变法派的启蒙。

需要指出的是 ,康有为虽然提倡地方自治 ,却始终反对联省自治 ,维护单一制的家结构形式。 1920 ,阀混 ,各地方纷纷独立 ,美国、德实行联邦制而富强 ,提出联省自治的理论。对此 ,康有为十分清醒地认识到 ,美国、德之所以实行联邦制在于之前 ,本为“久远分立之邦” ,实行联邦制恰恰是为了统一。而中国自汉以后 2000 ,皆以统一立 ,采联省自治 ,实则分邦裂土 ,“非自治而冒名自治” ,实则阀专制、“只有割据之 ,而民治无自而生 ,阀未除 ,自治二字不必假用”。⒄ 康有为的这一论点的正确性后来为中国历史的发展所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