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李某在甲商场购买了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后一经使用,发现该加工机只有一种功能,便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说:“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使用性能做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顾客应当向厂家要求索赔,商场没有责任”。问题:顾客可否要求商场退货?为什么?
解答:顾客可以要求商场退货,理由如下:
(1)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因此,商场应当向顾客李某提供有关“多功能食品加工机”的真实信息。商场未就“多功能食品加工机”的宣传引人误解,却未加说明,侵犯了顾客李某的知情权,也是一种欺诈行为,顾客李某有权向商场索赔,并获得双倍赔偿。
(2)商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因此,顾客李某合法权益受到商场侵害,商场作为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商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该加工机的生产厂家索赔。
解答:顾客可以要求商场退货,理由如下:
(1)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因此,商场应当向顾客李某提供有关“多功能食品加工机”的真实信息。商场未就“多功能食品加工机”的宣传引人误解,却未加说明,侵犯了顾客李某的知情权,也是一种欺诈行为,顾客李某有权向商场索赔,并获得双倍赔偿。
(2)商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因此,顾客李某合法权益受到商场侵害,商场作为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商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该加工机的生产厂家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