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费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就是大家常说的“税收协定优先”。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费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就是大家常说的“税收协定优先”。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