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自然经济或家长制经济的封闭、孤立、自给自足截然不同,商品市场经济显然是一种开放的、交往的、生产者消费者相为依存的和具有无限辐射与扩张趋势的经济类型。它的出现,得以使自然经济中的劳动者破天荒冲破了血缘、乡缘为中心的活动半径,借着商品的交换关系而走向社会交往的新天地。借着商品交换关系进入人们,展示了新的面貌,逐渐脱去其家长制经济中囿于宗教血缘关系的依附身份而获得了经济活动中的独立人格。他是其财产的主人,同时又是利益与风险的承担者,它的决策和劳动投入直接关乎他自己的生死存亡。这是由商品经济的竞争性决定的,这意味着“人的依赖关系”的彻底瓦解和个人经济权利的真正获得。通过商品的交换活动,人的思维开阔了。高度社会化的人所进行的主要是横向比较学习模仿,其心态是开放的、进取的、冒险的、开拓的。
(1)经济地位与人格的独立就必然蕴含着人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的平等和自由的地位与权利。商品经济的发展完全是以等价交换为原则的,“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它从根本上否定了血缘、门第、权力、地域、民族、国家、宗教之间的差别,而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交换的惟一尺度。一个帝王和一个平民购买同一商品,在这一交换中表现的是价格关系而决非身份差别;同样,生产者之间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也是平等的,不管在生产手段与能力上有多大区别,在其商品经由市场接受消费者的选择这一点上是铁定一致的;而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出售和购买两方也绝非强迫关系,在交换中两者自始至终都必须依循平等与自愿的原则。(2)与平等同在的,还有经济人格独立中包含的自由权利。商品经济显然是与人之需求本能完全吻合的经济形式,利益需求成为市场主体追求的主要目标。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试图以精确的计算、最佳的决策、以最小投入获得最大利益。然而商品竞争市场从来都是冒险家的乐园,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内在矛盾性、经济活动和决策后果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商品经济是一种风险经济。商品带着风险来到世间,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使风险的领域渐大、风险程度渐高。在这样一个利益与风险并存的角斗场上,经济生活主体若戴着镣铐跳舞是不可想象的。在由评估到决策到投入到收益、由生产到分配到交换到消费的整个流程中,他始终必须是自由的法人。人的自由品格正是商品经济自由竞争得到强化的。
(3)经济活动主体在商品经济中独立、平等、自由的竞争并不能就保障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公正、规范和有序。一种完全的不受制约的自然竞争,会因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天性将社会导向混乱无序和人们利益的无保障。这就要求有一个中介角色在商品竞争的环境中充分协调、裁判、监督和服务的职能,这就是政府的角色。商品经济的竞争性及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属性要求这个中介必须是公正的角色,公意的角色。至少是从道理上讲,它不应代表某些经济活动主体,它不应该厚此薄彼,它反映着社会全体的利益,这个利益就体现它不偏不倚地将竞争者的行为限定在公民认可的契约之内,并且提供单个经济主体所不能担负的一系列社会服务社会保障,从而使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能够规范,有序地运转。
(4)对这样一个公正和公意的政府中介角色的要求,就决定了社会参与和社会制约的出现,即一个政府权利的诞生必须来自人民的同意和委托,它通过一定的程序,依照一定的法律被选举出来。只有当人民真正拥有依据权力运行质量决定其去留的资格和权利时,人们才可以奢望一个权力会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扮演公正、公意的中介角色。所以商品经济要求裁判,而这个裁判产生和工作的过程又自始至终需要社会的参与和社会制约,这已涉及到了民主政治核心。
(5)商品经济如要规范有序运转,仅有公正、公意的政府中介角色还不够,还必须要有裁判原则,这就是法治。在商品经济中,多元经济活动主体要自主自由地谋求利益最大化,就必须要有一个共同依循的竞赛准则。这种准则的核心是保证每个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持平衡;一方面在经济活动中相互承认,并尊重对方独立的谋断权力;另一主体必须对自己决策所产生的结果承担责任。从利益追求和主体多元两个特征看,若某一主体享有过多的不承担相应责任,就会出现主体地位的倾斜,造成利益冲突和经济运行无序。经济活动准则分两个层次:第一,在经济活动中,主体不断意识到自律的必要性,从而产生了规范化,契约化处理相互关系的要求,这是商品经济内生的准则,并以惯例形式延续下来;第二,政府作为中介角色,为公正地确保经济主体地位的独立、平等,保持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维护市场竞争中的公平效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使之成为商品经济社会人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至此,人治便让位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