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政策应该更好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9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这是个体工商户的春天,虽然姗姗来迟,但毕竟还是来了。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收的。收费的主要依据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然而,19981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7号文明令废止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行规定》,从那时起,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收不仅没有了标准,而且没有了合理的依据。

200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三条再次明确规定,对非公有制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的规定。

然而就是在政府命令废止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不断没有停止,反而变本加厉,收取的额度成倍上涨。个中原因百姓没有办法完全明白,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得以保留,应该是各级工商部门极力维护的结果。

在废止的有关规定里可以找到依据,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主要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主要用于建设集贸市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开支。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只管收费,对市场的管理流于形式,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也是一纸空文。所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主要用在了人员工资、福利等等。

特别是从1998年以来,基层工商管理部门没有了核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合理依据,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不仅随意性强,而且弹性很大,甚至工商管理人员的口头表态就成为一个征收标准。这样的收费激起了个体工商户的强烈不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

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体现了国家的富裕与强盛。但是,在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同时,应该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如原来由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中列支的个体工商户独生子女家庭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就应该出台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中独生子女家庭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经费来源,发放的途径等等。不要出现工资改革中,取消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享受加发5%的工资的奖励,至今也没有配套政策出台,对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产生冲击。

好政策应该惠及有权力享受的人。好政策更应该具有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