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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是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可惜一遇到具体问题,又感到缺乏法律依据。欲依法治国,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文件体系作为基础,那显然是行不通的。现在有了一堆法律,可为什么到一些带有典型意义的事件上又感到缺乏法律依据呢?因此一些理论派,就不断向人大提出意案,拟出台新的法律条文;同时对以前的法律条文还在不断修改完善。其实,不少问题并非是没有法律依据,或是法律条款含糊不清,或是依据人治的原则无视法律条文,或是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举例说,民间流传着这样一句俗语:县长大于宪法。在几次普法后,此现象依然存在,这还不是百姓头脑不清,而是现实就是如此。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之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上是国家主要收入来源,下涉及到每个国民。如此事管国计民生的大事,其主法也有令人含糊之处。上条第一款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是哪条法律?没有明示。总不能以此来说,哪个权力部门发个文件就是法律吧,就得照此执行吧!就说开征新税款一事,一个部门张口就来,要开征什么税了,于是就向全国范围内进行征收。我不禁要问,谁授权给你了,你依据什么就提出开征这个新税。就连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要放宽些,某大部掌门都说,这个需要报人大研究讨论通过,可提高某税税率,就是他们自己一个红头文件,一夜之间就必须执行。这个时候怎么不说要报全国人大研究讨论通过呢?再有,某部说要征收版权使用税,某部说要征收污染排放税,某部说现在要开征物业税,还煞有介事地编造一大堆理由或依据,更有甚者的说法是某某国家也是这样做的。这样典型的违法行为在这些权力部门看起来居然是理所当然的事。这还有个法律文件规定着,他们还肆无忌惮地置之不理,莫非权力大于法律?不然也不会令百姓们感到“县长大于宪法”了,因为他们比县长可大多了!法有没有,有,但是不清晰,至少逻辑关系表达是含糊的。
还有就是法律制定出来,就是要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但是法律之间相孛,且不管是否合乎法理,却硬要推行。这样的法律出台显然意味着法律体系管理的不完善和不合理。就以近年出台的那个颇受各方关注的《物权法》来说,其中有两大硬伤。在《读书》杂志(2008年第9期)上刊登了一位业内人士(孙XX)也撰文评论此事。他不是说该法不好,而是找出一些理由,为之辩护。该法的两大硬伤:一是有违反宪法的地方。这位孙居然说,要说违反宪法的,那目前就有不少法律(具体什么法,该文未指明)与宪法相孛。众所周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法理地位是高于其他一切法律的。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你凭什么为违反宪法而称道?如果是宪法有问题,那为什么没有修改?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没有提及。这么大的一个领域,这么重要的一种物权,在那些精英眼中居然视而不见?我看决非这个炮制和倡导者的疏忽,其背后定是有原因的。最起码在开发商进行土地扩张时,就可以绕开法律这个高压线,直接与当地政府融通后,就可以用很低廉的价格获得到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或是达70年之久的使用权(这与所有无大差别,因70年后,这些当事人早已化为灰土,那时情况怎么样就不用现在当事人关心了)。同时由该法出台后,发生的多起土地纠纷案件,为维护农民的自身利益,少数人曾想到了这个《物权法》,但翻开一看,大失所望。由此可见,他们在炮制该法时,就惦记着不要把自己编织的绳索套在自己的脖子上。如此仓促出台的法律,自其出台之日起就引起了各界的争论不休,为什么没有听听各届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后再出台呢?说的不客气些,就是为了那些已经把掠夺了大量公私财务变为自己财富的“新兴阶层”做一个法律保护伞。反正人大是个“橡皮图章”,谁能量大就可给谁盖上。这不是贬低人大的权力,而是自那些权力部门起,与那些在社会上呼风唤雨地家伙们根本就没有把人大放在眼里,在那里就是例行公事而已。由此可见,仅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法律条文在不少地方还有缺憾。而有些缺憾则完全是人为的。
有法必依。这个问题更是值得商榷。现在最基本的法律之一——刑法,就是对各类犯罪进行刑事处罚的法律,其内容和条款几经修订,作为一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应该是比较完善的了吧?其内容也是尽可能满足对一般犯罪处罚的要求了吧?但实际上并不尽其然。就拿最常见的刑事犯罪之一——伤人致死来说,杀人者偿命,这是古今中外的通用道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款订立的很清楚吧,从罪行到量刑,都有。从轻到重也都标得很清楚。可司法实践呢?今年最典型一个例子,湖北某县城管队员行野蛮执法之时,一路过旁观此事者举起相机将其情景拍摄下来。不料被执法者发现后,竟不问青红皂白,一顿暴打,致使其当场死亡。而且全国各城市中,城管野蛮执法,殴打他人的事件屡屡被暴光,以至在全国人大上都有了取消城管的提议。可最后的结局呢?也就是城管队长撤职开除并被拘留。难道这个故意伤人致死的案件不能套用刑法?难道这些公务人员犯了法仅仅适用了行政处罚?《刑法》条文如此明确规定,我们的司法部门怎么不有法必依?重庆还有个典型案例,某少年(不满18岁)被派出所传唤,三天后则被通知其父母去领尸体。他的妈妈为此不断上告,后来告状不成就开始了漫长的上访之路。之所以是漫长,因为此事上访历时18年,还没有结局。最后有关部门在各方压力的胁迫下(直至被电视暴光),不得已与之面谈,以求一解决办法。可出面的人最后竟说出,这个事情时间很长了,当事人都调换了,无法追究责任了。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法的有效追朔期是基于所应判处的刑罚为依据的。要是犯罪者应该被处以极刑,那追朔期应该是在20年以上。仅用当事人已经调换了岗位就推脱责任,这明显是违法的。更何况这还是执法机构。至于那个少年的行为,大概最多不过是治安条例处罚的范围,弄不好也就是个写出检查就可了事的小事。但贫民百姓受到如此欺虐,焉能不要求伸冤?今年陕北某县,当地农民为保护自己的家园(由于其过度无序开采,造成山体滑坡,已对农民的家园构成威胁)把乱采乱挖的煤矿主告到县法院,谁知竟被判为败诉。以至当地农民称这个法院是“煤老板”法院。要我说,这样的法院大牌子上的“人民”二字真应该给抹去了!还有就是最近被各界都关注的“杨佳袭警案”的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公诉案件)
该案在审理时,虽然挂着公开审理的牌子,但实际并没有外发一张旁听证。只是临近开厅时,一连串的小车拉着若干神秘人物进入了法庭。自此就开始审理。其实这个案情并不复杂,结论也是众所周知的,只是大家都是想知道,杨佳为什么要如此冲动,甚至明知不敌也要拼命。也就是被他们所常说的犯罪原因。经有知情人暴料:此事的起因,是一个姓吴的督察,年龄不足30,然此人的背景很深,系当今皇太弟的孙子。就是因为有这层背景,故上海闸北区法院宁可违法也不会公开庭审!这也是有法必依吗?司法、执法部门尚如此“遵守”法律,还怎么去指导公民严格守法呢?!!更何况此案中还有一些违法事件,上海的司法界也没有一个说法,如杨佳的母亲为什么要被带到上海去协助调查?她到了上海后的情形等等。难怪杨佳的父亲在一审后,立即提出一定上诉。
执法必严。上述一些事件已暴露的问题,这样的执法队伍如何能够严格执法,自然令人起疑。或许那些肆意胡为的城管队员,对严格执法颇有新的见解外,还有更多的执法问题。在此就不一一例举了。只说一件事,原国家统计局长丘晓华,任职期间发表的统计数字就令各方有识之士困惑不解,同时其包养情妇,生活糜烂;收受贿赂达600多万元。按法律解释,不可不称之为数额巨大。按《刑法》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就丘晓华的情况而言,应至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实际上他不过被关押了200天就转身一变,成了国有某大企业的高级调研员。难道仅仅就是因为是正部级干部,难道“双规”他就是那点所谓生活作风错误?无怪在网上登出丘晓华的转身是“法律人的悲哀”。而且有此前车,还能不会再有后辙?当年连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成克杰以及倪献策、陈希同等被处的刑罚是不是有点冤呢?如果不是,那当时公布丘晓华被“双规”的依据就是错的!不管什么人,都应该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如果执法偏差那么大,这个法律的弹性未免太大了一点吧!
违法必纠。上述的事情违法多多,我们的司法、执法部门又纠正了多少?更何况我们的司法、执法部门自身都常被暴光的发生违法事件,那还能让谁信服呢?再就是有些法律底线过于偏底,比如关心到每个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行人横过马路,没有走在人行横道内,即可被定位于违法。法律是什么?是人类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在它上面还有个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不道德和违法不是能够混淆一起的,违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不道德只能受到他人的谴责。把法律底线定的过低,稍不留神就成了违法,这样的法律也未免过于苛求了吧。
在《读书》2008年第九期,几乎是法治专版,前几篇主要文章都是关于法治。我看到,其中一业内人士提出:他们的意见,法律是在追求永恒的正义。在此,我想说:有这样真知灼见地人士还在法律范围里产生影响,这样的法律真是只有无奈了!法律是什么?无论古今中外,法律的核心是统治者(阶级)维护自己统治地位的工具。它既不永恒,也不意味着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只能是对普通百姓而言,而中国历史几千年流传下来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影响要远远大于从国外泊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当今社会中不争的事实。法律这个统治者(阶级)的工具,自有阶级出现而诞生,也必然随着阶级的灭亡而被消亡。自“文革”结束后,纠正了过去的阶级斗争扩大化,可并不意味着在我们国家就没有阶级和阶级斗争了。像那么被揭露出来的社会丑恶现象,难道它们还是人民内部矛盾?一些黑社会横行不法(据报道:广东某县其黑社会横行了12年,才被铲除)的地方,难道这也算是内部矛盾?不提这个说法,也不等于说全国上下就是一样的人了,还是存在着阶级、阶层。难道不是吗?真正到了人类实现了社会大同,不在把劳动作为谋生的手段,而是生存的第一需要,人之间没有那么大贫富悬殊差别,而从事各种劳动仅是社会分工和个人自愿的结合,不再为什么治病、住房、子女上学、养老等诸多社会民生而发愁,每个公民的基本素养都达到一定程度,公共道德是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标准,或许那时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也或许这是我幻想的乌托邦社会(世外桃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