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非经老板批准,无权支配和调用工会资金,无法自主安排工人开展活动。这些企业的做法限制了工会的自主能力,阻碍了它成为真正的工人利益的代表,并且很可能使工会沦为资方作秀时的点缀。”全国政协委员“《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视察团成员、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韩方明在此次视察中很有感触地说,“企业工会不能成为老板作秀的工具!”
尽管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正式颁布《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明确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但韩方明委员近日在东莞视察期间却发现,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的工会,都有些企业主的亲信或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兼任工会主席,甚至还有厂长兼任工会主席的现象。
视察团在汕头、东莞、珠海、广州四座城市均与工会干部进行了座谈。对座谈中了解到的情况,委员们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工会发挥作用意味着新的机遇。”视察团副团长、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委员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会工作的支持和领导,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指导和帮助劳动者正确理解、遵守法律,加快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依法与企业共同制定完善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
目前,原材料价格上涨,全球经济放缓,企业经营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压力加大。对此,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主席王晓龙委员特别提醒,企业工会组织当前尤要警惕企业主通过降低薪酬来侵犯员工权益、转嫁风险事件的发生。
韩方明委员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企业,特别是民营和外资企业工会制度的改革,改变工会主席产生的机制,在制度上保障工会能够真正代表工人的利益,成为工人信得过的自己的组织。
本文来源:人民政协报 2008-9-26 记者:蒋志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