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7)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企业改制等原因引起的职工下岗、失业整体拖欠工资等群体性纠纷,不是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问题,各级法院暂不受理;
(8)通过政府指令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专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等人员,因用人单位拒绝接受或接收安置而发生的争议;
(9)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不涉及劳动关系变更或解除的行政处分(开除除外),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问题,法院暂不受理。除名和辞退不属于行政处分,应当受理;
(10)劳动仲裁委员会已对劳动争议作出调解书,且双方当事人都已签收的,当事人反悔又起诉至法院的,不予受理。
2、目前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纠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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