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案例借鉴一百题--购买“抵债房”有讲究


7购买“抵债房”有讲究

 

【案例】:老王从某建筑公司购买了某开发公司抵债给该建筑公司的一套抵债住房,购房合同是老王同某建筑公司签的,购房发票也是某建筑公司开具的。老王拿这些手续到房地产交易部门根本办不了房屋所有产权,究竟是什么原因?

【分析】:上述里子起码出现三个问题:第一,房地产转让的主题问题,房地产转让的主体只能是房地产权利人,开发公司抵给建筑公司的抵债房,既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建筑公司难以成为房屋权利人;而且建筑公司又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没有房屋销售的权利,其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无主体资格,因而是无效合同;第二,房屋销售的代理问题。商品房的转让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建筑公司既不受开发商的委托卖房,又没有正式的书面委托书,自己签约、开票卖房,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因而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第三,房屋销售的程序问题。商品房销售必须实施房地产交易部门提供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转让商品房必须到房地产交易本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老王办不了产权当属意料之中。

【提醒】:购买“抵债房”要主意(1)此抵债房有无《商品预(销)售许可证》,有了此证,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四证齐全,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签合同,开发票一定要有合法的房地产转让主体,这个主体就是开发此抵债房的开发公司,买方一定要坚持同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坚持开发公司提供统一的商品房销售发票,有了这两个才能进行备案、办房屋所有权证;(3)同开发公司办一个书面现金转让协议,以保证建筑公司收到款项后买方及时领取要是和房屋。

 

8“合同、发票”房能否办产权

 

【案例】:崔女士前不久开中了某中介提供的“二手房”,地段、户型、价格都不错,但此房只有合同、发票,崔女士不知此房能否办理产权证,不敢贸然购买而犹豫不决。

【分析】: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一般这种“合同发票”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此房已同开发商签好买卖合同,并交完款入住,开发商已在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登记备案,但购房者未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购房合同签证手续,并在合同落款处盖上房地产交易所合同签证公章或办了签证手续而未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正》;另一种是开发商因项目手续不全或欠交土地出让金或集体上地未变性国有土地等手续而根本无法办理其登记备案手续。前一种似乎风险小一点,只要督促原房主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后,再行通过产权过户更名缴纳各种税费后转给崔女士名下即可;后一种风险就大一些,要么只有等开发商交齐土地出让金或变性为国有出让土地等全部手续并正式在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后,再行购买;要么,开发商根本无法办理登记备案,购买了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提醒】:购买“二手房”最好购买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只要房地产交易所可以过户更名转让至自己名下,就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任何影响。

 

8.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买不得

 

【案例】:袁女士通过朋友.介绍,想购买李某去年第一批摇号中房,位于泡崖小区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要价3600元。因为经济适用房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并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提出,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公证,买方缴纳全款后入住该房屋,待5年期满国家允许上市交易后,再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袁女士犹豫不决。

【分析】:此经济适用房袁女士不仅不能购买,而且李某房屋在5年之内也不能出售。(1)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供应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在入围、摇号、选房、购买上都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每个中低收入家庭只有一次机会;(2)国家、大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办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之后才可上市出售,购房人须按成交价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房产营业税等税费也须正常缴纳,且售房家庭不能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3)《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李某与袁女士房屋买卖合同不仅是无效合同,而且无效合同根本无法办理公证手续,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提醒】:购买类似有着严格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单位集资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年限才能购买,千万不要听信“先签合同、公证、交款,五年以后再办过户手续”的承诺。否则,一旦五年中有任何闪失,受损失最大的还是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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