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族应该一律平等
阿蚌
近年,我国边疆地区接连发生了几次重大的暴力事件,这主要是境内外敌对势力互相勾结,发动的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行为,我们必须坚决打击。不过,我们也应该从中反思一下我们的民族政策,有些民族政策,特别是专门给予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是不是对民族矛盾的激化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出于安定团结的目的,我国自建国至今,先后制定并实行了多项对于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文化教育事业上,在少数民族个人的生育、求学、就业等多方面,都享受比汉族更宽松更优惠的政策。不可否认,一部分优惠政策在促进民族团结、推进少数民族地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少数民族优惠政策过多过滥,客观上也形成了对主体民族汉族的歧视,也造成了民族划分上的混乱,并进而引发更深层的社会矛盾。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的进一步融合,有一些少数民族,已经与汉族无实质性差异。他们已经没有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没有界线分明的共同生活地域,没有有别于主体民族的特定经济生活,没有有别于主体民族的特定心理素质。还有一些少数民族,虽然在文化、教育等方面与汉族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在当地的自然资源、对外交流等方面,还有着汉族无法企及的优势。无论就地方而论还是就个人而论,这些少数民族在发展上与汉族相比已经没有任何劣势。对于这样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已经不是在弥补他们在竞争上的劣势,而是在为他们创造新的特权。
当代民族是古代民族不断融合的产物,绝对纯粹的血统起码在中国各民族中是不存在的。我相信,所有汉族人的身体里不仅有汉族先民的遗传基因,也有多个少数民族的遗传基因。同样,各个少数民族人们的身体里也不仅有本民族的遗传基因,还有其他民族的遗传基因。如果有人企图把全国人民都清清楚楚地划入56个民族,那是极不现实的。如果偏要这样做,结果只能是在各民族之间造成更多的分歧和矛盾。
给予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过多过滥,不仅增加了民族矛盾,而且这些优惠政策实施过程的监管不力,更助长了某些管理环节的腐败,比如在民族事务管理、户籍管理、考生报考、高校招生等环节,就明显存在着权利滥用和权力寻租行为,才导致民族成分造假事件的屡屡发生。如果没有过多过滥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少数民族身份就不会那么炙手可热,某些汉族人也就不会挖空心思去想办法改变自己的民族成分进而谋求某种非法利益。
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但目前,对于少数民族实行优惠政策过多过滥,也破坏了民族平等,这是有悖于宪法精神的。
我觉得,过多过滥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只能使民族问题越来越复杂,社会越来越有失公平。中央应重视这一问题,把制定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权利收归全国人大,取消某些地方、某些部门擅自制定民族优惠政策的权力。同时,对已经颁行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进行一次梳理,对某些较为繁琐难于监管的优惠政策进行简化,对制造了新的民族不平等的优惠政策及时予以取缔。
在简化、取缔某些不合理的优惠政策之后,少数民族身份也不再附带有特殊权利,部分汉族人也不会热衷于改变自己的民族身份了。可能某些曾经由汉族改为少数民族的人会重新选择自己的民族身份,回归本来的民族。对于那几个已经与汉族完全融合,现在与汉族已无明显差异的民族,也可以搞一下“族内公决”,由这个民族的所有成员投票,决定是继续保留独立民族名称还是归入汉族。
各民族应该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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